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嘉宾、网友,大家好!这里是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谈”栏目。今天,我们邀请到的嘉宾是常州市司法局副局长尹晓青、常州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二处处长朱菁菁,两位嘉宾将围绕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与大家在线互动交流。下面请两位嘉宾和网友们打个招呼。 2023-12-05 09:32:14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很高兴能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大家进行线上交流,也欢迎大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2023-12-05 09:32:37
各位网友好,很高兴和大家一起交流。 2023-12-05 09:34:13
在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实施前,听说我市开展了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请问在改革期间有哪些变化,能否介绍一下? 2023-12-05 09:37:27
按照《常州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我市自2021年10月1日起,除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均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目前,我市由市政府、六个辖市(区)政府及经开区管委会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行政复议具体事项由两级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承担。改革以来,全市行政复议案件的数量大幅上升,2022年全市行政复议申请数首次高于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数,行政复议申请数较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前增长120%。为此,我们充实了办案队伍力量,优化了办案流程,严守了办案时限,按期结案率100%。同时,我们打造了新型的“云上复议”系统,探索“互联网+复议”的智慧审理新模式,实现了线上举证质证、线上辩论、线上讨论。另外,我们还探索编辑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例选编》,收录了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指导案例及全省的行政复议指导案例,统一了办案尺度,为办理同类案件提供范例。我们切实发挥行政复议的功能作用,将调解和解贯穿“阳光复议”审理全过程,对可调解的案件,做到受理前了解沟通、审理中化解争议、办结后跟踪回访,实现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努力将行政复议打造成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2022年,我市行政复议案件实质性化解数较复议体制改革前增长174%,三分之一的行政争议在行政复议环节得以解决。经复议后申请人不服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139件,复议后起诉率为12.4%,近九成的案件经复议审理后申请人未再提起诉讼,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2023-12-05 09:43:24
我们关注到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对于行政复议范围进行了调整,请问增加了哪些内容和哪些事项不可复议? 2023-12-05 09:44:43
行政复议范围是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基础性、前提性问题。本次《行政复议法》修订结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和行政复议工作实际,扩大了行政复议范围。在行政复议范围中增加下列情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同时规范和明确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情形,即: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2023-12-05 09:50:05
政府行政执法部门不肯开具具体行政行为书面材料,那么行政复议还能进行下去吗? 2023-12-05 09:50:44
2024年1月1日后,行政复议机关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将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会进行受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期限内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对于你所提出的因行政执法机关未出具具体行政行为材料的情形,我们会根据具体情况通过补正、容缺受理等方式,核实后进一步确定你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2023-12-05 09:55:31
小区好多业主对小区旁地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不服,请问是否可以推选代表人申请行政复议,推选代表有没有具体的要求? 2023-12-05 09:57:08
在现实生活中,有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如征收土地、拆迁房屋,涉及的行政相对人较多,为了更好地处理此类争议,本次《行政复议法》修改规定了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参加行政复议,小区业主不服行政行为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业主是申请人,即复议案件当事人,当事人如需推选代表人,必须推选当事人之中的人作代表进行行政复议,而不能推选当事人之外的人,同案复议申请人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2023-12-05 10:00:39
对于一起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请问申请行政复议时是否可以申请法律援助,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2023-12-05 10:01:58
本次《行政复议法》新增了法律援助的相关条文:“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包括:第一,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第二,主体一般是“本人及其近亲属”(“近亲属”,主要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第三,申请法律援助可以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满足以上条件的,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2023-12-05 10:05:14
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一般是六十日,但如果行政机关给我们的行政处罚文书中没有说明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请问我们拿到行政机关的文书后超过六十日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吗? 2023-12-05 10:06:00
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一般情况下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一般期限为“六十日”。二是特殊情况下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即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超过六十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次修改增加了行政机关未履行告知义务时的申请复议期限,即“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另外,考虑到实践中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没有告知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导致当事人不知道已作出行政行为,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本次《行政复议法》新增了最长复议保护期限的条款,即“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2023-12-05 10:10:40
去法院行政诉讼时,法院说先要申请行政复议之后才能提起行政诉讼,是不是所有的行政案件都要先来复议,如不服再提起诉讼?请介绍一下哪些案件属于先复议,不服复议决定再诉讼的案件? 2023-12-05 10:11:35
从现阶段来看,并不是所有的行政争议以复议前置为原则,现行《行政复议法》确立的是“当事人选择为原则,复议前置和复议终局为例外”的复议和诉讼衔接格局。本次修订,相应扩大了复议前置的范围,将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侵犯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的五种情形作为复议前置的法定情形,其他情形当事人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直接提前诉讼。 2023-12-05 10:14:59
此次行政复议法修订增加了申请复议便民举措,能否介绍一下? 2023-12-05 10:17:07
本次修法紧紧围绕“便民为民”制度要求,在提出申请、案件受理、案件审理等各个阶段丰富便民举措,方便人民群众及时通过行政复议渠道解决行政争议,打造行政复议便捷高效的制度“名片”。《行政复议法》进一步畅通申请渠道,丰富了互联网、书面、口头等多种申请方式,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指定的互联网渠道等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也可以当面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同时,新设通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机制,申请人对当场作出或者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为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通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多方位保障人民群众行使行政复议申请权。还赋予申请人补正的权利,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可以进行补正明确相关申请事项。 2023-12-05 10:20:19
如果对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行为不服向市司法局投诉,市司法局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不公正,该向哪个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023-12-05 10:20:56
为了解决实践中各司法行政部门审查本机关行政行为合法性和适当性的现象,本次修法明确了“对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相关规定。从2024年1月1日起,如果你对市司法局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你可以选择向江苏省司法厅也可以向常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023-12-05 10:23:26
行政复议机关也是行政机关,请问如何保证公正审理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2023-12-05 10:24:43
本次修法明确下内容,确保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案件公平、公正、公开:一是建立专业化、职业化行政复议人员队伍;二是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受理、审理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的案件;三是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复制被申请人提出的相关材料;四是普通程序审理应当听取当事人意见,重大、疑难复杂的应当组织听证;五是发挥行政复议委员会作用,如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咨询意见是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2023-12-05 10:27:21
主持人:好的,因为时间关系,我们今天的访谈就到这里了。今天的在线访谈得到了广大网友的大力支持,感谢各位网友的热情参与,感谢嘉宾们的精彩回答,再见! 2023-12-05 10:2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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