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嘉宾、网友,大家好!这里是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谈”栏目,今天这期在线访谈栏目主题是”2026年度部分税费优惠政策解读”。访谈邀请到武进区委常委、副区长叶青,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武进区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穆青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欢迎大家踊跃参与。两位嘉宾,和网友们打个招呼吧。 2026-09-09 10:00:31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叶青。很高兴有机会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谈”栏目与大家进行交流,欢迎大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2026-09-09 10:00:47
大家好,我是穆青。很高兴通过“在线访谈”这个平台,就广大网民朋友关心的问题进行在线交流和沟通,欢迎大家积极参与。 2026-09-09 10:01:05
今天在线交流时间约为一个小时,欢迎广大网友踊跃提问。下面开始提问! 2026-09-09 10:01:17
我是湖塘镇的一家个体户,想了解税务部门今年有哪些惠民利企的服务举措,是如何提升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和满意度? 2026-09-09 10:02:50
今年是税务部门连续第13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我们以“奋进‘十五五’·实干惠民生”为主题,集成推出系列利企便民服务举措,具体来说:首先,深化数字赋能,提升办税缴费便捷体验。从“升级智能申报”“创新数字体验”等方面入手,通过持续优化新电子税务局和移动端APP功能、优化增值税申报表等措施,切实提升办税缴费便捷体验。其次,强化合规引导,厚植法治公平营商环境。聚焦“夯实合规基础”“规范执法行为”“健全信用管理”等方面,通过进一步拓展面向纳税缴费信用A级经营主体的守信激励措施等举措强化合规引导。再者,优化精细服务,促进经营主体健康成长。持续推进“跨境服务提质”“发票开具提效”“诉求响应提档”“缴费服务提升”,比如聚焦不同群体社保缴费个性化需求,持续加强针对性宣传,巩固拓展多元化缴费渠道,确保缴费人懂政策、会操作、能缴费。最后,细化协同联动,营造诚信经营社会生态。强化“推进部门数据共享”及“推动构建共治生态”,比如拓展“支付即开票”应用场景,提升经营主体开票和消费者用票体验,推动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 2026-09-09 10:08:39
我是武进一家私营企业的财务负责人,听说今年垃圾处理费由税务部门征收了,请问征收标准是什么?该如何申报缴纳? 2026-09-09 10:09:30
根据《常州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要求,本市城镇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均应当按规定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单位应缴费用,由单位根据上季度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之和(取整)按季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征收标准为按照在职职工人数每人每月4元收取。 2026-09-09 10:11:39
我是一家苏州企业的财务,今年在常州市武进区有个工程项目。现在这个项目要申报个人所得税,但是申报密码忘记了,请问一定要去常州本地税务局办理吗? 2026-09-09 10:12:30
针对您这种情况,请放心,完全不需要专门从苏州跑到常州来办理。目前税务部门大力推广“征纳互动”服务,就是为了方便您这样跨区域经营的企业。您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通过身份切换进入跨区域办税功能页面,点击“征纳互动”窗口,选择“人工服务”就可以联系到常州市武进区的工作人员,我们可以在线为您办理。 2026-09-09 10:14:35
听说现在很多行政部门都施行“首违不罚”政策,咱们武进税务部门也有相关政策吗? 2026-09-09 10:15:47
根据2020年6月发布的《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公告》(2020年第5号),对清单中列举的税务违法行为,当事人在一年内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能够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202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华东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在全面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基础上,对于违法情节相对较轻且及时改正的税务违法行为,确定了相对较低的处罚标准。《裁量基准》附件中明确对如“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等违法行为,符合一年内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免于处罚。 2026-09-09 10:19:40
我公司在常州成立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是否可以独立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2026-09-09 10:20:16
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因此,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当先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再依据各指标的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2026-09-09 10:23:45
我是一个外地来常州创业的年轻人,目前准备在武进区开一家个体户,主要从事餐饮服务行业,请问我该办理什么手续? 2026-09-09 10:24:42
当前,我省新办纳税人登记工作已经全面实现线上办理,您可以在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一站式完成新办开业。其中,有三个方面需要加强关注。一是开业登记环节。新办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业主下载“电子税务局”APP,通过自然人身份登录电子税务局APP后身份需切换为单位法人,同时在电脑端打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电子税务局”网页,用手机“电子税务局”APP扫码登录后,在“新办纳税人开业”模块进行开业信息确认,系统支持并引导其根据实际需要一次性办理开业后的存款账户报告、三方协议签订、发票领用(发票票种核定)、定期定额核定等业务。二是发票开具环节。在完成上述开业信息确认后,纳税人即可获得数电发票初始额度,并可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网页版或电子税务局APP开具数电发票。如您因当前发票额度无法满足实际经营需求时,通过提供购销合同、固定资产清单等佐证材料,线上或线下均可向税务机关提出调整发票额度的申请。税务机关进行审核未发现异常的,将为纳税人调整发票额度。三是防范经营风险。纳税人应当依法依规、诚信使用数电发票,同时及时足额向税务机关进行各税种申报,税务机关依法加强税收监管和风险防范,严厉打击虚开、虚抵、偷逃骗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2026-09-09 10:30:05
我是经营牛塘镇的一家民营医疗美容机构,之前一直按照医疗服务享受增值税免税待遇,今年收到税务局发送的提醒短信,告知2026年以后不能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想了解下具体原因? 2026-09-09 10:31: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不再适用“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因此,您经营的医疗美容机构从今年起不再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2026-09-09 10:33:10
近期在武进办理了营业执照,财务说还需要到税务机关进行信息确认,请问要怎么办理?必须要到现场办理吗? 2026-09-09 10:34:12
目前,武进区依托电子税务局已经实现了“新办智能开业”场景办税功能,税务机关会自动获取市监登记信息。您可以通过自然人身份登录电子税务局,找到“新办纳税人开业”模块进行开业信息确认,确认后系统会引导您根据实际需要一次性办理开业后的存款账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发票领用等业务,全流程自动办结。建议您优先选择线上操作,遇到问题可以随时通过电子税务局的“征纳互动”功能咨询,也可以拨打12366热线,我们会有专人指导。 2026-09-09 10:37:10
我公司是湟里镇的一家建筑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近期,公司承接了一项工程,适用简易计税政策,工程款合计100万,其中30万分包给其他建筑劳务公司。我公司应当如何开票? 2026-09-09 10:38:29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四条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交易,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销项税额或者应纳税额:(四)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十二)纳税人按照第四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的,应按以下规定开具发票,否则,不得扣除:1.适用第四条第二、三、四、六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因此,你公司可以通过差额征收-差额开票方式,开具一张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100万,备注栏填写扣除分包款30万,税额计算如下:(100-30)/1.03*0.03=2.04万,税率显示*号。不得再适用原有的差额征收-全额开票方式。 2026-09-09 10:42:09
我是自然人房东,出租一套在武进地区的住房,一次性收了一年房租20万,增值税应如何申报缴纳? 2026-09-09 10:43:35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第三条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住房,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第(二)款,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因此,你出租住房,一次性收取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你分摊后的销售额未达起征点10万,如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如开具专用发票,则放弃增值税免税优惠,应当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2026-09-09 10:47:14
我和我爱人去年6月结婚,结婚前双方各自贷款在武进买房,且均为首套住房贷款,当年度应该如何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2026-09-09 10:48:18
这位网友您好,根据政策规定,纳税人年度中间结婚,且在婚前各自购买住房发生首套住房贷款利息,婚后可以选择各自按照扣除标准的50%享受;也可以由其中一方就其购买住房发生的贷款利息支出按照扣除标准的100%享受,另一方不再享受。婚前月份发生的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以各自按照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如您选择婚后各自按照扣除标准的50%扣除,可以进行如下操作后享受:第一步,在“家庭成员”中填报配偶信息及婚姻登记时间。第二步,在“专项附加扣除”“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中对当年基础信息进行修改后,选择确认“是否夫妻双方婚前各自均有首套住房贷款”并选择50%的扣除比例。系统将自动累计计算。如您选择婚后一方按照100%的标准扣除,另一方婚后不再扣除。具体操作如下:夫妻双方增加家庭成员的配偶信息及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选择不再扣除的一方修改贷款期限至婚前月份,系统将自动累计计算。 2026-09-09 10:53:37
因为家里两个孩子年纪大了,我们就打算在常武地区置换一套住房,听说现在换购住房有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想了解一下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2026-09-09 10:54:34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6年第3号)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您如果想要享受政策,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2.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2026-09-09 10:58:31
好了,因为时间的关系,我们的访谈就到这里。今天的在线访谈得到了广大网友的大力支持,也感谢两位的精彩回答,感谢各位网友的热情参与,再见! 2026-09-09 10:5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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