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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补偿”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日期:2022-10-16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每年视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对一个年度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经济负担过重的参保人员给予“二次补偿”,具体补偿手续在每年的1月份开始,参保人员可到市医保中心申请办理。2012年的“二次补偿”标准为:对参保人员一个年度内住院自付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补助50%,最高不超过1.5万元。 
  同时,将享受门诊大病待遇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自付费用(限医保刷卡、持证就医上传费用)纳入“二次补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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