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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修改<常州市信息基础设施 建设管理办法>的决定》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08-27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应对国家对于无线通讯项目相关规定的调整,并贯彻落实省政府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措施,依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和政策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市政府发布《关于修改<常州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决定》,对2016年4月发布的《常州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中涉及到移动通信基站规划建设的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九条内容进行了修改。相关修改条款文本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一)2016年9月,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管理由审批制调整为备案制。2017年9月,环保部对无线通讯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由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调整为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常州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基站前期审批流程已经不适用于目前的新情况。

(二)2017年底,省政府提出“信息基础设施空间布局规划确定的各类信息基础设施相关规划要求,应当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切实简化铁塔基站建设审批手续”的要求,要求各市政府加强统筹协调,解决好基站建设领域缺乏规划支撑、审批流程不明晰以及共享公共资源困难等突出问题。

二、修改稿修改了哪些基站建设管理规定?

修改稿对基站布局规划的编制、基站建设手续以及基站正式投运前的备案等规定进行了修改。具体为:

第十五条,基站空间布局规划编制单位由原先的杆塔建设单位调整为信息化主管部门,明确基站空间布局规划的相关规划要求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空间布局规划由审批环评调整为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六条,基站建设前期审批流程由原来的环保、规划部门逐步磨合、互相修正调整为在专家论证项目初步方案后,规划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基站投运前,按照国家规定向环保部门报备相关手续的主体由原先的杆塔建设单位调整为通信运营企业;内容由申请环保部门验收调整为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三、移动通信基站正式投入运行前应当符合什么样的要求?

首先,基站设备应当获得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中公众曝露控制限值要求。

其次,基站正式投入运行前,通信运营企业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向环保部门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

最后,通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无线电台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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