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政务活动 >> 正文

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一次会议

《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发布日期:2018-06-28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6月26日-27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一次会议。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委托,常务副主任白云萍主持会议,副主任陈建国、盛建良、蒋自平,秘书长高宏华和委员共30人出席会议。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曹佳中,副市长梁一波、李林,市检察院检察长葛志军,市监察委、中级法院、市政府有关部门、辖市区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和部分省、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常州市2017年决算草案的报告、关于常州市2017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听取了市人大财经委关于2017年本级决算草案的初步审查结果报告,审查批准了常州市2017年本级决算。
  2017年,全市实现一般公共预算收入518.8亿元,同比增长8%;完成一般公共预算支出551.55亿元,比上年增长8.55%,较好地完成了市人代会确定的目标任务。会议充分肯定了2017年全市财政预决算管理和审计工作成效,并就当前财政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审计反映有关问题指出,要围绕提升发展质量,继续加大财政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民生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等支持力度;要围绕深化财政改革,改进预算决算工作,深入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积极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要围绕审计查出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和地区认真落实整改责任,改革体制机制,堵塞制度漏洞,严肃追责问责。
  会议对《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首次审议。常州于2013年9月出台了《常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目前全市物业服务企业总数近400家,从业人员超过6万人,管理着全市约1.4亿平方米的物业项目,其中约1.1亿平方米为住宅物业。条例(草案)将政府规章上升到地方性法规,保留2013年办法相应条款,研究参考了省内外诸多城市的有效做法,是对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上位法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结合常州实际,体现地方特色。据了解,条例(草案)将重点规范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业主自治组织、建设单位、政府部门等五方主体的权利义务,注重厘清“政府与企业、政府与业主、企业与业主、业主与业主委员会”四个关系,规范住宅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全市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工作情况报告。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江苏等13个省(区、市)开展行政公益诉讼试点。常州检察机关作为试点单位之一,3年来共向行政机关发出督促履职、纠正违法诉前检察建议215份,提起行政公益诉讼6件,案件范围覆盖了行政公益诉讼的全部领域,挽回经济损失1.3亿余元,有效维护了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了依法行政和法治常州建设。会议要求,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要提高政治站位,完善配合机制,从源头上预防损害公益问题的发生;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大监督检查,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创造良好办案环境;各级检察机关要创新举措,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人民群众利益,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要切实加大公益诉讼宣传力度,广泛争取人民群众对公益诉讼的支持和参与。
  会议听取了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并结合联组审议开展了本届常委会第一次专题询问,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和市发改委、经信委、公安局、卫计委、工商局、质监局、食药监局和市中级法院等部门的负责同志到会,回答了有关委员和人大代表的询问。会议强调,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深入研究执法检查报告和委员代表们审议中提出的问题和建议,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改进工作,并按时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反馈,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要加强跟踪监督,督促产品质量法各项规定全面有效落实。专题询问的有关内容将于近期进行专题报道。
  会议还审议通过了有关人事任免案,对市政府研究处理的有关常委会审议意见报告进行了满意度测评。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打印此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