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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常州市承办全国性、国际性赛事奖励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9-07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积极响应落实江苏省体育局《举办全国以上竞技体育类及品牌赛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体综〔2019〕4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体育品牌赛事发展。现将常州市体育局起草的《常州市承办全国性、国际性赛事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及建议。如有意见及建议,请于2023年10月6日前以邮寄、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地址:常州市新北区龙城大道1280号行政中心1号楼A座1023室

联系电话:0519-8568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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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常州市承办全国性、国际性赛事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2. 《常州市承办全国性、国际性赛事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常州市体育局         

2023年9月7日         

附件1

常州市承办全国性、国际性赛事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响应落实江苏省体育局《举办全国以上竞技体育类及品牌赛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体综〔2019〕4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体育品牌赛事发展。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国性、国际性体育赛事承办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常州市竞赛管理中心负责对赛事的承办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四条对承办当年度全国性计划内体育赛事的主体,根据赛事性质和规模给予5-20万元奖励;对承办当年度国际性计划内体育赛事的主体,根据赛事性质和规模给予10-30万元奖励。实施细则如下。

第五条 各单位承办全国性奥运会项目赛事奖励标准:

(一)参赛人数在200人以下,比赛时间1-3天的奖励5-12万元,比赛时间3天以上的奖励8-15万元;

(二)参赛人数在200人以上,比赛时间1-3天的奖励12-16万元,比赛时间3天以上的奖励15-20万元。

(三)获国家体育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或各单项协会优秀组织奖的奖励1万元。

第六条 各单位承办国际性奥运会项目赛事的奖励标准:

(一)参赛人数在200人以下,比赛时间1-3天的奖励10-18万元,比赛时间3天以上的奖励16-25万元;

(二)参赛人数在200人以上,比赛时间1-3天的奖励18-25万元,比赛时间3天以上的奖励24-30万元。

(三)获国家体育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或各单项协会优秀组织奖的奖励2万元。

第七条 各单位承办全国性非奥运会项目比赛奖励标准:

(一)参赛人数在300人以下,比赛时间1-3天的奖励5-7万元,比赛时间3天以上的奖励8-10万元;

(二)参赛人数在300人以上,比赛时间1-3天的奖励6-12万元,比赛时间3天以上的奖励8-15万元;

(三)获国家体育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或各单项协会优秀组织奖的奖励0.8万元。

第八条 各单位承办国际性非奥运会项目赛事奖励标准:

(一)参赛人数在300人以下,比赛时间1-3天的奖励10-12万元,比赛时间3天以上的奖励13-15万元;

(二)参赛人数在300人以上,比赛时间1-3天的奖励11-18万元,比赛时间3天以上的奖励15-20万元;

(三)获国家体育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或各单项协会优秀组织奖的奖励1万元。

第三章 奖励申报

第九条 每年在11月份下发举办全国性及以上体育赛事奖励申报通知,各承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填报《承办国际性体育赛事奖励申报表》或《承办全国性体育赛事奖励申报表》,随表提交总局、省局的相关该赛事的批复批文、《秩序册》、《成绩册》、《赛事总结报告》及赛事相关活动的影像资料。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承办赛事奖励经费经常州市竞赛管理中心核准,并报常州市体育局审核后,于当年底实施。

第十一条 常州市体育局对本细则具有最终解释权。本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年  月  日起实施。2013年5月29日发布的《承办全国性、国际性赛事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常体发〔2013〕55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常州市承办全国性、国际性赛事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常州体育竞赛工作紧紧围绕“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鼓励、支持企业和民间资本等有条件的社会力量承办体育竞赛项目。近几年,我市体育竞赛项目调整,社会力量办赛模式也日渐成熟并取得显著成效,但现有的政策已不能满足目前的赛事承办奖励需求。为积极响应落实江苏省体育局《举办全国以上竞技体育类及品牌赛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体综〔2019〕4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常州市体育办赛主体的多元化进程,释放赛事的良性竞争力和推动力,实现“以赛兴城”,修订新的《承办全国性、国际性赛事的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二、《办法》的起草过程

在制定本《办法》的过程中,市体育局综合处组织相关人员仔细研读相关文件,同时对周边兄弟市关于赛事奖励进行了充分了解,学习了兄弟市对承办体育赛事奖励的先进经验。多次召集企业、协会和民间资本等社会办赛力量的一线管理人员就多年来在实际办赛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等进行研讨,对社会力量承办全国性、国际性赛事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了梳理,修订了本《办法》。

《办法》草拟好后,局综合处又召开了社会力量办赛相关人员座谈会,对《办法》修订稿中的细则进行详细解读,分析研判《办法》中条款的必要性、可行性和规范性,吸纳一线办赛人员意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进行多次修改完善。

三、《办法》的主要框架和内容

《办法》共三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奥运会项目和非奥运会项目中各单位承办计划内全国性和国际性赛事奖励标准。

第二章奖励标准,对办赛机构申报计划内全国性和国际性赛事奖励经费的比赛时间、参赛人数有关要求进行了规定。

第三章奖励申报,明确了申报主体上报的材料及要求。

第四章附则,明确了申报奖励经费审核机关、实施时间和最终解释权归属。

四、《办法》的重点与特色

1. 为适应体育竞赛发展需要,《办法》在适用范围上进行了修订。

2. 在《办法》中修订了承办全国性、国际性赛事奖励范围和标准。

3. 在《办法》中明确了承办全国性、国际性赛事奖励申报要求和流程。

4. 通过《办法》的制定,既达到管理作用,又起到激励作用。

五、关于实施日期的说明

《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至少30日后施行,原《承办全国性、国际性赛事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常体发〔2013〕55号)同步废止,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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