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嘉宾、网友,大家好!这里是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谈”栏目,今天这期在线访谈栏目主题是落实新渔业法,守护常经开水生态安全。我们邀请到常州经开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王璐和常州经开区农业农村工作局副局长郑文英与大家互动交流,两位领导,请跟我们广大网友打个招呼吧! 2026-08-28 15:00:06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王璐,很高兴有机会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谈”栏目与大家进行交流,欢迎大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2026-08-28 15:00:44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郑文英,很高兴通过“在线访谈”这个平台,就广大网民朋友关心的问题进行在线交流和沟通,欢迎大家积极参与。 2026-08-28 15:01:31
好的,今天在线交流时间大约一个小时,欢迎广大网友踊跃参与,下面开始提问。 2026-08-28 15:02:17
本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是颁布后首次全面修订,新法核心亮点有哪些?对经开区有哪些启示? 2026-08-28 15:02:42
本次修订紧扣渔业发展新形势、基层管理现实痛点,吸纳各地成熟实践制度,同步预留行业改革政策空间,整体呈现五大核心亮点:一是强化政策供给,全方位扶持水产养殖业绿色高质量发展;二是细化管控规则,完善捕捞业全流程监管体系;三是健全长效机制,出台系统性渔业资源养护举措;四是强化执法支撑,全方位提升渔政监管执法刚性;五是补齐涉外管理规则,丰富远洋、跨境渔业治理制度工具。 2026-08-28 15:04:09
结合常州经开区实际,新法也给我们带来重要启示:经开区境内水资源丰富,水系发达,水产养殖产业具备一定规模,既是长江十年禁渔的责任区域,也承担水域生态保护、水产品质量安全保障的任务。新法为我区统筹养殖产业发展、渔业资源保护严格执法监管提供了法定遵循。 2026-08-28 15:05:17
经开区农业农村工作局将如何落地新法,抓实护渔、生态保护工作?  2026-08-28 15:05:42
经开区农业农村工作局以新法实施为契机,统筹推进四项重点工作,推动依法治渔落地见效:一是全域普法宣传。依托官方微信公众号开展以案释法,结合农资下乡、3・15 消费者权益日等线下活动,通过宣传手册、现场咨询、专题培训等形式,深入乡村、水产养殖经营主体、农贸市场全覆盖普及新法条款,提升群众守法意识与生态保护观念。二是常态化监管抽检。加大养殖投入品、上市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样检测频次,闭环管控养殖、捕捞全流程;同步开展水域生态常态化监测,确保新法各项管控要求落到实处,守护经开区水产品安全与水域生态平衡。 三是常态化巡查执法。压实属地监管责任,畅通群众涉渔违法线索上报渠道,对无证捕捞、使用禁用渔具等违法行为第一时间核查处置。四是跨部门专项整治。联合公安、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常态化开展护渔专项执法行动,对各类非法捕捞、违规垂钓行为坚持 “零容忍” 从严查处,全域排查整治涉渔违法隐患。 2026-08-28 15:08:11
新法大幅提升违法惩戒力度,法律责任板块有哪些关键调整,能否结合经开区实际重点说明一下? 2026-08-28 15:08:39
本次修订全面上调各类涉渔违法处罚幅度,大幅提升法律震慑效应,从近几年经开区执法场景来看,主要在渔业资源与生态保护领域:1.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开展捕捞,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罚款;2.使用电、毒、炸等毁灭性方式捕捞,没收捕捞器具与违法所得,最高可处二百万元罚款。 结合经开区实际,主要有两项容易被忽视的违法情形:携带电捕、毒鱼、炸鱼等禁用器具进入渔业水域即构成违法,可没收器具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违规向天然开放水域投放水生外来种、杂交种,责令限期整改、没收相关水生生物,可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2026-08-28 15:11:12
关于非法捕捞,日常需要重点规避哪些行为? 2026-08-28 15:11:52
务必守住两条法律红线,切勿心存侥幸:第一,坚决抵制电鱼、毒鱼、炸鱼等毁灭性非法捕捞。该类行为会彻底破坏水域水生生物群落,新法处罚力度空前,一旦触碰将面临高额罚款,情节严重还将追究刑事责任,切勿因短期私利付出法律代价。第二,规范开展增殖放流、民间放生活动。严禁未经备案向经开区天然水域随意投放外来物种、杂交品种,避免引发生物入侵、破坏本土水生生态,共同守护经开区水域生态基底。 2026-08-28 15:14:24
哪些行为属于非法捕捞,会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2026-08-28 15:14:50
四类行为明确界定为非法捕捞:1.未取得捕捞许可证开展捕捞;2.在禁渔区、禁渔期违规捕捞;3.使用法定禁用渔具、网目尺寸不达标的网具作业;4.渔获物幼鱼占比超出法定标准。法律后果分层明确:行政层面,没收渔获物、渔具、涉案船舶,最高可处二百万元罚款;刑事层面,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标准,依法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2026-08-28 15:17:00
从事捕捞作业必须取得捕捞许可证吗?无证擅自捕捞,法律责任是什么? 2026-08-28 15:17:22
是的。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没收渔具、船舶。 2026-08-28 15:20:18
在经开区天然水域是否可以捕捞螺蛳? 2026-08-28 15:20:51
不可以。螺蛳虽然不是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但它是国家保护的水产品的范围,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非法捕捞,也是法律明令禁止的,严重的就会面临刑事处罚。今年5月20日,经开区农业农村工作局组织开展联合专项执法行动,现场查获1起无证捕捞螺蛳违法行为,依法没收涉案渔具、渔船及渔获物,并处以罚款,形成现场执法震慑。 2026-08-28 15:24:41
当前实施长江十年禁渔,常州市全域禁捕水域包含哪些? 2026-08-28 15:25:00
常州市禁捕水域为:长江干流(常州段)(包括长江防洪大堤向江侧水域、各入江河流口上溯1公里向长江一侧水域)。除此以外,还有长荡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滆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滆湖鲌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2026-08-28 15:27:13
长江十年禁渔周期内能否钓鱼? 2026-08-28 15:27:45
禁渔区全域全年禁止任何垂钓行为,其他内陆水域可以进行休闲垂钓活动。倡导正确、健康、文明的休闲垂钓行为(如一人一竿一线一钩),严禁多线多钩、长线多钩等生产性垂钓,生产性垂钓指以售卖渔获、大量捕捞为目的垂钓模式,娱乐垂钓仅限单人单钩、不交易渔获;不得使用含有地西泮(镇静剂)等禁用物质的饵料;不得在有关部门禁止垂钓的区域进行垂钓,垂钓的地点要确保自身安全和交通航行安全。 2026-08-28 15:30:32
违法垂钓将面临哪些处罚? 2026-08-28 15:30:59
以下情形均认定为非法垂钓:①在禁渔区、禁渔期布设钓具垂钓;②使用多钩鱼竿、可视锚鱼设备、探鱼器等禁用工具垂钓;③以售卖渔获物获利为目的的生产性垂钓。处罚标准:轻微违法没收渔获物、垂钓器具,可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依法追究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责任。 这里向广大钓鱼爱好者发出倡议,请务必守住法律底线: 不越红线——不在禁渔区、禁渔期垂钓,不使用禁用渔具和方法;不以鱼牟利——不以营利为目的批量捕捞、售卖渔获物,不假借垂钓名义变相捕捞;不当“帮凶”——不收购、运输、销售来源不明的水产品;做生态守护者——发现非法捕捞行为,请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 2026-08-28 15:33:07
法定禁用渔具、禁止捕捞方法有哪些? 2026-08-28 15:33:46
禁用渔具、渔法由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明令禁止电鱼、毒鱼、炸鱼三类毁灭性捕捞方式; 禁止使用敲舟古、滩涂拍板、多层拦网、闸口套网、拦河罾、深水张网(长江)、地笼网、底扒网以及其他破坏渔业资源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在行洪、排涝、送水河道和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水的渔罾、渔簖等捕鱼设施;禁止在航道内设置碍航渔具。 2026-08-28 15:36:53
制造、售卖禁用渔具,新法如何处罚? 2026-08-28 15:37:14
制造、销售各类法定禁用渔具均属违法行为。依据新法,执法部门将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6-08-28 15:40:09
收购内陆非法捕捞的渔获物是否违法? 2026-08-28 15:40:52
违法。明知是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或者“三无”船舶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仍代冻、转载、运输、收购、加工、销售的,执法机关予以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水产品收购人应当向持证渔船或水产养殖户收购合法捕捞或养殖的水产品。 2026-08-28 15:44:19
是否可以向经开区开放水域投放(放生)水生外来种? 2026-08-28 15:44:48
不可以。新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禁止向开放水域投放水生外来种、杂交种等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如投放,将依法责令停止投放、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没收用于投放的水生生物,对投放者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的,由渔业执法机构代为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2026-08-28 15:49:04
如何理解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立案、量刑依据是什么?  2026-08-28 15:49:3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配套司法解释明确 “情节严重” 认定情形(内陆水域):1.渔获500公斤以上或价值1万元以上;2.种质保护区捕捞50公斤以上或价值1000元以上;3.禁渔区/禁渔期实施电、毒、炸捕捞;其他严重破坏水生生态情形均纳入刑事追责。 2026-08-28 15:53:28
农贸市场、餐饮门店等水产品经营主体需履行哪些法定义务? 2026-08-28 15:53:38
各类涉水产品市场经营主体须落实两项核心责任: 一是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购销台账记录制度,完整留存水产品来源凭证,实现水产品全链条溯源; 二是严禁采购、加工、售卖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以及无法提供合法来源证明的野生水产品。 渔业资源是人类共同的财富,保护渔业资源、规范渔业生产行为,是每个公民和渔业生产者的法定义务。请大家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相关规定,共同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守护经开区水域生态安全。 2026-08-28 15:5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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