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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常州市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8-05-21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进一步增加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提高办文质量,现将《常州市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在网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您可以于2018年5月31日之前将书面意见或建议以邮寄或邮件方式提交。  

通信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2号楼

常州市规划局法制处收

邮 编:213001

联系人:杨燕   

联系电话:85682815 13601593362

传 真:85682802 

邮 箱:125141606@qq.com                   

附 件:《常州市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常州市规划局

                                                                                2018年5月21日

 

常州市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管理,统一土地出让、规划许可和房产登记阶段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算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房产测量规范》等规范,结合常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面积的确认及房产实测建筑面积超出规划许可建筑面积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上条规定内的建设项目在土地出让、规划许可、房产登记阶段所涉及建筑面积计算,统一按国家、省、市房屋面积测量规范执行。

第四条 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管理,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一)土地出让阶段,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关于建筑面积计算相关执行标准和相关责任。

(二)规划许可阶段,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或者容积率,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相关面积计算规范自行计算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申报规划许可,并书面承诺其提供数据的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再计算和复核建筑面积,直接依据建设单位申报的建筑面积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房屋测量阶段,不动产登记部门将房产实测成果提供给规划部门,对实测现状建筑中与经规划审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一致的部位在房产实测成果中明确标注。

(四)规划核实阶段,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对房产实测成果,如超出规划许可建筑面积,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规划技术认定意见,由建设、国土、城管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进行确认和处理。

第五条 国土、规划、房产、不动产登记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管理,针对建设项目的地上建筑面积出现误差的,以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地上总建筑面积为基数,误差范围不得超过1%,且超建面积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按上述标准分期进行核算,且累计总超建面积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第六条 房屋实测地上建筑面积超出规划许可的地上建筑面积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核发《规划核实合格证书》。

(一)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在合理误差范围内

1.地上总建筑面积未超出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地上总建筑面积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

2.地上总建筑面积超出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地上总建筑面积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和土地出让金。

(二)建设项目超建面积超出合理误差范围

1.地上总建筑面积未超出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地上总建筑面积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

2.地上总建筑面积超出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地上总建筑面积的,按违法建设处理,依法进行拆除,不能拆除的,对超建面积(含合理误差部分)建筑部分予以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罚款。

上述项目违法查处完毕后,建设单位按规定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和土地出让金。

第七条 以下按照《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不计算面积的部分,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常州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相关办法》的规定折算建筑面积:

(一)住宅建筑的层高超过3.6米,办公和普通商业建筑(大型商场、大型超市、专业市场及特殊商业除外)建筑层高超过4.5米的。

(二)在建筑主体结构范围内的围合空间,层高在2.2米以下的空间。

(三)飘窗、阳台、檐廊、挑廊、空调室外机搁板、幕墙及其他建筑外部构件不符合规定范围的。

(四)其他应当折算建筑面积的。

第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建筑面积管理,不免除建设单位因违法建设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按规划许可和规划条件内容施工,而造成违法建设的,应先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接受相关部门查处并履行完毕后,方可进行规划核实。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之前已经签订正式土地出让合同的建设项目,执行原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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