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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开展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05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各辖市(区)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保障局,各委属医院,市卫生监督所: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等6部门《关于开展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1〕175号)和省卫生健康委《江苏省开展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苏卫医政〔2021〕24号)要求,市卫生健康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常州市开展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常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7月20日

常州市开展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为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检查,降低医疗费用,减轻患者经济负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等6部门《关于开展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1〕175号)和省卫生健康委《江苏省开展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苏卫医政〔2021〕24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通过为期一年的专项治理行动,严肃查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诊疗技术规范,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各类影像学检查、实验室检查、病理学检查等不合理医疗检查行为,制止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检查、滥检查”等问题,指导医疗机构建立健全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制度规范,建立违法违规问题查处、追责问责机制和检查监管长效机制,进一步营造良好就医环境,增强群众看病就医获得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治理对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违法违规开展医疗检查的其他机构。

三、重点任务

(一)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开展医疗检查行为。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超出诊疗科目范围开展的医疗检查,开展禁止临床使用的医疗检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聘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的医疗检查,以及违规收取医疗检查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重点打击。

(二)查处无依据检查、重复检查等不合理检查行为。组织各医疗机构对门(急)诊、住院患者医疗检查情况进行自查,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抽查,对检查必要性和规范性进行点评,对抽查和点评中发现的违反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和诊疗规范开展的无依据检查、非必要重复检查等行为责令整改,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治理违反知情同意原则实施检查行为。对实施特殊检查未签署知情同意书的情形开展重点治理,重点检查医疗机构是否切实落实知情同意的有关要求;医务人员在为患者开具检查单前,是否说明检查目的和必要性,征得患者或家属的理解和配合,对于特殊检查,是否取得患者或家属的书面同意;是否加强科普宣教,落实院务公开要求,在醒目位置以多种方式、形式公开医院开展的检查项目、收费标准。

(四)整治诱导过度检查的指标和绩效分配方式。对医疗机构和科室实施“开单提成”、设置业务收入指标并与医务人员收入直接挂钩等可能诱导过度检查的行为进行排查,严肃处理。将技术水平、疑难系数、工作质量、检查结果阳性率、患者满意度等作为绩效分配重点考核指标,引导逐步建立体现医务人员劳动价值和技术价值的绩效分配方式。

(五)处理违反规划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行为。组织力量加强对相关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配置设备,违规使用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用于临床诊疗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给予暂停整顿并收缴违法所得。

(六)严肃查办医保基金使用中违法违规医疗检查行为。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以及相关涉事人员在使用医保基金中存在的欺诈骗保的不合理检查行为,结合落实《2021年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要求,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严厉打击。

四、组织领导

成立全市专项治理行动工作协调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市卫生健康委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各相关部门有关处室主要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附件1)。各辖市(区)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做好组织协调、督导检查、信息通报和案件督办等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各有关部门制订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具体负责检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检查行为以及内部管理,收集、整理群众举报线索并依职责转交相关部门查办,对专项治理行动取得的进展和成果进行宣传。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对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涉嫌未取得合法资质开展医疗检查的,及时通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开展检查活动的机构和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医保部门对专项治理行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的定点医疗机构及相关涉事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实施步骤

专项治理活动时间为2021年7月至2022年3月。分4个阶段实施。

(一)部署阶段(2021年7月底前)。结合实际,确定多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制订发布本地区实施方案,并开展相关培训宣贯,对专项治理行动内容、要求等进行强调部署。

(二)自查阶段(2021年7月-8月)。组织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照专项治理方案要求开展自查和整改。自查和整改范围要实现辖区内医院(含中医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全覆盖,其他类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门诊部、诊所)覆盖50%以上。

(三)检查评估阶段(2021年9月-2022年1月)。由市卫生健康委联合相关部门对各辖市(区)医疗机构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责令医疗机构整改,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指导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制度规范,对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并做好迎接国家和省级检查评估的准备。

(四)总结阶段(2022年2底前)。由各辖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内专项治理行动进行总结并上报,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对全市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

六、情况报送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保障局提供责任分工范围内的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总结,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汇总形成全市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各辖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汇总形成本辖区行动总结上报市卫生健康委。工作总结应包含治理工作措施、取得的成效、典型经验和建立的制度化政策等,《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量化统计表》(附件2)由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填写,其他部门和单位予以配合。

各辖市(区)工作总结和统计表分别于2021年8月20日、2022年2月20日前,将半年报告和统计表,全年报告和统计表报送市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开展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对于推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促进医疗行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市卫生健康委牵头抓总,市级各相关部门按照责任分工,细化措施、明确任务,完成责任范围的治理工作,工作中建立多部门联合协作机制。建立专项治理行动工作专班,加强对专项治理行动的组织领导,把治理任务逐一进行分解落实,按照序时进度组织开展检查抽查。各医疗机构要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开展自查自纠,认真治理不合理医疗检查行为。

(二)严处不合理检查行为。各地各部门在检查抽查中要严格按照重点任务,认真查处各种各类不合理医疗检查行为。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对卫生健康领域相关举报热线、网络平合、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上的举报线索,认真调查核实,严肃处理。要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医疗检查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台账、纠处结合,依法依规处理到位,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推动长效机制建设。各地各部门要指导医疗机构针对发现问题狠抓整改落实,加强分析研判,针对专项治理行动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共性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推动建立信息化监管平台,创新监管手段,把好的、管用的制度机制转变为医疗检查日常监管规定。

(四)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质控中心、行业学(协)会等社会组织作用,健全完善合理医疗检查指南、流程和知情同意规范,督促医疗机构切实落实合理检查的主体责任,加强行业自律。坚持正向引导与问题整治相结合,在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升诊疗规范化水平,推进薪酬制度和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等方面持续发力,形成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良好政策环境。

(五)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各部门要广泛开展宣传活动,设立不合理医疗检查监督举报专线和专用通道并向社会公布,广泛征集线索。对于典型案例及情节严重案例等,要予以通报曝光并开展跟踪式报道。要大力宣传净化行业环境、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的有力举措和工作成效,为专项行动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附件:1.全市专项治理行动工作协调办公室成员名单

          2.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量化统计表

附件 1:

全市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工作协调办公室成员名单

主任

蔡正茂  市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成员

张乃东  市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负责人

潘璐艳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处处长

俞凌飞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处处长

蒋  鑫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稽查处处长

王  谦  市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处处长

王  涛  市卫生健康委规财处处长

苏  燕  市卫生健康委基层卫生健康处处长

张耀忠  市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处处长

董  兰  市卫生健康委妇幼健康处处长

薛  晖  市卫生健康委医药保障处负责人

王  燕  市卫生健康委宣传处处长

夏  俊  市卫生健康委中医管理处处长

韦  明  市卫生监督所副所长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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