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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关于贯彻〈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安监〔2012〕231号)的相关规定: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第十四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第十六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自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在上述情况下需要需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变更。 |
当企业的经营状况发生改变时,什么情况需要重新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第十七条、《关于贯彻〈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安监〔2012〕231号)的相关规定: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第十七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一)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经营场所的;
(二)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储存场所的;
(三)仓储经营的企业异地重建的;
(四)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
(五)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
在上述情况下需要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