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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11-14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加快推进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促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13〕99号)、《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13〕10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常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实施办法》解读如下:

一、《实施办法》的出台背景

近年来,国家正在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良好社会信用环境,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社会氛围。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均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要“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扬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2014年6月,国务院印发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提出了“建立多部门、跨地区信用联合奖惩机制”。2016年6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加快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此后,各部门、各级地方政府都加紧部署实施。

就条线上来看,2015年省人社厅出台了《江苏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分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苏人社规〔2014〕2号),省人社厅、住建厅、信用办、人民银行出台了《关于印发<建立严重欠薪失信行为联动惩戒机制的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395号),2017年人社部印发了《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6号)。在2017年度国家、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细则中,也将失信惩戒工作纳入考核。2017年10月《江苏省社会保险失信行为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社会保险失信行为认定办法(试行)》也在征求意见中。就全市层面来看,2015年市政府就发布了《常州市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实施办法(试行)》(常政办发〔2015〕157号)等有关规定。根据中央、省、市文件精神,结合人社工作特点,市人社局研究起草了《常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施办法(试行)》,召集相关部门、辖市区听取意见,对《实施办法》进行了多次研究讨论、修改完善,形成目前《实施办法》。

二、《实施办法》的特色亮点

《常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主要是正确引用上级部门规定,结合实际对相关规定进行了汇总、分类、明确和细化,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适用范围全覆盖。《实施办法》的守信和失信行为类型内容全面,共计守信、失信类型13个大项,失信行为认定23条70个小项。适用范围不仅包括法人单位、社会组织还包括个人、重点职业人群,为全省首个人社领域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办法,在全国也是首个内容覆盖社会法人、个人的《实施办法》。内容涵盖了所有人社领域劳动用工、工资支付、培训就业、人事人才、社保参保、待遇享受等方面的信用信息。特别是侧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社会发展负面影响较大的重点领域失信问题,例如严重欠薪行为、冒领死亡人员养老金、违规使用医保卡、套取就业社保专项资金等失信行为。

二是有奖有惩全公开。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建立健全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奖惩机制。对诚实守信主体,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优化行政监管安排,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并积极向市场和社会推介,引导各方面提供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进一步提高守信收益。在对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认定基础上,通过信息共享,推动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对一般失信行为通过信用提醒、诚信约谈等方式惩戒;对较重和严重失信行为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黄名单”和“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三是分层界定全透明。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科学界定守信和失信行为,不断完善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对失信行为进行专门的分类,科学、公正、合理地确定了一般、较重、严重的行为划分标准,对应不同的惩戒方式,张弛有度,便于实际操作。

四是失信惩戒全联通。《实施办法》将社会法人、自然人和社会组织等各类社会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统一归集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人社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加大联合惩戒的力度。同时,建立健全失信行为举报制度,公开举报方式,畅通举报渠道,方便人民群众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

三、《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七章二十九条。

1.总则。明确了常州市人社领域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工作职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用信息主管职能处室负责局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建立和维护,审核批准拟向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报送的信用信息,负责信用信息的归集、交换、共享、异议处理和使用管理。其他业务处室、事业单位按照“谁管理、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根据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具体负责信用信息的记录、上报,对失信主体实施约谈提醒和惩戒,督促被征信对象进行信用修复。各辖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本辖区内被征信主体的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交换、异议处理和使用管理,对失信主体实施约谈提醒和惩戒,督促被征信对象进行信用修复。

2.类型和分类。《实施办法》规定守信行为主要包括:(一)遵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近2年内,未发现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或依法不予立案,且未发生集体劳动争议案件的,劳动保障信用分类被定为A类的;(二)参与市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并被评定为四星级及以上的;(三)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认为应当列为守信行为的其他情形。

《实施办法》规定失信行为主要包括:(一)违法用工或者拖欠员工工资的;(二)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不依法申报或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骗取、套取财政补贴等各类财政专项资金的;(四)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五)不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执法检查、不配合社会保险监督检查、稽核或者审计,拒绝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以及转移、隐匿相关证据的;(六)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七)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八)重点职业人群在取得各类执业资格、职务和荣誉过程中,公务员或行政职业岗位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公务员或事业单位招考过程中以及其他违法、违纪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九)社会培训机构年度评估不合格的;(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认为应当列为严重失信信用信息的其他情形。

3.来源、记录、报送与共享。人社领域所有守信失信行为的信用信息收集、认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职能部门和单位依照“谁管理,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按照管理权限认定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守信或失信行为,定期归集报局规划信息处,并根据失信行为标准提出失信等级建议,一般和较重失信行为经本部门、单位分管领导审核,严重失信行为应报本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批。局规划信息处负责守信、失信信息的归集和报送,相关信息经领导审核签批后报送市公共信息信息系统。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归集的信用信息应向同级信用管理部门报送,同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4.守信激励措施。对守信的单位或个人,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可以根据不同程度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激励:(一)在日常监管中,免除检查或者减少检查频次;(二)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评比表彰、奖励和认定类活动中,给予优先推荐;(三)在公共传播媒体上对守信典型进行宣传报道,对评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的给予一定奖励;(四)在政府性资金支持等选择性扶持政策的执行时,优先安排扶持措施或者加大扶持力度;(五)优先推荐承接政府授权和委托事项;(六)优先推荐获得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七)在特殊工时、劳务派遣等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事项给予优先准入,经审批实行特殊工时制的,给予最多三年的有效期;(八)在申请医保定点单位时给予优先准入;(九)参与市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并被评定为四星级及以上的用人单位,连续两个自然年度工伤发生率为零且工伤保险支缴率为零,在现有下浮比例基础上再下浮10%。

5.失信惩戒措施。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以下管理:(一)列为日常监管的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二)对违法行为从严查处,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三)不给予或者撤销相关荣誉称号,撤销或者降低获得肯定评价的评估等级,禁止参与评先评优;(四)对医保定点等单位不予签订社会保险服务协议,对已签订社会保险服务协议的予以解除;(五)个人禁止报考公务员或者行政事业性岗位工作人员,暂停或者取消与失信行为相关的职业资格、缓评职称,取消相关社会福利、补贴和政府资金扶持;(六)列入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黑名单,按照《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江苏省自然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13〕100号)第二十三条、《常州市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常政办发〔2015〕157号)第十九条予以惩戒。同时,被认定为一般和较重失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在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以及其他相关平台和媒体向社会公布。被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列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通报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6.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实施办法》规定,被征信对象对失信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可向作出认定的人社主管部门提交异议申请。同时,被征信对象在整改后,可向人社主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对经信用修复的经营主体,可减轻或免予相关惩戒。同时还明确了人社内部的内控机制、信息公开和管理责任,并规定了失信举报的制度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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