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网友下午好,感谢大家关注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谈”栏目。今天访谈的主题是《常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内容。 2018-11-15 14:33:04
访谈邀请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任洪兴、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处长蒋文龙、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副处长段慧敏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欢迎大家踊跃参与。领导们,和网友们打个招呼吧。 2018-11-15 14:34:06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很高兴有机会做客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大家进行线上交流,也欢迎大家对我们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2018-11-15 14:34:52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 2018-11-15 14:35:19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 2018-11-15 14:36:21
好的,今天的在线交流时间约一个小时,欢迎广大网友踊跃提问,下面开始提问。 2018-11-15 14:36:44
请问出台人社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施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2018-11-15 14:38:53
这位网友你好。近年来,国家正在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良好社会信用环境,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社会氛围。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均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要“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扬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 2018-11-15 14:40:27
2016年6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加快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此后,各部门、各级地方政府都加紧部署实施。 2018-11-15 14:40:59
就条线上来看,2015年省人社厅出台了《江苏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分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苏人社规〔2014〕2号),省人社厅、住建厅、信用办、人民银行出台了《关于印发<建立严重欠薪失信行为联动惩戒机制的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395号),2017年人社部印发了《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6号)。 2018-11-15 14:42:14
就我市层面来看,2015年市政府就发布了《常州市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实施办法(试行)》(常政办发〔2015〕157号)等有关规定。根据中央、省、市文件精神,结合人社工作特点,我局研究起草了《常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施办法(试行)》。 2018-11-15 14:43:08
人社领域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实施办法有哪些特色? 2018-11-15 14:44:09
这位网友你好。《实施办法》主要有四大特色:一是适用范围全覆盖。《实施办法》的守信和失信行为类型内容全面,共计守信、失信类型13个大项,失信行为认定23条70个小项。适用范围不仅包括法人单位、社会组织还包括个人、重点职业人群,为全省首个人社领域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办法,在全国也是首个内容覆盖社会法人、个人的《实施办法》。 2018-11-15 14:45:30
内容涵盖了所有人社领域劳动用工、工资支付、培训就业、人事人才、社保参保、待遇享受等方面的信用信息。特别是侧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社会发展负面影响较大的重点领域失信问题,例如严重欠薪行为、冒领死亡人员养老金、违规使用医保卡、套取就业社保专项资金等失信行为。 2018-11-15 14:46:34
二是有奖有惩全公开。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建立健全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奖惩机制。对诚实守信主体,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优化行政监管安排,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并积极向市场和社会推介,引导各方面提供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进一步提高守信收益。 2018-11-15 14:47:26
在对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认定基础上,通过信息共享,推动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对一般失信行为通过信用提醒、诚信约谈等方式惩戒;对较重和严重失信行为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黄名单”和“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2018-11-15 14:48:07
三是分层界定全透明。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科学界定守信和失信行为,不断完善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对失信行为进行专门的分类,科学、公正、合理地确定了一般、较重、严重的行为划分标准,对应不同的惩戒方式,张弛有度,便于实际操作。 2018-11-15 14:49:04
四是失信惩戒全联通。《实施办法》将社会法人、自然人和社会组织等各类社会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统一归集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人社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加大联合惩戒的力度。同时,建立健全失信行为举报制度,公开举报方式,畅通举报渠道,方便人民群众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 2018-11-15 14:49:51
对诚实守信的企业,有哪些激励措施? 2018-11-15 14:50:48
这位网友你好。对守信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根据不同程度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激励:(一)在日常监管中,免除检查或者减少检查频次;(二)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评比表彰、奖励和认定类活动中,给予优先推荐;(三)在公共传播媒体上对守信典型进行宣传报道,对评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的给予一定奖励。 2018-11-15 14:51:38
(四)在政府性资金支持等选择性扶持政策的执行时,优先安排扶持措施或者加大扶持力度;(五)优先推荐承接政府授权和委托事项;(六)优先推荐获得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七)在特殊工时、劳务派遣等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事项给予优先准入,经审批实行特殊工时制的,给予最多三年的有效期。 2018-11-15 14:52:38
(八)在申请医保定点单位时给予优先准入;(九)参与市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并被评定为四星级及以上的用人单位,连续两个自然年度工伤发生率为零且工伤保险支缴率为零,在现有下浮比例基础上再下浮10%。 2018-11-15 14:53:11
领导你好,请问对失信的黑名单企业,有哪些惩戒措施? 2018-11-15 14:54:23
你好,对严重失信的企业,我们有以下惩戒措施:(一)列为日常监管的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二)对违法行为从严查处,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三)不给予或者撤销相关荣誉称号,撤销或者降低获得肯定评价的评估等级,禁止参与评先评优;(四)对医保定点等单位不予签订社会保险服务协议,对已签订社会保险服务协议的予以解除;(五)个人禁止报考公务员或者行政事业性岗位工作人员,暂停或者取消与失信行为相关的职业资格、缓评职称,取消相关社会福利、补贴和政府资金扶持。 2018-11-15 14:55:19
(六)列入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黑名单,按照《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江苏省自然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13〕100号)第二十三条、《常州市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常政办发〔2015〕157号)第十九条予以惩戒。同时,被认定为一般和较重失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在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以及其他相关平台和媒体向社会公布。被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列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通报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2018-11-15 14:56:55
针对守信“红名单”企业,有九类激励措施,请问,哪些企业可以被列入“红名单”? 2018-11-15 14:57:24
这位网友你好,近年来,我局积极开展人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开发完善劳动保障监察信用监管系统,积极推进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星级企业评定。通过评选和评定,截至目前,我市劳动保障信用A类企业有1.3万家,和谐劳动关系四星级及以上企业目前有200多家。 2018-11-15 14:58:52
对于“红名单”企业主要是这样认定的:一是遵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近2年内,未发现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或依法不予立案,且未发生集体劳动争议案件的,劳动保障信用分类被定为A类的;二是参与市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并被评定为四星级及以上的;三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认为应当列为守信行为的其他情形。这三类企业类型可以认定为“红名单”企业,享受我们《实施办法》规定的九类激励政策。 2018-11-15 15:00:19
请问失信行为的“黑名单”是怎么认定的? 2018-11-15 15:01:54
这位网友你好,首先,我们的《实施办法》对失信行为的来源做了具体规定,主要有:(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通过书面审查、双随机检查、举报投诉调查、专项检查的方式归集的用人单位(个人)信用信息;(二)劳动关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社会保险、人事人才等其他工作机构的信用信息数据;(三)人社行政部门所有出具的限期改正、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四)审计机关或受委托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等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正式出具的审计报告;(五)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司法建议书;(六)其他合法手段和途径取得的被征信对象失信信息。 2018-11-15 15:03:44
其次,通过上述途径获得的信用信息,我局职能处室或事业单位按照“谁管理,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认定本处室或单位职能范围内的失信行为,定期归集信用信息报我局规划信息处,并根据失信行为标准提出失信等级建议。一般和较重失信行为经分管领导审核,严重失信行为报主要领导审核签批。局规划信息处负责归集各部门信用信息,并扎口报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与协同实施联合惩戒的部门和单位共享。各辖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归集的信用信息应向同级信用管理部门报送,同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2018-11-15 15:05:23
你好,人社领域的失信行为都有哪些方面? 2018-11-15 15:07:04
这位网友你好,《实施办法》规定失信行为主要包括:(一)违法用工或者拖欠员工工资的;(二)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不依法申报或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骗取、套取财政补贴等各类财政专项资金的;(四)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五)不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执法检查、不配合社会保险监督检查、稽核或者审计,拒绝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以及转移、隐匿相关证据的; 2018-11-15 15:07:56
(六)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七)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八)重点职业人群在取得各类执业资格、职务和荣誉过程中,公务员或行政职业岗位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公务员或事业单位招考过程中以及其他违法、违纪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社会培训机构年度评估不合格的;(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认为应当列为严重失信信用信息的其他情形。 2018-11-15 15:09:24
我是企业的HR经理,想问一下失信行为认定如果有异议怎么办? 2018-11-15 15:10:18
这位网友你好,《实施办法》规定,企业对失信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可向作出认定的人社主管部门提交异议申请。同时,如果认定存在为失信行为的企业在整改后,也可向人社主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对经信用修复的经营主体,可减轻或免予相关惩戒。 2018-11-15 15:11:31
哪些行为会被认定为失信行为,能举例说明一下吗? 2018-11-15 15:13:02
这位网友你好,《实施办法》对失信行为类型已经做了规定,但是鉴于人社领域失信行为分类多,我们专门制定了具体的失信行为规定作为附件,配套使用。附件具体规定了失信行为认定的具体规则,例如:单位列入严重失信行为的有: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同一较重失信行为或者发生3次以上较重失信行为的;近2年内经查实处理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10件以上的;近2年内发生集体劳动争议案件4件以上且有败诉的; 2018-11-15 15:14:29
被依法给予罚款3万元以上行政处罚或暂扣、吊销许可证、执照的;被依法给予行政处理金额4万元以上;用人单位存在使用童工行为或强迫劳动的;因违法行为导致集体上访、停工等突发事件或其他严重后果;拖欠员工工资或者社会保险费等达6个月以上,经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或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被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社会保险登记申报时瞒报人数比例在15%以上,且未按要求改正的; 2018-11-15 15:16:04
协助他人违规取得社会保险参保资格、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违规为他人办理退休手或退保续骗取社会保险待遇,违规为他人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经责令退回拒不退回的;无理抗拒、阻挠人社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或拒不配合社会保险稽核,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不按照人社部门的要求报送相关书面材料,经人社部门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打击报复监察员、证人、举报投诉人的。 2018-11-15 15:17:59
个人有哪些行为会被列入失信黑名单? 2018-11-15 15:18:34
这位网友你好,个人列入严重失信行为的有: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被处以严重行政处罚的;贪污社会保险基金累计金额3万元以上,或者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累计金额50万元以上的;因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财政专项资金以及伪造、变造、买卖社会保障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2018-11-15 15:19:35
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同一较重失信行为或者发生3次以上较重失信行为的;参加公务员或者行政事业性岗位工作人员考试录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时,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的;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承包建设施工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且发生符合列入黑名单规定情形的。 2018-11-15 15:21:27
你好,重点职业人群有哪些行为会列入黑名单? 2018-11-15 15:21:56
这位网友你好,重点职业人群除个人严重失信情形外,还包括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经有关部门或者机构认定的下列情形: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审或者办理其他事项时,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故意隐瞒个人真实情况的;利用自身职务、岗位、技术、服务等便利条件,为单位或者个人骗取套取社会保险基金、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提供帮助的或者违规为他人出具或者虚假出具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等为他人做假证明或者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私利的;滥用职权造成用人单位损失(含社会保险基金损失)或者危害他人的;违法、违纪或者违反职业道德的其他失信行为。  2018-11-15 15:24:31
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访谈就先到这里。感谢广大网友的热情参与,也感谢任洪兴副局长、蒋文龙处长和段慧敏副处长的精彩回答,再见!  2018-11-15 15:2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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