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嘉宾、网友,大家好!这里是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谈”栏目。首先祝大家新年快乐、身体健康、工作顺利。本期在线访谈,我们邀请到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副区长郑亚和常州市天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叶平,主要围绕企业用工风险防控与大家进行交流。 2019-02-13 10:03:09
各位网友好!我是郑亚! 2019-02-13 10:04:35
各位网友好,我是叶平。 2019-02-13 10:05:03
是不是所有员工都要发放高温津贴?有没有统一的发放标准? 2019-02-13 10:05:20
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应当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根据江苏省2018年6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做好高温津贴支付有关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113号),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2019-02-13 10:09:16
我省高温津贴标准从2018年6月1日起调整为每月3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用人单位支付的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按照规定税前扣除。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提供的防暑降温饮料、药品等劳动保护用品费用不得冲抵高温津贴。用人单位原则上按月计发劳动者高温津贴。  2019-02-13 10:10:02
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依法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明确本单位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工种、支付办法等。用人单位集体合同、规章制度等明确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天气作业时间折算支付高温津贴的,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月标准依法予以折算。用人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按从事高温天气作业时间折算高温津贴。 2019-02-13 10:10:35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投诉,或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2019-02-13 10:10:50
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工资如何支付? 2019-02-13 10:11:17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19-02-13 10:14:29
关于职工病假期间的工资支付是如何规定的? 2019-02-13 10:14:49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 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金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019-02-13 10:17:16
除夕是法定节假日吗?当天加班如何支付加班工资? 2019-02-13 10:18:44
根据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中,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因此,除夕不是法定节假日,当天上班是没有三倍日工资的。因为春节期间通常会安排连休,因此,除夕实际上是调休日(或恰逢周六、日)。那么,劳动者当天上班的话,用人单位可选择给予补休或另支付双倍日工资。 2019-02-13 10:21:38
加班工资如何计算?实行计件工资制、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有加班工资吗? 2019-02-13 10:22:02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工资:(一)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150%支付加点工资。(二)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三)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2019-02-13 10:27:24
另外,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加点的,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依照上述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点工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上述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执行上述加班工资的规定。 2019-02-13 10:27:47
休了产假当年还能再休年休假吗? 2019-02-13 10:28:14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另《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综上,休产假不影响年休假待遇。 2019-02-13 10:31:11
女职工怀孕期间可以休“保胎假”吗?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孕期女职工哪些保护? 2019-02-13 10:31:31
根据《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孕期女职工下列保护:(一)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二)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三)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四)怀孕不满3个月和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每日安排不少于1小时工间休息;(五)怀孕不满3个月需要保胎休息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且上班确有困难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安排其休息。因此,孕期女职工符合条件确需保胎休息的,可以休“保胎假”。并且,上述第(五)项情形下休息期间的工资按照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约定计发,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女职工怀孕后,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安排其在孕期休息的,休息期间的工资由双方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019-02-13 10:34:47
产假有多少天?二胎的产假待遇和一胎一样吗?终止妊娠如何休产假?男职工陪护假如何规定? 2019-02-13 10:35:04
根据《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的女职工下列保护:(一)生育的,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延长产假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二)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0天的产假;(三)怀孕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30天的产假; (四)怀孕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不少于42天的产假;(五)怀孕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因此,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同样可以享受相应的产假休假待遇;另外,男职工可以根据该规定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2019-02-13 10:38:18
试用期可以单独设立吗? 试用期的上限如何确定? 2019-02-13 10:38:45
试用期限是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来约定的,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的上限根据劳动合同期限设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019-02-13 10:41:03
在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2019-02-13 10:42:53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以及劳动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者依照上述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019-02-13 10:48:55
竞业限制可否适用于所有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但劳动者在职期间与他人经营同类业务,用人单位能否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2019-02-13 10:49:39
竞业限制,也称竞业禁止,是指负有特定义务的员工在职期间或离开岗位后一定期间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的企业同类的经营。劳动者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但该义务的存在并不意味着所有劳动者均负有竞业限制的义务。忠实义务与竞业限制条款的适用对象不同,忠实义务对全体员工有约束力,而竞业限制条款只能适用于部分员工。竞业限制意味着劳动者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相竞争的相同或类似职业,对劳动者的就业权、生存权均是妨碍,故其适用范围应有一定限制,只适用于公司高管、高级技术人员以及其他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人员。 在职期间,劳动者遵守竞业限制是劳动者法定义务,劳动者在职期间违反竞业限制规定与他人经营同类业务的,用人单位可追究劳动者的违约责任。 2019-02-13 10:54:04
未参保职工因第三人侵权构成工伤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与误工费能否重复享受? 2019-02-13 10:54:13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工伤医疗费用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工伤医疗费用在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其追偿。工伤医疗费用指工伤职工因治疗工伤而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食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实际支出费用。停工留薪期工资不属于工伤医疗费用范畴,即使工伤职工在获得第三人支付的误工费后,用人单位也应当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2019-02-13 10:57:40
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在线访谈就到这里,节目最后,郑副区长和叶局长还有什么话要跟网友们说吗? 2019-02-13 10:58:06
感谢各位网友的积极参与,同时也感谢广大企业和劳动者为天宁发展做出的贡献,谢谢大家! 2019-02-13 10:58:19
天宁区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离不开广大网友的积极参与和支持,天宁区人社局将继续发挥部门职责,做好各类劳动用工投诉举报受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培训、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处理等工作,打造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实现天宁人社事业高质量发展。 2019-02-13 10:5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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