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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临时救助:降低门槛 加大力度
发布日期:2020-06-01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市民政局和财政局5月28日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深化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筑牢社会救助体系防线,更大力度织密织实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此次出台的《实施意见》呈现出6大亮点:
  亮点1:救助对象范围拓宽
  临时救助对象分两类: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原则上临时救助对象须具有本地户籍,或实际居住满半年以上且在当地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半年以上。
  相比以往的规定,时限“门槛”明显降低,将大大拓宽临时救助对象范围。
  亮点2:救助水平细化提升
  《实施意见》明确申请对象困难程度的界定,可结合申请人家庭收入、支出、财产以及困难持续时间等情况综合判定,一般困难的临时救助按当地低保标准的两倍以内掌握;重大困难的临时救助按当地低保标准的3-4倍掌握;特别重大困难的临时救助按当地低保标准的5-6倍掌握。
  临时救助每年救助次数原则上不作强制规定,按照上述救助标准上限实施救助后,基本生活仍不能缓解的特别重大生活困难家庭,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视情加大救助力度,但救助总额不得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12倍。
  相较原本累计最高不超过6000元、同一事由一年内最多只能享受两次临时救助的规定,临时救助实效大大得以提升。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救助标准挂钩低保标准,因低保标准有动态调整机制,意味着临救标准会同步动态调整,将更加有力提升临时救助水平。
  亮点3:优化简化办理流程
  《实施意见》明确对于符合急难型临时救助条件的临时救助,各级民政部门可简化办理流程,必要时可不开展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审批前公示等,给予先行救助。在急难救助后,再登记救助信息、补齐相关手续。
  亮点4:便民服务更加突显
  积极推行只需提交 “一证一书”即可申请社会救助的做法,即居民身份证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取消可以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的相关证明材料,尽量让困难群众“只需跑一次,无需开证明”。
  点5: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
  《实施意见》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明确了一次性临时救助总金额低于当地月低保标准的小额救助,可由各辖市(区)委托镇(街道)审批,并报辖市(区)民政部门备案。
  亮点6: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
  全面建立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用于小额临时救助。备用金额度由各区根据各镇(街道)常住人数及上年度临时救助实际开展情况综合核定。备用金实行年初预拨,年中补充,年终结算。
  另外,《实施意见》还要求进一步完善快速响应机制。要建立与12345政务、110警务、120急救等热线的联动机制,畅通“救急难”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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