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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019]常行复不第010号)

发布日期:2020-06-10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申请人:吴某某。

被申请人: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职责,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现已办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不服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回复函》于2019年3月25日向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同日受理,并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了常新行复﹝2019﹞第3号《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2019年5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常新行复﹝2019﹞第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2019年5月20日,被申请人将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书》以邮政挂号信的方式邮寄至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的回函地址。中国邮政邮件跟踪查询系统显示申请人于2019年5月21日签收了上述挂号信。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行政复议申请书;2.受理通知书;3.行政复议决定书;4.邮寄凭证。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受理,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送达给申请人,被申请人履行了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职责。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处理或不予处理的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条对救济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申请人可以依据该规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职责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不予受理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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