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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若干政策意见》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9-11-30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猪肉是我市城乡居民日常消费的主要肉品,抓好生猪生产和猪肉供应工作对保民生、保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部署,全力抓好我市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我市制定出台了《关于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若干政策意见》(以下简称《政策意见》)。为帮助有关方面正确理解和把握《政策意见》有关精神要义,解读如下:

《政策意见》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9〕4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推动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9〕7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财政部、银保监会、交通运输部等国家部委文件,以及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等厅局的有关文件进行制定。

《政策意见》主体内容共11条,主要涉及严格目标考核、促进生猪生产措施、财政扶持政策,以及用地保障、加强组织领导等方面。

关于生猪养殖目标任务分解和考核。《政策意见》依据省农业农村厅最新测算标准和到2022年猪肉自给率30%的目标任务,依据我市常住人口规模、资源环境容量、往年生猪养殖基础、居民猪肉消费水平、生猪屠宰等因素,立足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导致的生猪调运受限和跨区交易关闭,兼顾极端灾害天气下长途调运受阻,并考虑利用市内市外两种资源和市场统筹解决生猪生产和猪肉供应,将养猪任务按地产和外建外协等两个维度进行了分解,力求目标任务分解科学合理、务实可行。与此同时,为保障目标任务实现,提出将各地生猪生产完成情况将作为“菜篮子”责任制的主要内容,并纳入全市乡村振兴工作考核,强化《政策意见》刚性。

关于多措并举促进生猪生产。《政策意见》提出,要一手抓存量,一手抓增量。在存量方面,鼓励现有规模养猪场补栏增养,提出坚决取消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禁限养措施,对现有因规划调整确需关停或拆除的规模养猪场,须按照“拆一补一”的原则安排异地重建;在增量方面,支持以“村企合作、共建共享”方式,合理布局美丽牧场,全市新改扩建规模一批1万头以上的生猪美丽牧场,总之灵活采用改扩建存量规模养猪场、新建养猪美丽牧场、市外兴建养猪场和市外协议定单采购等多种形式扩大生猪产能。同时,提出严格监管,强化环境保护与生物安全措施,持续抓好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畜禽粪污治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促进养猪业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关于强化产销对接和猪肉储备。《政策意见》提出四方面措施:一是引导本市养猪场—生猪屠宰场对接合作,促进地产生猪市内屠宰、市内销售。二是努力开拓外埠供应渠道,引导本市畜牧企业埠外养殖生猪回销本市,与省内外生猪主产区、大型生猪养殖企业签订供应协议,稳固协作关系,开拓供应渠道。三是增强猪肉调运和市场调节能力,完善冻猪肉储备体系建设,完成省定应急储备任务,支持社会资本利用冷库资源扩大猪肉储备,增强市场调节能力。四是增加禽肉禽蛋水产品等替代肉品生产,同时搞活牛羊肉等副食品的调节供应,缓解猪肉供应压力。

关于财政支持政策。这是《政策意见》的核心内容,主要集中在《政策意见》第6、7、8三条,除第6条美丽牧场建设、能繁母猪(种猪)补贴和第8条建立市域内生猪养殖财政补偿机制外,其余扶持政策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口径制定。在加大生猪养殖财政补贴方面,提出积极争取和实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建设补助项目;优先支持“村企合作”新建上规模的现代化养猪的美丽牧场项目,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支持规模化养猪场和种猪场建设动物防疫、粪污处理、养殖环境控制、自动饲喂等基础设施建设。按照上级规定实施畜禽养殖农机补贴政策和仔猪、种猪和冷鲜肉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等等。其中,美丽牧场、种猪能繁母猪补贴政策为我市既有政策。在金融支持政策方面,着重是实行阶段性养猪贷款贴息和强化生猪保险政策。贷款贴息对符合条件的规模养猪场,在规定期间发生的用于购买种猪苗猪和饲料等生产流动资金以及用于新建、改扩建猪场建设资金的银行贷款给予贴息(具体操作办法按省农业农村厅苏农计〔2019〕27号文件执行);强化能繁母猪和育肥猪保险政策,暂时将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金额分别提高到1500、800元/头。另外,鼓励农业信贷担保贷款、市现代农业产业基金的政策性支持功能,为种猪场和规模养猪场申请贷款、进行融资提供支持,对符合担保条件的减免担保费用。在生猪养殖财政补偿机制方面,《政策意见》针对当前“养猪越多、地方财政负担越重、地方越没积极性”的现实,提出探索建立市域内生猪养殖财政补偿机制,拟通过财力结算方式扣减未完成养殖目标任务地区财力,同时通过安排专项资金奖励超额完成生猪养殖任务、保障供应贡献大的地区。这一条政策较好地贯彻了中央和省提出的主产区养猪得实惠、销区吃肉有保障的要求,也是我市《政策意见》的重大创新之处。具体实施操作办法将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依据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关于用地政策。《政策意见》第9条集中阐述了支持养猪生产的用地政策,各项政策均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口径,体现了鲜明的导向。提出要贯彻国家和省关于畜牧业用地的规定和政策,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把符合规划的美丽牧场发展用地需求,列入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不少于5%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要求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合理安排生猪养殖用地,要在种植连片区域配套规划可以用于发展生猪养殖的用地。明确新建养猪场原则上要在存量设施农用地内进行调配,确需使用建设用地的办公场地、员工宿舍等由建设用地进行足额补平,以满足生猪养殖用地建设整体需求。鼓励探索安排建设用地建设节约集约的“多层式”养猪设施,以及跨区域合作建设的“飞地养猪”。

盘点《政策意见》,主要具有四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建立生猪养猪财政补偿机制,确立正向激励导向。相较周边地市政策,我市旗帜鲜明地提出探索建立市域内生猪养殖财政补偿机制,拟从财政导向上破除“养猪困境”,体现了坚持问题导向创制政策、确立正向激励机制推动工作的思路。

二是倡导发展“村企合作”美丽牧场,助力乡村振兴。提出顺应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潮流,结合全市“两区”划定和村庄布局规划,统筹扶贫攻坚和经济薄弱村增收等工作,按节约集约要求,采取“村企合作、共建共享”方式,统筹土地、环境、资本等要素,合理布局规划建设和改造提升一批“设施配套先进、生产过程清洁、产出安全高效、资源循环利用、环境绿化美化”的美丽牧场,实现提升政府绩效、壮大村级经济、发展生猪产业、促进农民增收、做强龙头企业、改善生态环境的多赢局面。

三是着眼农牧对接、种养结合,推进绿色高质量发展。提出着眼于将省级园区建设成为生态循环、高质量发展的现代农业先行区,原则上省级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园(园区)必须建设1万头以上的生猪美丽牧场。同时,提出“在种植连片区域要配套规划可以用于发展生猪养殖的用地”的思路,均体现了种养结合、生态循环的绿色发展理念,有利于构建种养一体、生态平衡的绿色发展格局。

四是发展现代养猪不忘“小农户”,倡导发展养猪联合体。提出发挥本市畜牧龙头企业的技术、资金、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引导支持其参与发展现代养猪业,通过股份改造、统一生产经营管理等办法,组成生猪养殖联合体,提高本市中小养猪场户的养殖水平和抗风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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