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嘉宾、网友,大家下午好!欢迎大家来到常州市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栏目互动交流,今天我们邀请到的嘉宾是新北区信访局副局长刘志成和信访处处长陈卫平。 2012-05-18 14:00:57
今天,他们两位将就围绕有关信访工作的有关问题和大家进行在线交流,网友们可以就有关信访法规定的了解和信访过程中的具体疑感的相关问题进行咨询。 2012-05-18 14:02:57
今天的在线交流时间约一个小时,欢迎广大网友踊跃提问!下面开始提问! 2012-05-18 14:05:57
请问,那些问题可以到政府机关信访?  2012-05-18 14:09:57
到政府机关信访提出的问题必须同时符合下面二个条件:(1)是对下列五类组织和人员的职务行为引发的权利纠纷:一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部门;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三是,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事业单位中由国家机关派出的工作人员;五是,村(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成员。(2)必须是不属于诉讼、仲裁、复议等法律规定的救济渠道之外的事项。 2012-05-18 14:15:57
局长,请您介绍一下何为信访好吗? 2012-05-18 14:11:57
原来对信访的理解就是来信与来访的简称,现在把信访理解为公民、法人或组织通过书信、走访、网络、电话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投诉或请求,要求行政机关依法予以处理的活动。信访是国家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民主权利,他具有双重的属性,一是公益性,指群众通过信访参与国家管理。二是私益性,就是人民群众为维护个人权益向国家机关提出投诉请求事项,要求国家机关给予解决处理的权益救济行为。 2012-05-18 14:24:57
我投诉反映问题,多长时间会有回复? 2012-05-18 14:12:57
《信访条例》对信访事项处理时间作了规定。通过情况下行政机关在收到群众反映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解答的可以当场解答,不能当场答复的,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要在15天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信访人,信访事项从书面告知受理之日起60天内给予答复,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批准可以适当办理时间,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2012-05-18 14:20:57
信访是法律保障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那为什么我亲戚因为上访被处理了,公安派出所的行为是否涉嫌违法? 2012-05-18 14:13:57
信访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信访人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时,其信访行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信访条例》对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提出了一些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如串联上访、缠访闹访、滞留信访接待场所等,如果信访人违反禁止性规定,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当事人应当相应的法律后果。实际信访过程中,确有少数信访人员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信访过程中的禁止性规定,串联不同利益诉求的人集体到国家机关闹访,严重干扰了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有关当事人应当受到惩处,这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的需要,维护的是大多数正当信访群众的利益。 2012-05-18 14:48:57
请问:信访部门受理群众信访后,一般要做那些工作? 2012-05-18 14:16:57
首先,要进行认真登记。把来访人姓名、住址、工作单位、电话、内容全部记录在案;其次,信访事项登记后,要根据具体情况在15天内作出不同的处理,处理的方式有以下几种:(1)出具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告知单。对属于司法机关、权力机关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出具不予受理告知,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机关反映。对属于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信访事项,对信访人进行告知或出具不再受理告知单。对属于已经按程序办结的信访事项,出具不再受理告知。(2)向有权处理部门转送、交办。信访机关收到群众反映事项后,对反映信访事项进行分析,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看具体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向有权处理的本级机关或下级政府机关进行转送或者交办。 (3)呈送领导报批。对情况紧急、重大的信访事项信访机构受理后,拟定初步处理建议,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由政府领导决定处理方案,信访机构根据领导批示向有关部门转送、交办或牵头会办处理。(4)对已转送、交办信访事项进行跟踪,掌握事项办理的进展情况,督促相关部门按时办结,并回复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办理的咨询。 2012-05-18 14:25:57
我找信访局反映问题,你们总是说要回到地方解决,难道信访局不能直接查处吗? 2012-05-18 14:17:57
这位网友,你说的情况可能许多上访人都有这样的感受。这里和您作些解释,信访局为什么要把群众投诉要求政府解决的事项转到地方政府处理的原因。这样做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个是由信访工作的原则决定的,信访事项“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工作原则明确对信访事项的处理由事发地政府解决,事发地政府解决不了的,由其上一级政府解决。因此,对信访事项的初次处理必须是有管辖权的镇、街道或是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另一个是信访工作机构的自身性质决定的。信访局是政府负责协调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一般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管理社会行政事务的权力。因此,信访部门一般不能直接受理查处办理信访事项。 2012-05-18 14:38:57
政府部门处理群众问题时,总是官官相护的,我反映的问题,镇政府出的答复意见、区政府出的复查意见和市政府出的复核意见结果都相同,我想这种信访答复、复查、复核对信访人来说有什么意义? 2012-05-18 14:29:57
关于官官相护的问题,这里我们就不进行讨论了。你刚才提到的信访答复、复查、复核对信访人有什么意义,这里想着重说一下。《信访条例》对群众反映信访事项的处理设计了信访答复、信访复查、信访复核的三级处理机制。信访复查、复核是政府机关对信访事项处理的自我纠错机制,也为信访人不服信访处理意见提供了继续申诉的渠道,它进一步维护了信访人要求公正处理事项的权利。信访答复意见之后信访人提出的复查、复核申请的处理,是上一级机关依据相应的法律、政策,独立进行调查取证,分析判断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复核工作过程有严格的规定,得出的复查、复核处理意见也极为审慎、严肃。因此,我们认为信访人应对复查、复核结论给予充分的尊重。 2012-05-18 14:47:57
我们向市政府上访反映的事情要经过了数个月时间区里才有答复,感觉办理的时间太长,我们建议政府机关在办理群众反映的问题时,应更多的急群众之所急,尽早答复处理。 2012-05-18 14:46:57
这位网友,我对你提出的关于信访事项办理时间过长的感受表示理解。《信访条例》规定的信访事项办理的时限性规定是行政程序效率原则的具体体现,对于保障信访事项的及时处理,防止因拖延时间给信访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具有重要意义。国务院《信访条例》时限的确定是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得出来的,对政府机关起到了约束性作用。我们认为信访事项实际办理时间的确定,还是要看信访事项疑难复杂程度来确定,在最短的时间内,以高质量办理好群众诉求事项,信访部门加强督查,保证及时作出答复,答复时间最长不能超出规定的时限。 2012-05-18 14:54:57
我是个信访人,我在信访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2012-05-18 14:54:57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遵守和注意的具体事项,《信访条例》作了具体的规定:(1)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这些方式相对比较便捷。(2)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并且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3)属于同一事项有很多人一起上访的,到信访接待时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4)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政府信访机构不予受理。(5)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政府信访机构不予受理。(6)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7)信访事项已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8)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9)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不得有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携带危险物品或者管制器具,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等行为。对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或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2-05-18 14:58:57
好的,因为时间关系,今天我们的在线访谈快要接近尾声了。在节目最后,刘局长还有什么话要跟网友们说吗? 2012-05-18 14:59:57
时间很快,不知不觉一个时间过去了,由于时间关系今天和大家交流的内容比较少,但还是感觉能把我们经常性的工作和大家聊聊,感到很高兴。希望关心信访工作和涉及有信访诉求需要帮助的朋友能和我们联系,我们愿意真诚的和大家交流,真诚的用我们的智慧为大家提供帮助。谢谢网友!  2012-05-18 15:02:57
好的,非常感谢各位网友的热情参与,也非常感谢刘局长和陈处长在百忙中参加我们这个节目。本次访谈到此结束,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2012-05-18 15:0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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