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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公报2008第1期(总第49期)

发布日期:2008-12-03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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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加快引进领军型海归创业人才的实施意见
常州市扶持重点市场发展实施意见
关于颁发《常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常州科教城“金凤凰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实施意见
市政府关于调整公布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

市政府关于加快引进领军型海归创业人才的实施意见

常政发[2007]163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意见》、《常州市千名海外人才集聚工程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大力促进科技创新,不断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为实现常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现就引进领军型海归创业人才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在“十一五”期间,围绕常州市动漫软件、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及环保产业、农业高新技术、先进装备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优先发展的重点产业,以各级开发区、特色产业基地、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科教城、创业中心、留学人员创业园等创业载体为依托,面向国内外、特别是海外,重点引进领军型海归创业人才,造就一批领军型创业人才和团队,促进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孵化一批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壮大一批在核心技术及重大产品自主创新方面进入国内一流或国际先进行列的高新技术企业,打造一批快速发展和竞争优势明显的高新技术产品和企业,加快形成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的产业体系。
  二、对象条件
  本意见所称领军型海归创业人才是指在海内外取得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学位,在海外大型企业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关键岗位从事研发和管理工作3年以上,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常州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创业人才或团队:
  (一)在国际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拥有国际先进且市场开发前景广阔的高新技术科研成果;
  (二)拥有独立的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且其技术成果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市场潜力并可进行产业化生产;
  (三)能引领常州市优先发展的重点产业的发展;
  (四)拥有可形成常州市新的具有良好发展前景产业的重大项目。
  三、扶持政策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通过对申请项目进行形式审查、技术评审、经济综合评审和面试,遴选出重点推荐项目、优先推荐项目、一般推荐项目和不予推荐项目,评审办法另行制定。对专家重点和优先推荐并落户常州的申请项目可享受如下扶持政策:
  (一)被评定为重点推荐项目的,给予领军型海归创业人才或团队2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被评定为优先推荐项目的,给予1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市、辖市(区)各承担50%,资金拨付办法另行制定。
  (二)创业企业注册所在地的辖市(区)负责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创业场所和100平方米的住所,三年内免收租金,租金由市、辖市(区)各承担50%
  (三)以技术成果入股投资的,经权威部门评估,根据投资方的约定,其作价出资额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
  (四)从事科技开发项目的,经论证、审批,根据其项目的投资需求,常州信辉创业投资公司给予不少于创业企业注册资本15%的风险投资。
  (五)创业企业从事高新技术科技成果转化,实施产业化生产时,在对其产品前景、生产规模、获利能力等情况进行充分论证后,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予以优先支持,经费资助不少于100万元;并给予相应金额的融资担保,项目贷款给予50%的贷款贴息。
  (六)优先推荐创业企业申报国家、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市级科技经费予以匹配支持。
  (七)创业企业需作环境评估的,市、辖市(区)环保部门一律免收环评费。
  (八)符合《江苏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苏组通〔20076号)的人员,按省有关规定优先推荐申报。
  (九)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引进人才的子女入学、家属安置、人才开发资金资助、人才培养等方面优惠政策可同时享受。
  对专家一般推荐并落户常州的申请项目可给予6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市、辖市(区)各承担50%,并同时享受上述第(三)、(七)、(八)、(九)条扶持政策。
  四、引进程序
  (一)信息发布。通过常州市政府网、常州市人事局网、常州人才网、常州市技术创新网、教育部中国留学网和其他国内外新闻媒体发布招聘公告。
  (二)材料申报。申报人通过常州市人事局网站“常州市千名海外人才集聚工程”进行网上报名,也可以通过下载并填写有关表格,发送电子邮件至czrszyjs@sina.com进行报名。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常州市领军型海归创业人才报名表》;
  2.《常州市领军型海归创业人才创业计划书》;
  3.申报人的身份证件、工作经历、相关业绩材料以及学历(学位)证书、资质证明(证书)和其它佐证水平与能力的材料复印件;
  4.可以证明申报人所实施项目技术状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书、专利年费发票或其它技术权益证明等。
  (一)评审认定。“市千名海外人才集聚工程办公室”对申请人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形式审查,邀请国内同行权威专家和管理、投资等方面的资深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技术评审和经济综合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和推荐名单。
  (二)面试洽谈。邀请技术专家和管理、投资专家等组成面试小组,对专家推荐人员进行面试,根据面试小组意见确定推荐人员及推荐等级。申报者个人和各辖市(区)进行项目对接洽谈。
  (三)项目签约。项目洽谈结束,由各创业载体与洽谈成功的领军型海归创业人才代表签订投资创业协议,明确签约双方的权利、义务。“市千名海外人才集聚工程办公室”鉴证。
  五、工作机构
  常州市引进领军型海归创业人才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千名海外人才集聚工程办公室”组织实施,市委组织部主要负责领军型海归创业人才引进的综合组织和协调工作;市人事局负责材料受理、资格审核、办理领军型海归创业人才引进手续、兑现人才引进的优惠政策等;市科技局主要负责专家评审、后续科技专项扶持等;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引进人才专项资金的落实和跟踪管理。
  六、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自200811日起施行,本市其他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各辖市、区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研究制定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具体政策。
                           二○○七年十月十一日

常州市扶持重点市场发展实施意见

常政发[2007]172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推进重点市场经营结构、经营业态和经营方式的调整,促进我市市场上水平、上规模,增强竞争力、发展力,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扶持培育重点市场提出如下意见: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市场经营服务实体,自被认定为市重点市场起三年内,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市、区财政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二、市重点市场引进信息化管理系统开展远程网上交易,以及为提高配送自动化水平等技术改造中购置的国产设备,经省经贸委确认后,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享受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为鼓励市场做大做强,促进专业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对市重点市场年成交额达到100亿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市场举办者100万元。
  四、支持以市场为单位,统一注册服务性商标,统一质量标准,走品牌发展之路。对市重点市场获省著名商标称号的,一次性奖励市场举办者20万元;获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根据常发〔200334号文件,一次性奖励市场举办者50万元。
  五、对进入市区新建市场直接从事交易的个体工商户,自被认定为市重点市场起,第一年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市场管理费免收,第二、第三年减半征收;对进入市区新建市场直接从事交易的企业,自被认定为市重点市场起三年内,企业综合规费减半征收。
  六、市重点市场认定条件:
  1. 已建市场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上年度市场成交额达到50亿元以上;具有健全的财务、统计与管理体系;市场交易行为规范,秩序良好。
  2. 在建或续建、扩建的市场,应有专业特色,有产业依托,有一定规模,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区域竞争力的大型或新型产品交易市场,且总投资5亿元以上,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
  七、市重点市场认定程序: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市场举办者,可以向所在辖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辖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有关要求的市场,出具推荐意见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市现代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等相关部门及有关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议,拟定名单报市政府确定后公布。
  八、落实扶持政策。市重点市场所在地的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落实和完善相应的扶持政策措施,促进市重点市场做大做强。建立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市相关部门参加的重点市场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调研分析会,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市各有关部门要从各自的职能出发,确保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到位,主动提供服务,全力促进市重点市场健康快速发展。

                            二○○七年十一月一日


      关于颁发《常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常政发[2007]179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常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促进科学决策,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以财政性资金或其他国有资产投融资为主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招标代理、代建等单位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第四条市审计机关是本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所管辖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准备情况、概(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实施审计监督。
  各辖市、区审计机关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各级与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的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并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对本单位和本系统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职能。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组织承办的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相关的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突出重点、确保质量的原则,编制本机关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有计划地开展工作。
  审计机关可以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的情况,采用不同的审计方式。
  第七条对投资较大、建设周期较长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对其前期准备、项目预算执行、竣工决算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审计机关进行跟踪审计的项目在签订相关合同时,应当明确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
  第八条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
  聘请专业机构纳入政府采购,受聘机构项目审计费用实行财政国库直接支付。聘请专业人员所需经费纳入审计机关年度预算。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聘请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结果作为项目结算、竣工决算的依据,并对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相关的单位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第二章项目前期审计

  第十一条项目前期审计是审计机关对其前期准备工作、前期资金运用情况、建设程序、概(预)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及一致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将政府投资项目的批复抄送同级审计机关,项目建设的主管部门应当将项目实施计划抄送同级审计机关。
  第十三条列入审计项目计划应当进行项目前期审计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报送下列资料:
    
(一)项目审批文件、计划批准文件和项目概(预)算;
    
(二)项目前期财务支出等有关资料;
    
(三)施工图预算及其编制依据;
    
(四)与项目前期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对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有:
    
(一)项目立项审批、许可等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及设计用途、设计规模、投资概(预)算情况;
    
(二)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编制情况;
  (三)项目相关实施单位确定的程序及合同签订情况;
  (四)建设资金来源渠道的真实性、合法性,己到位资金的真实性和项目前期资金使用的合法性;
  (五)项目征地拆迁、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服务等前期工作及其资金运用的真实性、合法性;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项目预算执行审计

    第十五条项目预算执行审计是审计机关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设备材料采购、工程造价、工程结算以及与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进行项目预算执行审计时,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及时报送下列资料:
  (一)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资料;
  (二)有关招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合同文本等;
  (三)项目管理中涉及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包括设备材料采购、工程计量、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有关指令和会议纪要等资料;
  (四)项目结算资料,包括造价书、工程量计算书、有关计价文件以及计价依据等;
  (五)与项目预算执行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因设计变更或者现场签证导致变更后的预算超过原预算的,建设单位应当于设计变更或者现场签证之日起五日内书面报审计机关备案。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有:
  (一)是否符合法定审批程序;
  (二)产生的原因或责任;
  (三)变更部分工程内容和工程量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计价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合同和其他计价文件的规定。
    
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导致变更后的预算超过原预算金额较大的,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审计机关派员现场见证,审计机关应当及时派员到场。
第十八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有:
    
(一)项目管理中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概(预)算执行及调整的真实性、合法性,设计变更内容、程序的合法性;
    
(三)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经济性,与项目相关的其他财务收支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项目资金到位及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五)项目各种税费计提和缴纳的真实性、合法性;
    
(六)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各个建设环节管理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的资质和工作情况以及与项目有关的收费和其他财务收支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九条列入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初步验收(交工验收)之日起90日内,向审计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资料;
  (二)初步验收(交工验收)资料;
  (三)竣工决算;
    
(四)与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有:
    
(一)项目竣工决算财务报表和说明书以及竣工决算财务报表编制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的有效性;
    
(三)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建设资金到账情况和未到账资金对该项目产生的影响;
    
(五)交付使用的资产及其手续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六)建设期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
    
(七)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资金预留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可以根据需要对项目可行性、项目管理、成本控制、投资效果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章审计程序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前,应当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被审计单位应当根据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向审计组及时提供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完整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三条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
  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在全过程跟踪审计中,可以根据需要及项目进度、具体审计事项进展情况,分阶段、分事项提出审计结论性文书及审计建议,各相关单位应当将审计建议落实情况及时反馈审计机关。
  第二十六条 对重点政府投资项目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项目的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第六章违法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被审计单位及与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改变项目资金用途,转移、侵占和挪用建设资金的,审计机关应当予以制止,责令限期收回,并建议主管部门依法给予有关人员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隐匿结余资金的,审计机关应当责成有关责任单位按国家规定和现行会计制度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建议主管部门依法给予有关人员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对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款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予以调整;已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或者直接收缴。
  第三十一条对应计、应缴而未计、未缴各种税费的,审计机关应当督促责任单位补计、补缴,并按有关财经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审计时,发现社会中介机构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有违反国家规定的执业行为的,可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08年11日起施行。市政府2001918日颁发的《常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常政发〔2001147号)同时废止。

  市政府关于常州科教城“金凤凰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实施意见

  常政发[2007]183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加快常州重点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提高城市创新能力,加强科教城公共研发机构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形成研发团队和人才集聚高地,促进区域科技创新,现就常州科教城“金凤凰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范围对象
在市科教城管委会引进认可并注册的公共科技研发机构、公共技术服务机构等公共平台,从事先进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医药、电子信息和软件、新能源、环保等重点高新技术领域科研工作,具有相对应的职称或学历,或有高新技术项目和成果在常州区域内研发和转化的高层次人才、技术骨干和研发团队负责人及作出特殊贡献者。
  二、资助标准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视其科研项目开展的实际情况,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实验室和项目研发启动经费100-300万元;每年安排由本人支配的资料费等经费8万元;5年内每月发给资助6000元;提供应邀参加国际学术技术交流与合作等活动的差旅费;落户常州的,发给一次性安家费80万元。
  (二)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世界500强企业(含著名跨国公司)的高级管理人才,专职在科教城工作,5年内每月发给资助3000元;落户常州的,发给安家费10万元。
  (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具有正教授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或拥有国内外领先专利(发明)的人才,专职在科教城工作,3年内每月发给资助2500元;落户常州的,发给安家费10万元。
  (四)具有副高专业技术职称(含高级技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在科教城工作,3年内每月发给资助2000元;落户常州的,发给安家费8万元,其中海归人员发给安家费10万元。
  (五)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在科教城工作,3年内每月发给资助1000元;落户常州的,发给安家费5万元,其中海归人员发给安家费8万元。
  (六)上述(二)、(三)、(四)、(五)类人员,短期在常州科教城工作的,资助参照相应标准,并按实际工作时间计发。
  (七)常州科教城引进的研发团队带头人、引进的重大产业化项目负责人,业绩显著的,给予5-10万元的奖励;对于为常州经济作出突出贡献的特殊人才,采用一人一议的办法给予资助。
  (八)因工作需要,经市科教城管委会同意,可提供高层次人才参加国际学术技术交流和产学研合作活动的差旅费资助。
  (九)自主研发的重大科技成果(技术转让费100万元以上)在常州转化的,对研发团队奖励转让费额度的5%10%。
  三、其它
  (一)市政府在常州科教城设立“金凤凰计划”专项资金,由财政列入预算。
  (二)在科教城工作的高校及其它各类企业研发机构、科技孵化企业和科技服务机构的高层次人才资助,仍按原办法、原渠道执行。市科教城管委会可对上述单位有关人员组织业绩考评,给予奖励。
  (三)本意见资助的对象,不再享受《常州市人才开发资金管理规定》(常办发〔20069号)的政策。
  (四)“金凤凰计划”由市科教城管委会具体组织实施,制订相应实施细则,并成立由市科教城管委会及市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定。
  (五)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市政府关于调整公布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加强对行政审批的制约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等有关规定,我市对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动态审核清理。经审核论证,我市保留市级行政审批项目416项,其中行政许可项目322项、非许可审批项目94项,总数减少3项。现将新增、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予以公布,望各地区、各部门认真做好新增、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附件:常州市市级行政审批项目动态调整目录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

常政办发[2007]97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增强气象灾害防御能力,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4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07103号)文件精神和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总体要求
我市地处江苏省南部、长江三角洲腹地,东濒太湖,北襟长江,为中纬度过渡带、海陆相过渡带和气候过渡带重叠地区,台风、暴雨、干旱、强对流、雷电等灾害性天气频发,是威胁城乡公共安全的主要自然灾害。由于我市经济比较发达、人口比较稠密、城镇比较密集、交通运输繁忙,一旦遭受灾害性天气,很可能造成较大损失。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依靠科技、依靠法制、依靠群众,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加强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加快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强化防灾减灾基础,增强对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综合防御、应急处置和救助能力,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水平,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损失,保障我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努力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水平
  (一)加强气象灾害综合监测体系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合理布局、有效利用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综合气象监测网络,重点加强沿江、沿湖、沿路灾害性天气气候监测网和城市中小尺度天气加密观测系统建设,不断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加快气象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实现与气象有关的大气、水文、农业、生态环境等监测数据的信息共享。“十一五”期间,我市气象灾害综合监测体系建设主要是做好新一代天气雷达系统项目和常州国家气候观象台的建设工作,努力建成以多普勒天气雷达和观象台为核心,以各级观测站为骨干,以区域自动观测站为补充的综合气象观测网络。
  (二)提高气象灾害预测预报能力。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加强对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科学技术研究和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努力提高重大气象灾害预报的准确率和时效性。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重点加强台风、暴雨、大雾等灾害及其影响的中短期精细化预报和雷电、龙卷风、冰雹等强对流天气的短时临近预报,实现对各种灾害性天气气候事件的实时动态诊断分析、风险分析和预警预测。
  (三)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要加快建立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拓展气象预报信息发布系统功能。进一步完善气象手机短信预警发布系统,扩充城乡电子显示屏发布系统和专业信息网站功能,与社会公共媒体、有关部门和行业内部的信息发布渠道相结合,及时发布各类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及简明的防灾避灾办法。在学校、医院、社区、车站、码头、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立或利用现有电子显示屏、公众广播、警报器等具备及时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功能的设施,努力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加强对敏感行业,尤其是面向农村的气象信息服务。
  三、切实增强气象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一)积极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市防灾减灾有关规划和要求,统筹考虑当地自然灾害特点,组织气象及有关部门认真开展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工作,全面调查收集本行政区域发生的气象灾害的种类、频次、强度、造成的损失以及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情况,建立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加强区域灾害分析评估,逐步建立气象灾害风险区划,有针对性地制订和完善防灾减灾措施。
  (二)抓紧制定和完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应急预案。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结合当地气象灾害特点,依据有关法律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明确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任务、措施和部门职责,优化、整合各类资源,统筹规划防范气象灾害的应急基础工程建设。要进一步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明确各灾种的应对措施和处置程序,并针对气象灾害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进一步制定相应的灾害应急预案。要加强预案的动态管理,经常性地开展预案演练,特别要加强人员密集地区、重点保护区域场所的预案演练,促进各单位的协调配合和职责落实。
  (三)加强气象灾害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建设和完善水库、河道、城市排水设施、避风港口、紧急避难场所等应急基础设施。按照国家规定的防雷标准和设计、施工规范,完善建筑物、设施和场所的防雷装置,并加强定期检测。针对台风等重大气象灾害,科学制定防御工程建设标准,切实提高综合防御能力。认真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特别要加强对学校、医院、敬老院及其他公共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的隐患排查,针对薄弱环节,制订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
  (四)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对城市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工程建设、重点领域或区域发展建设规划,各级气象部门要依法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对气象灾害作出风险评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制度,在规划编制和项目立项中要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对重要设施和工程项目的影响。
  (五)加强气象灾害应急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人工增雨、防雷、防汛抗旱、灾害救助等各类气象灾害防范应对专业队伍和专家队伍建设,改善技术装备,不断增强应对各类气象灾害的能力。学校、医院、车站、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应明确气象灾害应急联系人,确保及时准确地传递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乡村气象灾害义务信息员队伍,帮助群众做好防灾避灾工作。进一步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研究制定动员和鼓励志愿者参与气象灾害应急救援的办法。对有关人员要定期开展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应急人员和队伍的整体素质。
  (六)积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防灾减灾需要,建立统一协调的指挥和作业体系,充分利用有利的天气条件,及时开展抗旱、降温节能、改善生态环境、森林灭火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各级气象部门要根据地方需求,积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及科学技术研究,努力提高人工影响天气的防灾减灾效果。
  (七)增强气象灾害抗灾救灾能力。在气象部门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后,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分析预警灾害对本地区、本领域的影响,按规定适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科学、有效的防御措施,避免和减轻灾害损失。具备实时传播能力的新闻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在接到重大或突发性天气气候警报后,要即时增播或插播,确保受影响群体及时知晓。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引发的洪涝、水库垮坝等次生、衍生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查险排险,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避险。全力做好气象灾害的救助、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工作,确保灾区生产生活秩序稳定。加快气象灾害保险和再保险等相关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充分发挥金融保险行业在气象灾害救助和恢复重建工作中的作用。气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重、特大气象灾害做出评估,确定气象灾害等级、性质及发展趋势,为组织减灾救灾提供决策依据。
  四、不断强化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保障体系建设
  (一)全面落实气象灾害防灾减灾责任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责任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灾害信息共享互通机制,加强灾害应对工作的协调联动,形成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协同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气象灾害防范应对的格局。气象、农林、水利、建设、交通、安监、公安、民政、卫生、文广新、环保、国土资源、海事、民航、旅游等部门和单位,要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防御资金投入机制。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防御投入机制,不断增强全市重大气象灾害综合防御能力。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气象防灾减灾的需要和有关规定,切实加大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发布、应急指挥、灾害救助及防灾减灾工程等重大项目、基础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投入。
  (三)增强气象防灾减灾科技支撑能力。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科技创新体系,建立多渠道的气象科技投入机制,加强对灾害性天气气候发生机理、预报及防御等科学技术研究和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大力加强对精细化数值模式、数值预报产品实用技术、灾害性天气预报预测技术、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及防御应急服务等关键技术的研究。深入开展气候变化及其引发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对水资源、粮食生产、生态环境等影响评估和应对措施的研究。
  (四)加强气象灾害防御法制和标准化建设。各地各部门要加快完善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相关的规章制度,细化相关政策措施,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坚持依法行政,加大气象灾害防御相关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力度,依法加大对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信息发布与传播、雷电灾害防御等的监管力度。加快行业、地方气象灾害以及防御技术标准规范的制定和修订,促进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五)努力增强全社会对气象灾害的防范意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利用现有资源,建设气象科普教育基地,加强对中小学生的防灾减灾科普教育,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并利用各种传媒和宣传手段,加强科普宣传,增强全社会气象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自救自助能力。要加强社会舆论引导,及时对气象灾害开展评估分析和解释说明,增强公众抗御各类气象灾害的信心,提高全社会支持、参与气象灾害防御活动的自觉性。

                        二○○七年十一月七日

附件: 第一期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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