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嘉宾、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光临本次武进区住建局在线访谈! 2017-09-26 10:01:04
武进区自2014年9月起,对所有在建及新建工程实施五方责任主体及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采取开工前签署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施工中加强五方责任主体行为监督,竣工前设立永久铭牌等方法进行落实。工程交付后,建管中心积极督促建设单位履行保修义务,协调房屋质量投诉。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实施三年以来,全区工程建设各方质量责任意识得到进一步增强,工程质量监管体制机制得到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总体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业主权益得到进一步保障。今天我们邀请到了武进区住建局的嘉宾围绕加强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监管和房屋质量投诉处理等相关话题和大家进行在线交流,欢迎大家踊跃提问,积极参与!下面请武进区住建局领导先作一下自我介绍。 2017-09-26 10:07:53
大家好,我是武进区住建局副局长郭建军。  2017-09-26 10:08:00
大家好,我是武进区建管中心副主任贺健。 2017-09-26 10:08:56
好的,今天在线交流时间约为一个小时,欢迎广大网友踊跃提问!下面开始提问! 2017-09-26 10:09:27
在《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中,对监督竣工验收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我们也很关心,作为监督机构,在进行竣工验收的时候,对哪些具体的工作进行监督? 2017-09-26 10:10:17
我想大家一定对竣工验收的整个过程很感兴趣。所谓的工程竣工验收,是指施工单位在完成设计内容及合同的约定后,提出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勘察设计单位提出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报告后,建设单位(开发商)按照要求,组织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的相关负责人组成竣工验收组,分别对工程技术资料及实物质量进行的验收。当验收组形成一致验收意见,则通过验收,当验收组意见不统一时,应通过协调或重新组织验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时,重点对验收条件、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以及执行验收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在竣工验收监督过程中,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改正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2017-09-26 10:17:29
我买的精装修房,现在还没交付,房子拿到手时都装修好了,看不到了,里面的质量到底怎么样呢,有点不放心? 2017-09-26 10:10:54
精装修房,也叫成品房,套内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铺装或涂装、管线及终端安装、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施等全部完成,已具备基本使用功能的住房,称之为成品房。成品房装修设计一般要求与主体建筑施工图同步完成,成品房装修必须由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土建、安装和装修实施施工及管理,必须由工程原土建监理单位实施装修监理从而保证质量管理的延续性。那么针对成品房的质量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成品房装修前应进行交接验收,在基层质量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装修工程施工。交接验收时会对室内空间尺寸、防水质量等进行验收。2、成品房装修前应先做样板套,只有在样板套验收合格、室内环境检测达标后才能进行后续批量施工,同时,样板套作为施工及验收的标准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30天后才能处理。3、对所使用的材料都必须按要求进行放射性、甲醛释放量等检测。4、进行分户验收。5、建设单位按要求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6、建筑工程质量施行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7、参建单位应按《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对交付后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处理。我想通过这么解释,可以说成品房质量是有保障的。 2017-09-26 10:21:46
请问上面所提到的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是什么意思? 2017-09-26 10:18:48
住建部2014年8月颁布了《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是指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为贯彻落实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建管中心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1、明确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终身责任。加大对项目负责人履责行为的检查力度,对检查发现项目负责人履责不到位的,要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结合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给予相应处罚,并及时公布不良行为和处罚信息。2、法人授权和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度。五方主体法定代表人应当在工程开工建设前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由建设单位报建管中心。3、永久性标牌制度。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五方主体和项目负责人姓名,增强相关人员的质量终身责任意识。4、建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建设单位要建立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保存。 2017-09-26 10:31:32
我想反映一下,我家里南、北面的几个窗角都不同程度地产生了裂缝,下雨天还有渗水现象,会有安全问题吗,要怎样处理? 2017-09-26 10:24:03
窗角渗漏、墙面裂缝属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中的二种情况,(1)墙面裂缝问题:墙体中砌体采用新型材料,出炉时间间歇控制不严,造成收缩,产生墙面裂缝;还有一种可能是粉刷中采用砂浆王,和易性好、容易施工,但它毕竟是化工产品,失水性比石灰膏快,容易产生墙面裂缝。(2)窗角渗漏问题:窗框安装没有严格按规范操作,节点施工马虎,外墙未干就打密封胶,造成外墙收干后与密封胶脱离,出现渗漏。 这些问题都不属于结构安全问题,主要影响使用功能,针对这些问题,业主首先应该找房屋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建设方(也就是开发商)进行投诉,要求建设方对房屋质量问题进行整改。建设方受理投诉后,应尽快拿出方案,经业主确认后,进行整改。如果业主对建设单位处理不满意,可根据《常州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到房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投诉,建管中心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相关责任单位尽职尽力,尽快落实处理。我们的投诉电话是:86310432。  2017-09-26 10:31:56
请问房屋出现质量问题,联系物业,开发商无人搭理该如何处理? 2017-09-26 10:32:18
依据《常州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房屋建筑工程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和有关合同约定执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对建筑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由于建设单位(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施工单位(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保修期;商品房建设单位对房屋的保修期按有关规定和房屋销售合同约定执行。第七条 投诉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竣工保修期内发现房屋建筑工程存在施工质量缺陷时,可与工程建设单位(开发商)或受其委托的质量保修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先行联系,协商处理。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履行保修责任的,投诉人可通过来信、来访等形式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确定的投诉处理机构投诉。按照以上文件要求,业主在联系建设单位未果的情况下,可以到武进区建管中心进行投诉,由建管中心协调,督促建设单位履行保修义务。 2017-09-26 10:39:47
建管中心受理房屋质量投诉需要带哪些资料? 2017-09-26 10:33:32
依据《常州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第十条投诉人采取来访形式提出投诉的,应当到投诉处理机构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出示身份证明,进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登记。登记内容主要包括:(一)投诉人姓名、住址、联系电话及与产权人关系;(二)工程地址、名称、竣工时间、建设单位名称;(三)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四)工程施工质量缺陷描述及相关证明材料;(五)请求处理的具体要求;(六)与建设单位先行联系的情况说明;(七)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据或资料。由委托代理人投诉的,代理人应当向投诉处理机构出具授权委托书以及相关身份证明。投诉人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进行投诉的,应当随后填写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登记表。按照以上文件要求,业主到建管中心投诉房屋质量,应带齐相关材料,填写投诉登记表,建管中心会及时派员与投诉人取得联系,并按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2017-09-26 10:40:53
我不同意建设单位提出的维修方案,无法达成一致该怎么处理? 2017-09-26 10:40:46
依据《常州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处理终结:(一)投诉所反映施工质量缺陷已得到修复的;(二)投诉人撤回投诉的;(三)投诉在处理过程中进入诉讼程序或因其他原因移交其他部门处理的;(四)投诉人与建设单位就维修的程序或方式、方法等存在较大分歧,经调解无法达成一致的;(五)当事人按调解书执行时又提出异议,经投诉处理机构调解仍存在较大分歧,无法达成一致的;(六)经核查所投诉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问题不实的;(七)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将上述有关情况登记在质量投诉处理记录中。对于第(四)项、第(五)项情形,投诉处理机构应明确告知投诉人,建议通过仲裁或司法途径解决问题。 依据文件要求,经建管中心协调,投诉人与建设单位无法协商一致的,建管中心明确告知投诉人并终结投诉处理,投诉人可通过仲裁或司法途径解决问题。 2017-09-26 10:47:23
请问由于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该如何赔偿,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可以要求换房或退房么? 2017-09-26 10:45:58
依据《常州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受理范围:(一)超过保修期限或不属于保修范围的;(二)已进入司法诉讼程序的;(三)不具实名或匿名投诉,且投诉内容不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四)投诉人与所投诉房屋无产权关系且未受产权人书面委托的;(五)涉及经济赔偿或提出退房、换房等要求的;(六)因用户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使用功能以及装饰装修不当引起的;(七)投诉处理机构已经受理但尚未超过处理期限的重复投诉;(八)投诉人对投诉处理、复查、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的重复投诉;(九)在保修期内由于不可抗力或第三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十)其他不属于工程施工质量缺陷范畴以及依法不属于投诉处理机构职责范围的投诉。依据文件要求,质量问题引起的经济赔偿或者涉及退房、换房要求的,不属于投诉处理范围,建管中心不受理此类投诉。投诉人可与建设单位协商处理,协商未果的,可以通过仲裁或者司法途径解决。 2017-09-26 10:54:01
在《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中明确的规定了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执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具体是什么呢?  2017-09-26 10:47:48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令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执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履行下列工程质量义务:(一)按照有关规定向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者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性的,应当送原审查机构审查;(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在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将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交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标牌上应当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第一款的规定就是要求建设单位拿出来给施工单位的图纸必须是经过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能够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图纸,重要的设计变更也包括在内。这样也就是从源头上来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不会偷工减料。第二款的规定商品房出了质量问题怎么办?应该找谁?我们政府监督部门应该找开发商,开发商应该对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第三款的规定在建筑物上设置工程标牌,写明参建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让他们接受社会的监督。 2017-09-26 10:58:55
尊敬的领导,我是溧阳市三和新村的居民,小区落水管道破损严重,渗进墙体,产生大量噪声,严重居民生活。已向相关部门提出过集体申请,近日小区内来更换。可是只换房屋北面,不换南面,但是真正破损,对居民造成影响的是南面的落水管。电话沟通得不到解决,不知如何反映,特在此反映问题,请领导能体谅民情。 2017-09-26 10:54:34
因为属地管理,建议您可以直接去溧阳市住建局反映。我们也可以把该信息转交溧阳市住建局。 2017-09-26 10:56:38
我们今天的访谈就到这里了。今天的在线访谈得到了广大网友的大力支持,感谢嘉宾们的精彩回答,感谢各位网友的热情参与,还有个别网友的问题没有来得及回答,我们会在访谈结束后再给予回答,再见! 2017-09-26 10:5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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