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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注意事项?

发布日期:2022-08-14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1. 各缴存单位进行基数调整前应先汇缴2013年6月份及之前欠缴月份的住房公积金。 
  2. 各缴存单位在基数调整期间不得办理本单位的职工帐户转移、封存、销户等各类涉及单位汇缴人数变动的业务,待基数调整完成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3. 缴存单位在汇缴受理点办理的,《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应尽量采用电子表格形式,到受理点拷贝和报送需携带U盘。 
  4. 各缴存单位应按规定如实填录《常州市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表》,填录时只要填录职工新的工资基数,不得更改表格的其他内容、格式、顺序和初始信息。 
  5. 各缴存单位在进行基数调整时,要认真核对本单位职工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如发现职工个人信息不准确的,要及时提醒职工到武进分中心进行修改。 
  6. 本年度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没有变化的(缴存基数应在上下限范围内),在汇缴2013年7月份住房公积金前,也必须到汇缴受理点或通过网上服务厅进行“基数不变”操作。 
  7.通过网上服务厅办理批量基数调整的缴存单位,在对“基数调整”业务进行提交后,系统将不能再次进行批量“基数调整”业务的操作,若需修改或重新调整则须到汇缴受理点办理。 
  8. 新职工补贴的基数参照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同时进行调整,缴存比例仍为15%。 
  9. 封存单位及封存职工不进行基数调整,待办理启封时调整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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