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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常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0-07-01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加强公众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提高办文质量,现将《常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在网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市政府审议发布。您可在2020年7月31日之前将自己的意见或建议以书面或邮件方式提交。感谢支持!

通信地址:常州市司法局法治调研督察处

电话:0519—85683387 传真:85681627

电子邮箱:czfzdy@126.com。

常州市司法局

2020年7月1日

常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明确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促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和《常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实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制度,纳入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事项,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规定程序实施。

第三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编制、调整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编制、调整和管理,遵循依法、科学、民主、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发改、财政、司法行政、风险评估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政府办公室做好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编制、调整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范围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涉及宏观调控的决策,政府立法决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以及市政府内部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不纳入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范围。

第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纳入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一)拟以市政府名义作出决定,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

(二)拟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审议,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三)列入年度市政府重大项目、实事项目中的重大事项;

(四)虽属市政府一般性行政决策事项,但在实施过程中已引起社会普遍关注、争议较大,继续实施可能存在经济、社会、环境等风险因素的决策事项;

(五)其他拟以市政府名义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

辖市(区)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能够依职权自行决策或者市政府授权决策的事项,不纳入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名称;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法律、政策依据;

(四)其他应当公布的内容。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目录中的事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明确举行听证的要求:

(一)有法律依据明确规定须听证的;

(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且公众意见可能分歧较大的;

(三)市政府或者决策承办单位认为有必要组织听证的。

第十条 各辖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结合部门职责和年度重点工作,提出拟纳入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建议事项,通过常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网上运行系统进行申报,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发改、财政、司法行政、风险评估管理等部门进行审查。如有需要,可委托第三方对决策建议事项进行评估论证。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决策建议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征求市政府分管负责人的意见后,汇总编制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草案。

第十一条 市政府办公室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草案按程序提请市政府审议,并报请同级党委同意。

经同意的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由市政府办公室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调整,参照本办法第十条决策事项目录编制的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 对纳入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制订相关工作实施方案,严格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实施决策,推进工作落实。

纳入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未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程序的,不得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报纸、媒体、门户网站等途径做好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工作。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应当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市政府门户网站开设重大行政决策信息专题网页,用于发布重大行政决策信息,征集社会公众的建议和意见。

重大行政决策信息,包括决策事项、是否听证、决策进度以及有关通告、通知等内容。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决策事项目录相关信息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

第十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档案管理制度,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实行决策程序全过程记录。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情况作为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的内容和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

第十八条 辖市(区)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每年编制本地区、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并于目录确定之日起15日内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年月 日起施行。


关于《常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明确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促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和《常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司法局起草了《常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上位法的要求。2019年9月1日正式施行的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决策机关可以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将于2020年8月1日正式实施的《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34号)也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作出了规定,因此,制定《办法》是贯彻落实上位法的必然要求。二是适应当前新形势的需要。重大行政决策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重大行政决策目录体现政府的行政管理效能和工作水平。目前,我市着力推进五大明星城建设,提高重大行政决策水平,制定出台《办法》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

二、制定依据

1.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2.《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34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十九条,对重大行政决策范围、决策目录内容、决策目录汇总编制、批准公布、公众参与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具有以下几方面特点:

(一)规定了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

《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六条对规定,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等五种情形列入重大行政决策范围。

(二)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原则

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要求,“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决策机关可以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规定:市政府办公室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草案按程序提请市政府审议,并报请同级党委同意。

(三)完善了公众参与相关内容

一是进行预公开。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报纸、媒体、门户网站等途径做好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工作。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应当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二是进行征求意见及反馈。市政府门户网站开设重大行政决策信息专题网页,用于发布重大行政决策信息,征集社会公众的建议和意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决策事项目录相关信息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

(四)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内容

《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八条规定,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应当包括决策事项名称、承办单位、法律、政策依据和其他应当公布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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