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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建筑市场主体失信名单管理试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10-30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健全我市建筑市场诚信管理体系,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和市场主体行为,营造“失信惩戒”的市场氛围,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逐步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建筑市场监管新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意见等文件的通知》(苏政发〔2018〕23号)、市信用办《关于印发市级部门落实市政府诚信建设等系列文件任务分工的通知》(常信用办〔2019〕10号)和《常州市2020年打造一流营商环境重点任务清单责任分解表》等文件要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了《常州市建筑市场主体失信名单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

2016年6月12日,《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颁布实施,2018年1月29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印发江苏省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意见等文件的通知》(苏政发〔2018〕23号),2018年12月17日,常州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8〕131号)。  

为健全我市建筑市场诚信管理体系,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和市场主体行为,营造“失信惩戒”的市场氛围,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市住建局制定了办法,明确了建筑市场主体列入失信名单的各种情形,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二、办法制定依据

办法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意见等文件的通知》(苏政发〔2018〕23号)、市信用办《关于印发市级部门落实市政府诚信建设等系列文件任务分工的通知》(常信用办〔2019〕10号)和《常州市2020年打造一流营商环境重点任务清单责任分解表》,参照兄弟省市做法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三、主要内容解读

办法共分十四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适用主体

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验检测和材料生产、供应等企业以及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二)明确发布平台

办法第六条:常州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是本市统一汇总录入、公示和发布失信名单的平台。

(三)明确列入失信名单的具体情形

办法第七条:建筑市场主体在本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失信名单:

1.因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或扬尘管控措施不到位,同一项目受到行政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2.发生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且受到行政处罚的;

3.未取得建筑施工许可手续擅自开工,受到行政处罚的;

4.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引发农民工投诉且造成恶劣影响的;

5.不按规定或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

6.发生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以及转让、出借资质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7.监理单位在同一项目上受到两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8.一年内,人防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因违反人防法律法规规定,受到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9.因违反消防法规定,在同一项目受到两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10.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11.投标人三年内发生两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的;

12.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内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

13.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受到行政处罚的;

14.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或者伪造

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15.已登记的材料生产企业或供应商提供的建筑工程材料,一年内连续两次被监督抽检不合格的;

16.无正当理由,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未到岗履职,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17.建设单位不按规定收集、编制、移交建设工程档案,且拒不整改的;

18.被国家、省级行政机关列入监管失信名单的。

(四)明确失信名单的有效期

办法第八条:失信名单信息有效期限自公布生效之日起一般为3个月。期满后,建筑市场主体履行相关义务,纠正失信行为,且在有效期内未再发生列入失信名单情形的,经认定机关核实后,可将其移出失信名单,相关信息存入企业诚信档案,继续保存。建筑市场主体未履行相关义务,纠正失信行为的,由认定机关继续将其保留在失信名单。严重失信行为的信用修复参照国家发改委关于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的规定执行。

(五)明确对列入失信名单的建筑市场主体采取的惩戒措施

办法第十条对列入失信名单的建筑市场主体,在以下方面实施重点监管或依法限制:

1.对其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严格审查;

2.加大对企业承揽项目的监督检查频次和力度;

3.不得作为行业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

4.依法限制其在我市承接工程;

5.在失信名单有效期内,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上限实施处罚。

(六)明确对列入失信名单的建筑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办法第十一条对列入失信名单的建筑市场主体,通过以下渠道实施联合惩戒:

1.将失信名单推送至“信用中国(江苏常州)”信用平台;

2.将失信名单推送至江苏省市场监管信用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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