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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2018]常行复第039 号)

发布日期:2019-08-12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申请人:谭某某。

被申请人: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所地: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

第三人:某公司钟楼分公司。

申请人谭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常人社工认字(不认)[2018]第30099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于2018年5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2018年5月23日追加某公司钟楼分公司为本案第三人。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谭某某申请撤回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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