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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017〕常行复不字第008 号)

发布日期:2017-11-20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申请人:施某

被申请人:常州市监察局

申请人认为常州市监察局未就其举报事项予以回复的行为违法,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017年3月2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2016年5月3日,申请人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提出依法履职申请,要求:1、查处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人民政府未在其政府网站上公开《常州市新龙生态林项目“双退出”试点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常春政〔2012〕33号)并责令其在政府网站公开上述文件;2、对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人民政府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人问责;3、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2016年5月25日,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施某信息公开来信投诉举报事项的答复》,告知申请人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人民政府已经通过政策宣传等方式将该文件向社会公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2016年6月2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常州市监察局提交《关于查处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及责任人的举报信》,要求查处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并确认该行为违法,对未履职的分管副职、具体经办人进行问责,并将受理、处理情况告知申请人。2017年2月28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常州市监察局未就其举报事项予以回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条规定,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第十八条规定,行政监察机关的监察职责具体针对的是被监察对象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本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要求被申请人对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进行查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被申请人据此所作的行为应为行政监察行为。行政监察行为是行政监察机关为履行政纪监督职责作出行政处分决定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包括对相关举报事项的处理决定)的活动,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并不是基于对外的行政管理权限对行政相对人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对作为举报人的申请人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申请人提出的上述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不予受理决定,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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