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网友大家好,感谢大家关注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谈”栏目。今天访谈的主题是“精准执法+优质服务”助力企业安全发展,访谈邀请到常州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李林,常州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岳军,常州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局长曹秋进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欢迎大家踊跃参与。访谈嘉宾,和网友们打个招呼吧。 2022-09-26 13:01:59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很高兴有机会做客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大家进行线上交流,也欢迎大家对我们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2022-09-26 13:02:39
各位网友好,很高兴和大家一起交流,欢迎大家踊跃参与。 2022-09-26 13:03:28
各位网友大家好。 2022-09-26 13:03:35
好的,今天的在线交流时间约一个小时,欢迎广大网友踊跃提问,下面先请嘉宾介绍下我们开展的“精准执法+优质服务”,主要有哪些内容? 2022-09-26 13:05:00
“精准执法+优质服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执法对象精准。聚焦国家明确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粉尘涉爆等风险等级较高的行业领域。将固有风险点较多、重点风险突出、管控能力不足、易形成重大隐患、发生事故概率较高等情形的企业作为年度重点执法对象。 2.执法事项精准。依据《安全生产法》、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要求,确定露天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冶金工贸等重点行业领域重点执法事项指导清单开展执法。 3.执法方式精准。合理统筹确定市、辖市(区)、镇(街道)三级年度执法计划并严格执行,落实执法计划公示制度。大力推行“执法人员+专家”方式,合理采用计划检查、四不两直、明查暗访、随机抽查、交叉互查、联合检查等形式开展执法。 2022-09-26 13:08:41
4.处罚惩戒精准。严格按照《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客观界定违法情节,准确选用裁量因子,确保裁量适当,精准实施行政处罚。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和个人要依法实施失信惩戒和媒体曝光,精准实施惩戒。涉及刑事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5.助企服务精准。正确处理精准执法和优质服务的关系,深化“说理式”执法,推行重点执法事项事先告知,对符合《常州市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不予行政处罚。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解读,常态化开展“以案释法”,助推企业安全发展。  2022-09-26 13:11:25
好的,非常感谢李副市长的详细介绍。那么下面我们来看看网友们又提了哪些问题。 2022-09-26 13:12:28
我能通过哪些途径看到安全生产方面普法的相关信息? 2022-09-26 13:14:46
我市通过常州市应急管理局官网“安全生产”专栏、“常州应急”微信公众号、常州日报等多种途径,采取多种方式,定期发布安全生产类以案释法案例。在日常执法检查中,执法人员也会向被检查企业发放“以案释法”宣传资料,结合典型案例进行普法宣传。 2022-09-26 13:16:07
常州市今年上半年发布了《常州市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具体内容是什么? 2022-09-26 13:17:46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等相关规定,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市司法局发布了《常州市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清单》于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清单》共15项,涉及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15个违法行为种类。《清单》的确定旨在推动行政相对人自觉守法,在坚守安全底线的基础上优化营商法治环境,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2022-09-26 13:20:39
列入《清单》范围的轻微违法行为是否都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022-09-26 13:22:21
《清单》对15种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形不予行政处罚;但最近三年内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被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被纳入联合惩戒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除外,此外,不符合15种违法行为适用条件的,将继续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022-09-26 13:25:47
市民发现企业存在安全生产隐患问题,该如何进行举报? 2022-09-26 13:26:57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如涉及应急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故隐患,可以通过电话、信件、传真、网络、走访等方式向市应急局举报,举报电话:12350。  2022-09-26 13:29:13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含哪些人? 2022-09-26 13:30:07
根据相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 2022-09-26 13:31:30
今年“安全生产月”的主题是“遵守安全生产法 当好第一责任人”, 如果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职,将会受到什么处罚? 2022-09-26 13:33:21
今年“安全生产月”我们紧紧围绕“遵守安全生产法 当好第一责任人”主题,以增强全民应急意识、提升公众安全素质、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为目标,以专项整治为工作重点,通过“百团进百万企业千万员工”宣讲活动、组织观看安全生产警示教育片、“安全宣传咨询日”等丰富的载体,贴近基层一线,深入职工群众,累计宣传受众达200余万人次,营造了“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浓厚社会氛围。 我们也以此为契机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职进行了再宣贯、再强调:(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2022-09-26 13:38:35
企业设置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否必须是独立的职能部门,还是可以由相关部门兼职? 2022-09-26 13:43:48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应急管理部共同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中相关内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内部设立的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事务的独立部门。 2022-09-26 13:45:54
近期检查,有专家提出,安全环保部经理,因兼管环保,所以不属于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请问这个说法正确吗? 2022-09-26 13:47: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022-09-26 13:48:42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生产经营单位中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不再兼任其他工作的人员。  2022-09-26 13:50:54
特种作业操作证如何查验证书真伪? 2022-09-26 13:52:37
(一)对于旧版证书。必须使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查验证书真伪。直接输入网址“http://cx.mem.gov.cn/”,或登陆应急管理部政府网站,从“服务”中的“查询服务”进入“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查询证书信息。 2022-09-26 13:57:09
(二)对于新版证书。可使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或微信公众号(国家安全生产考试)查验证书真伪。 1.使用“特种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查验新版证书步骤同查验旧版证书步骤。 2.使用微信公众号(国家安全生产考试)查验新版证书时,必须关注公众号(国家安全生产考试),使用公众号中“扫码查询”扫描证书二维码获取证书信息。凡是直接使用微信“扫一扫”扫描证书二维码即可获取证书信息的情况,均为假冒证书。  2022-09-26 13:57:43
好了,时间差不多了,我们今天的访谈就到这里了。今天的在线访谈得到了广大网友的大力支持,也感谢领导们的精彩回答,感谢各位网友的热情参与,再见! 2022-09-26 13:5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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