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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运输船舶超载专项整治活动的热点解答

发布日期:2013-05-29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今年以来,我省辖区已连续发生多起因船舶超载导致沉船的水上交通事故,虽经有关海事部门全力救助,未造成人员伤亡,但船舶超载已成为当前水上交通安全的重要隐患。常州市地方海事部门在6-7月将深入开展运输船舶超载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问:运输船舶严重超载的标准是什么?

    答:船长40m以上的船舶装载干舷不足200mm的;船长40m以下的船舶装载干舷不足150mm的,特别是对进入长江水域的船舶,装载干舷不足300mm的(船舶核定干舷小于此标准,以核定干舷为准),均为超载船舶,必须卸载后签证放行。

    问:对运输船舶超载的处罚如何?

    答:对超载船舶的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在2个月内存在2次以上超载运输行为的船舶,依法从重处罚,并通过“海事现场监督业务管理系统”,对此类船舶建立黑名单,加强跟踪监管。对于船舶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可根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

    问:此次专项整治的具体要求如何?

    答:常州市地方海事部门将在6月至7月深入开展运输船舶超载专项整治活动,采用源头管理、中间堵截、目的港查处的方式,全线联动,从严从重打击运输船舶超载行为,营造常州内河安全运输的良好氛围。

    问:检查对象、重点及方式有哪些?

    答:检查对象:在我市辖区航行、停泊、作业的所有运营船舶。

    检查重点:砂石运输船。

    检查方式:主要依托船舶始发港、途经港、目的港和船籍港。始发港要加强源头管理、严把关口,严防船舶超载出港;途径港要加强巡航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船舶超载航行;目的港要严肃查处船舶超载行为,提高执法威慑力和船舶违法成本;船籍港要加强船舶证书的核发、换发和补发管理,彻底打消船员侥幸心理;海事管理机构要持续加强船舶监督管理,全面落实《船舶超载运输长效管理机制实施意见》和各项安全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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