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养老服务 >> 常见问题 >> 正文

省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上线热点问答 - 养老转移篇

发布日期:2021-08-09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No.1 企业职工在省内跨地区流动就业,需要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手续么?

答:企业职工在省内跨地区流动就业的不需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已经按照国家规定开始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即退休人员),也不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No.2 企业职工在跨省流动就业,如何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手续?

答:从2020年7月1日起,在常州市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在办理暂停参保缴费手续以后,需要跨省转出的,无需再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可以直接在新就业地申请办理转入手续。(要点:转移在转入地申请即可,转出地不办任何手续)

No.3 跨省转移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人社厅函﹝2019﹞185号文要求,2020年7月起,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所有新增业务均通过部转移系统进行信息交换,不再邮寄纸质表单。

No.4网上申请转移的渠道有哪些?

答:
(1)通过“掌上12333”APP申请办理;
(2)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No.7 养老保险中存在一次性超过三年补缴怎么办?

答: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对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简称部规5号)实施之前发生的超过3年(含3年)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简称转出地)应当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简称转入地)提供书面承诺书。
    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对在部规5号实施之后发生的超过3年(含3年)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由转出地按照部规5号有关规定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相关法律文书是由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部门在履行各自法定职责过程中形成且产生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前,不得通过事后补办的方式开具。
    地方自行出台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政策的或无法提供有关材料的,其一次性补缴期间的缴费年限将不予认可,并且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将退回转出地社保机构。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打印此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