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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4-15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2022年,省政府公布《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于2022年8月1日起实施。我市现行的《常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常政规〔2011〕12号)已实施十余年,部分条款已与其不相适应,亟待进行修改。因此,我市制定了《常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推进依法行政。

一、制定背景

(一)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需要

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重要方式。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重要举措,是从源头上防止违法文件出台、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抓手,对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畅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增强行政机关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二)贯彻国家政策和省政府新规的需要

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提出了更高更具体的要求。《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念、禁止设定事项、制定程序、合法性审核要求、报送备案时间、文件有效期、文件清理等方面都作出了新的规定。

(三)完善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需要

我市在贯彻执行《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过程中发现了其中一些需要细化或明确的细节,拟对部门职责、制定主体、起草部门、文件立项、评估论证、合法性审核部门、送审材料、报备材料、有效期、评估、清理、监督检查等作出更为详细具体的规定,使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更具有可执行性。

二、制定过程

市司法局作为起草单位,在开展前期调研、全面梳理国家、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规定以及借鉴上海、广州等地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对《常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常政规〔2011〕12号)进行修订,形成《常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草案。随后,按照规定征求了辖市(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以及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并将《办法》及说明在市政府网站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各方意见和建议,逐条进行分析研究,充分吸收合理意见和建议,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4月10日起实施。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各级政府和部门职责

《办法》规定了市、辖市(区)、政府办公机构、司法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在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同时要求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过程中涉及廉洁性、社会稳定风险、性别平等等评估工作,应按照规定接受纪委监委、政法委、妇联的监督指导,确保形成合力,推进工作有效开展。

(二)细化文件制定的有关程序

一是完善文件立项程序。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均应当申报年度计划或者进行立项审查,未履行前述程序的原则上不得实施。二是细化评估论证。对廉洁性评估、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性别平等评估、专家论证、听证的内容或执行依据等做了具体的规定。

(三)完善合法性审核机制

一是确定审核机构。合法性审核实行分级负责制,政府、政府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分别由本级司法行政部门、部门合法性审核机构、基层司法所负责合法性审核。二是规范送审材料。结合工作实际,在158号令规定的材料要求基础上新增了请示、政策解读、起草单位集体审议材料等并对制定依据、征求意见情况、评估论证等材料要求进行了细化。三是完善程序要求。规定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在送审前应当经起草单位集体审议,在合法性审核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召开会签会。

(四)加强文件动态管理

一是细化文件有效期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应当明确到日。有效期届满后经评估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延期有效期。二是细化效力状态台账制度和失效前提醒机制。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效力状态台账由起草单位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同步建立,起草单位应当在文件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并及时启动评估程序。三是细化评估和清理要求。规定了应当进行评估、清理的情形、实施单位、评估内容、评估报告、评估结论具体应用、清理后的处理方式和程序等。

(五)健全监督问责机制

一是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评估、清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二是对违反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司法行政部门可以通过约谈、督导等方式督促整改,必要时予以通报批评。三是规定了对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问责。四是要求各地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情况在法治政府年度工作报告中予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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