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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社会力量承办市运动队(训练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2-06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各辖市、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教育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充分整合社会优质资源,在总结近三年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市体育局、市教育局对《常州市社会力量承办市运动队(训练点)管理暂行办法》和《常州市运动项目基层训练点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修订后的《常州市社会力量承办市运动队(训练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常州市体育局             常州市教育局

2019年1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社会力量承办市运动队(训练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力量承办市运动队(训练点)(下简称“社会办队”),维护社会办队机构、教练员及其他体育工作者、受训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办队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州市行政区域内经常州市体育局(下简称“市体育局”)认定的面向社会自主开展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体育协会、体育俱乐部、体育培训机构、企业、除市体育局直属训练单位外的各级各类学校等体育组织(下简称“办队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社会办队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社会办队的项目以全市竞技体育项目发展规划和布局为依据,符合常州市竞技体育项目的长远发展要求。

第四条 办队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三从一大”的科学训练原则,贯彻国家的体育教育方针,保证训练质量。

第五条 对参与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办队机构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申报及审核

第六条 申请承担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办队机构,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银行账户。

第七条 申请承担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办队机构,应向市体育局提交以下材料:

1.社会力量承办市运动队(或训练点)申报表。

2.主要负责人证明材料,办队机构相关登记证书复印件。

3.专职教练聘用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具体要求参考《常州市体育教练员管理办法》。

4.训练场地、器材、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5.办队机构的规章制度,所承办运动队的发展规划。

6.近两年来所获成绩及运动员输送的证明材料。

7.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申请承担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办队机构,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上报材料,经综合评审后对外公布。

第九条 经公布无异议后,市体育局下属项目所属训练单位(下简称“市属训练单位”)根据本办法与办队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办队机构可以“常州市青少年(儿童)××项目训练基地”名义自主招生,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经市属训练单位审查后方可发布。

第三章 注册与管理

第十条 运动员参加江苏省青少年注册遵循“谁训练、谁注册、谁受益”原则。

第十一条 运动员、教练员注册工作按省体育局相关规定执行,由办队机构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相关材料报至市属训练单位统一办理。

第十二条 办队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聘任专兼职教练员和管理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经费自筹。

第十三条 办队机构应对聘任教练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聘任教练必须严格遵守《常州市体育教练员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办队机构应加强运动队伍的训练常规管理,承担运动队伍日常训练及比赛期间的全部安全责任。

第四章 训练与参赛

第十五条 办队机构的训练内容应当符合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大纲考核要求和江苏省运动会的相关比赛规定,每年人均至少开展600个小时的业余训练。

第十六条 办队机构应积极组队参加各级各类比赛。经市体育局同意参加的江苏省运动会、江苏省年度青少年儿童锦标赛及全国青少年儿童U系列比赛的参赛经费由市体育局按参赛经费补助办法核拨。

第十七条 江苏省年度青少年儿童锦标赛由市体育局负责组队参赛,市属训练单位根据项目特点制定组队参赛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办队机构应严格遵守《反兴奋剂条例》及国家体育总局、江苏省体育局和常州市体育局关于反兴奋剂工作及赛风赛纪的各项规定,坚决杜绝使用违禁药物。

第五章 经费补助

第十九条 对办队机构的经费补助主要包括:参赛经费补助、重点运动员科医经费补助、训练经费补助等。

参赛经费补助主要用于运动队伍参赛;重点运动员科医经费补助主要用于重点夺金运动员省运会备战周期最后两年的技能优化技术研究、医疗保障及营养补给等;训练经费补助主要用于运动员和教练员训练、比赛中的伙食、营养开支和生活补贴,参赛训练装备的购置等。

参赛经费和重点运动员科医经费补助从备战经费中列支,训练经费补助从助学金中列支,市体育局根据项目布局将备战经费和助学金划拨至市属训练单位。

第二十条 办队机构组队参加江苏省运动会、江苏省年度青少年儿童锦标赛或全国青少年儿童U系列比赛,产生的参赛费用由办队机构预支,比赛结束后根据比赛成绩确定参赛费补助人员,由市属训练单位承担。参赛费补助人员的具体规定为:

1.个人项目获前八名、集体项目获前六名的运动员确定为参赛补助运动员。

2.按参赛补助运动员人数的6:1测算参赛补助工作人员人数。

3.比赛获最后一名的运动队(员)参赛费用自筹。

第二十一条 在省运会备战周期的最后两年,经训科医专家组认定为重点运动员(原则上至少为省年度比赛前三名)的可享受科医保障,经费由市属训练单位负责。

第二十二条 由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会同市属训练单位根据办队机构的运动员训练规模、参赛成绩和输送情况核定该办队机构的运动员基础编制数,每年每个编制按2000元核拨训练经费补助。

第二十三条 根据办队机构参加江苏省青少年儿童最高水平比赛所获成绩测定下一年度的训练经费补助等级。

1.个人项目(包括小团体项目)和集体球类项目按参赛人数测算,共分四个等级。标准为:一等每人每年人民币3万元,适用于获冠军的运动员;二等每人每年人民币1万元,适用于获第二、三名的运动员;三等每人每年人民币0.6万元,适用于获第四至六名的运动员;四等每人每年人民币0.2万元。比赛不满6人(或6队)和非省运会适龄运动员降一等级享受。参加两项以上比赛的运动员按最好成绩认定。比赛获最后一名的不享受下一年度训练经费补助。

2.其它集体项目按参赛运动队测算,共分三个等级。标准为:一等每队按人民币5万元补助,适用于获冠军的运动队;二等每队按人民币3万元补助,适用于获第二名的运动队;三等每队按人民币1万元补助,适用于获第三名的运动队;由两个以上单位组队参赛的,补助经费按参赛人数比例测算。

第二十四条 办队机构注册的运动员在省运会上获得金牌、办队机构向江苏省优秀运动队输送运动员或输送的运动员在全国以上大赛取得成绩的,将对办队机构进行奖励。

第二十五条 运动员参加省运会及全国以上比赛取得成绩的奖励标准以市政府出台的文件为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市属训练单位的运动员未经市体育局同意,不得代表办队机构注册;办队机构的运动员未经市体育局同意,不得擅自代表外省、市参加比赛,一经发现取消该运动员当年所有经费补助。

第二十七条 办队机构的运动员应主动接受江苏省优秀运动队选拔,入选的运动员应按时报到,否则将取消该运动员当年所有经费补助及其省比赛的参赛资格,并按每名运动员2万元扣除办队机构当年训练经费补助。

第二十八条 因赛风赛纪、兴奋剂事件被国家反兴奋剂中心、国家单项体育协会或江苏省体育局处罚的,将取消办队机构当年所有奖励。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办队机构资格,并在市体育、教育系统通报。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原《关于下发<常州市社会力量承办市运动队(训练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常体发〔2016〕30号)和《关于下发<常州市运动项目基层训练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常体发〔2016〕3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常州市体育局、常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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