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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农业生态保护与资源利用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9-27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生态保护与资源利用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常州市农业生态保护与资源利用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实施意见》(常政办发〔2020〕38号)、《江苏省农业生态保护与资源利用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1号)以及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资金支出范围

《办法》资金支出范围包括水稻生态田补偿、农业生态保护与资源化利用等支出方向。

(一)水稻田补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水稻生产购买良种、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生物农药、商品有机肥、绿色生态防控物资和生产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等。

(二)农业生态保护与资源化利用资金主要用于农作物秸秆、畜禽粪污等农业农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废旧农膜、农药包装废弃物等收集、处理及利用,池塘生态化改造,养殖尾水净化示范点建设,耕地轮作休耕等项目支出补助。

(三)其他与农业生态保护与资源利用相关的任务与项目。

三、《办法》资金管理模式

《办法》资金实行 “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任务清单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实行差别化管理。约束性任务是指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而组织实施的涉及国计民生的事项、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等;指导性任务是指约束性任务以外的其他任务。建立任务清单定期调整优化机制。

四、《办法》资金分配方式

《办法》资金按因素法和项目法进行分配。采用因素法分配的资金,分配因素一般包括综合性因素、绩效评价因素、个性化因素等。综合性因素以各地农业基础资源(如水稻田种植面积、养殖水域面积、畜禽产量、渔业产量)为主要因素。个性化因素以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当年工作目标任务、政策扶持方向为主要因素。实施因素法分配的资金由市农业农村局提出资金分配因素、权重及分配建议;采取项目法分配的资金,其中“先建后补”类项目通过常州市“三农”项目管理平台进行线上线下同步管理。其他项目按程序规定由相应层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立项评审,并及时将项目申报、评审、验收情况送同级财政部门。

五、《办法》施行时间及期限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实施期限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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