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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对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2-28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各辖市、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和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常发〔2017〕15号)文件精神,市科技局制订了《对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8年2月27日 

对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和个人

进行奖励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我市科技工作者在科技创新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我市企事业单位核心竞争力,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奖励对象

    第二条  本细则奖励对象为我市上一年度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及个人。

    本细则所指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包括国家科学技术奖、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国家科学技术部发布的《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范围内的其它省、部级科学技术奖。

    国家科学技术奖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包括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省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和省企业技术创新奖。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三条  对我市企事业单位作为第一承担单位的获奖项目,按授奖单位颁发的项目奖金总额的100%给予配套奖励,由第一承担单位负责分配。

    对我市企事业单位作为非第一承担单位的获奖项目,每家承担单位按授奖单位颁发的项目奖金总额的20%给予配套奖励。

    第四条  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非承担单位的参与人,按每人2万元给予配套奖励。

    对获得江苏省科学技术奖非承担单位的参与人,按每人1万元给予配套奖励。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五条  由申请单位经所在辖市、区科技局审核推荐,向市科学技术局进行申报,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奖励的实施采取申报制,须提供以下资料:

    1、单位、个人获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授奖单位颁发的项目奖金总额的凭证;

    3、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非承担单位的参与人需提供我市企事业单位从业或社保证明。

    第七条  申报受理后,由市科学技术局业务处室审核,奖励方案经市科学技术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与市财政局会商后通过常州市技术创新网等媒体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公示结束无异议,由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奖励资金;如有异议,由市科学技术局人事处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章  经费开支

    第八条  奖励经费由市级科技专项资金列支,按《常州市市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合理使用。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六章  附  则

    第九条  申请单位须如实填报各项数据和资料,对弄虚作假、伪造成果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列入常州市科技信用档案不良记录名单,三年内不再享受市级科技专项资金或奖励,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执行。

    第十条  本细则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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