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嘉宾、网友,大家好!欢饮大家来到常州市政府网站的“在线访谈”栏目进行互动交流。今天,我们邀请到的是常州高新区(新北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邹沛、民二庭法官傅璟琳。我们将围绕《公司法》、《担保法》、《保险法》中与社会经济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与网友们进行在线交流,欢迎大家踊跃提问! 2015-04-03 10:10:02 |
邹沛: 谢谢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高新区(新北区)法院民二庭副庭长邹沛。很高兴,今天能通过这个在线访谈形式和各位网友进行交流。希望今天的交流能够对大家关心的法律问题进行解答,帮助各位解决实际工作和生活中的法律问题,也感谢各位对我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5-04-03 10:11:03 |
傅璟琳: 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 2015-04-03 10:11:42 |
主持人: 今天在线交流的时间约为1小时,下面欢迎各位网友踊跃提问。 2015-04-03 10:11:51 |
新世界: 民间借贷关系中,借款的利息能否在本金里预先扣除? 2015-04-03 10:14:42 |
傅璟琳: 借贷行为系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或口头的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借款的利息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对于出借的借款金额与实际交付金额不一致时,应查明是否利息已在借款本金中扣除,若确实扣除的,应当以实际交付的金额为本金计算利息。 2015-04-03 10:18:07 |
小高: 当事人仅持有转账、存款等凭证,主张借贷关系成立能否支持? 2015-04-03 10:18:13 |
邹沛: 如果原告仅提供汇款、转账或存款等证据来主张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成立,未能提供双方之间借款合意的凭证如借据、收条等,而被告抗辩不存在借贷关系或其他法律关系,并提供证据足以对双方之间借贷关系产生合理怀疑的话,原告应进一步提供双方存在借款合意的证据,不能提供的,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 2015-04-03 10:19:22 |
小苹果: 借贷双方对于借款届满后的逾期利息没有约定的,如何处理? 2015-04-03 10:19:42 |
邹沛: 根据2013年6月1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会议纪要规定,借贷双方只约定了借款期限内的利率,对于届满后的利息未作约定的,出借人可参照约定的利率或以约定利率再上浮30%-50%,但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为限。 2015-04-03 10:21:48 |
青草香: 确认股东资格,以工商登记为准,还是以实际出资为准? 2015-04-03 10:22:20 |
邹沛: 原则上应以工商登记表中范围为准,但实践中存在相互不一致的情况,有的出资人并没有进行如实登记在册,当工商登记与实际出资不一致时,应以实际出资额的股东范围为准,更好保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2015-04-03 10:27:48 |
花儿朵朵: 买卖合同中仅有增值税发票的,证明力如何? 2015-04-03 10:28:44 |
傅璟琳: 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经履行了交付标的物的义务的,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交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2015-04-03 10:29:55 |
小开: 在分期付款法律关系中,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2015-04-03 10:30:37 |
邹沛: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对于约定分期付款的借款合同,诉讼时效应从最后一次还款日期开始计算,向后推算两年。 2015-04-03 10:32:28 |
么么哒: 买卖合同中,关于违约金应如何处理? 2015-04-03 10:34:25 |
傅璟琳: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适当减少。在请求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中,一般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可以在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倍至4倍幅度之间进行调整。 2015-04-03 10:38:40 |
彩虹: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谁为被告? 2015-04-03 10:38:55 |
邹沛: 根据公司法规定: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2015-04-03 10:44:28 |
下雨天: 因赌博、吸毒形成的借款是否受到保护? 2015-04-03 10:45:46 |
傅璟琳: 对于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形成的借贷关系或者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上述违法犯罪活动而形成的借贷关系,依法不予保护。 2015-04-03 10:48:04 |
开开心心: 公司违反章程规定对外担保的效力是否有效? 2015-04-03 10:48:14 |
邹沛: 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对于上市公司的章程,应对社会公示,重大事项需要股东会通过,还要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如果公司违反章程对外进行担保,担保应属无效行为,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公司章程不具有对外公示的效力,因此如果有限公司违反章程对外担保,只需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即可认定行为有效。根据担保法解释第四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60条规定,以公司资产为公司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5-04-03 10:51:58 |
小买卖: 定作合同中,在何种情形下能够行使解除权? 2015-04-03 10:53:27 |
傅璟琳: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但是这一情形有个限制条件,解除合同必须在定作合同履行完毕之前,如果定作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了,任意解除权就丧失了。 2015-04-03 10:56:08 |
反映反映: 主债务已过诉讼时效或保证期限届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或其他书面文件上签字或承诺是否有效? 2015-04-03 10:58:31 |
邹沛: 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依照《担保法》26条规定,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向连带责任保证人要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享有免责抗辩权,保证人签收“催款通知书”的行为,不当然发生放弃免责抗辩权的法律后果,具体看看催收通知书的内容,如在催收通知书上表述:请你公司尽快履行担保责任等,保证人在上签字或盖章的,法院不会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催收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担保法合同成立的要件,并经保证人签字或盖章的,能够认定新的保证合同成立,如表述:请你公司确认承担担保责任并承诺继续承担并履行担保责任等类似表述的,可认定新的保证关系成立。 2015-04-03 11:05:13 |
主持人: 今天,网友们的提问相当踊跃,我们也超过了预定时间,尽量多回答网友的问题。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访谈将要结束,非常感谢法院的法官们,在百忙之中和我们网友进行良好的互动。再次感谢两位法官的到来以及各位网友的热情参与。 2015-04-03 11:05:22 |
邹沛: 感谢主持人为我们提供了这样一次难得的机会,方便我院开展司法延伸服务。由于时间关系,如果网友还有相关的问题,可以致电0519——85193059,及时与我们联系。 2015-04-03 11:08:12 |
主持人: 本次访谈到此结束,我们下期再见。 2015-04-03 11: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