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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落实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10-27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日前,市政府印发《市政府关于落实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20〕10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推出一系列稳就业政策措施,现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起草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稳就业工作,今年以来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做好稳就业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强调要全面强化稳就业举措,实施好就业优先政策,减负、稳岗、扩就业并举,提高政策精准性。李克强总理多次主持召开会议研究稳就业工作,出台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政策措施。4月17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在要求加大“六稳”工作力度基础上,首次提出落实“六保”任务,并将“保居民就业”摆在首位,进一步凸显了当前做好就业工作的极端重要性。6月22日,省政府印发《省政府关于落实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20〕53号),对全省就业工作作出新部署,提出新要求。为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出台的稳就业政策措施,我市出台了《市政府关于落实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实施意见》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从7个方面提出了23条政策措施。一是加大保市场主体力度,包括加大稳岗返还力度、落实降本减负政策、强化金融信贷支持、促进劳动关系和谐4条政策措施;二是开发更多优质就业岗位,包括发展经济扩大就业、挖掘内需增加就业、培育新经济拓展就业3条政策措施;三是拓宽保居民就业渠道,包括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力度、强化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扶持劳动者创新创业、支持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4条政策措施;四是深化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包括扩大培训规模、完善培训补贴政策、加强职业能力建设3条政策措施;五是推动就业服务提质增效,包括提升就业服务能力、强化企业用工服务、强化就业信息管理3条政策措施;六是强化托底保基本民生,包括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保障困难人员生活2条政策措施;七是压实就业工作责任,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加强资金保障、加强风险防控、加强考核激励4条政策措施。

三、《实施意见》特色亮点

一是降低企业用工成本。落实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定额税收减免政策。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政策延长至2020年底。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阶段性降低医疗保险费率的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二是加大稳岗支持力度。放宽企业裁员率,对大型企业的裁员率按上年度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3.62%执行,对中小微企业的裁员率按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5.5%执行,对2019年初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企业的裁员率按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20%执行。将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三是加大创业扶持力度。鼓励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县以下返乡入乡创业用地,支持建设一批返乡创业载体和服务平台。返乡农民工在常初始创业、领取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并在其自办实体名下参加社会保险的,从注册之日起3年内可按规定申请享受不超过8000元的开业补贴。

四是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对高校毕业生,今明两年明确提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招聘比例,分别达到50%和70%。将我市经认定的退捕渔民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加大援助力度。发文之日起,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后通过其他渠道仍难以实现就业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五是鼓励企业吸纳就业。2020年度,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2020年度,对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2个月的,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六是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在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且未就业的失业人员,或者参保职工失业前最后参保地为我市、在2020年3月至12月期间失业且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按规定发放不超过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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