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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常州市区客运出租汽车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5-07-10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了为应对国内燃料价格波动对客运出租汽车营运产生的影响,维护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升常州市市区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常州市区客运出租汽车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征求意见稿)》,现予公布,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您可以通过常州市物价局网站“建言献策”栏目网上填写意见,或来电来函发表您的意见和建议,地址:常州市行政中心(龙城大道1280号)1号楼A座8楼,邮编:213022,电话:85683218,传真:85683211,电子信箱:czarrow@163.com。

    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5年7月17日。

    附件:《常州市区客运出租汽车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征求意见稿)》

                                                              

常州市物价局

2015年7月9日

 

    常州市区客运出租汽车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

    (征求意见稿)  

     为应对国内燃料价格波动对客运出租汽车营运产生的影响,维护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和谐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联动机制。

    一、联动原则

    1.综合调控,各方负担。出租车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以经营者和消费者共同负担为前提,统筹考虑燃料价格变动、政府财政补贴等因素,运用经济手段促进出租车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2.紧密挂钩,同向联动。出租车运价与燃料价格实行挂钩变动,出租车运价应当随着燃料价格的升降作同向调整。

    3.弥补成本,相对稳定。出租车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主要用于消化燃料价格变动对出租车营运成本的影响,应当尽量保持出租车运价的相对稳定。

    4.易于操作,便于监督。出租车运价与燃料价格的联动方式,应当操作简易快捷,测算方法公开透明,便于接受社会监督。

    二、联动方法

    以市区出租车司机收入和成本为测算基础,以出租车司机年平均收入略高于当年市区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增收目标,当燃料价格变动对营运成本的影响达到一定程度时,主要通过基本运价外加收燃料附加费的方式疏导运价矛盾。

    1.联动基准点

    联动基准点与市区出租车司机月度平均收入和成本、政府财政补贴、市区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水平挂钩。

    当燃料价格高于联动基准点,燃料提价因素由司机或乘客负担,实施出租车运价与燃料价格的联动。

    2.联动首次启动点

    首次启动点由联动基准点和司机自我消化两部分组成。

    当燃料价格高于联动基准点、低于首次启动点时,燃料提价因素由出租车司机自我消化。

    当燃料价格高于(含等于,下同)首次启动点,每车次一次性向乘客收取1元燃料附加费。

    3.联动再次启动点。以联动首次启动点为基础,当燃料价格高于1元燃料附加费(或其倍数)可抵消的燃料提价额,每车次向乘客加收1元(或其倍数)的燃料附加费。

    4.当燃料价格下降至低于(含等于,下同)联动启动点,则减收1元或其倍数的燃料附加费,直至取消燃料附加费。

    5.为避免出租车运价频繁变动,燃料附加费调整间隔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当燃料价格高于或低于联动启动点,且距离上次燃料附加费调整时间达到6个月时,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于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并执行。

    6.联动基准点、联动启动点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度由行业主管部门以公车公营、一车两驾、主流车型为样本进行测算,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向社会公示并执行。

    7.当燃料价格长期高于再次启动点,经法定程序,可将燃料附加费并入客运出租汽车基本运价。

    8.联动基准点、联动首次启动点、联动再次启动点等相关指标的测算方法见附件。

    9.上述燃料价格均指国家公布的出租车行业通用燃料的最高零售价。

    三、保障措施

    1.严格控制各种涉车收费。各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涉及出租车企业的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各出租车企业未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增加出租车司机经济负担(含代收代付费用)。

    2.加强出租汽车成本监测。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出租车行业燃料结构、燃料价格、主要营运指标,以及出租车企业经营成本、司机收入开支等情况的监测分析,以保证联动机制运行的准确性。

    3.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按照联动机制加收或减收燃料附加费时,价格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供相应的标价标贴和税务票据,出租车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统一使用税务部门核发的票据。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相关指标测算方法  

    附件:              

    相关指标测算方法

    1.联动基准点:

    (1)上年度月均收入=上年度月营运收入+上年度月均发放的政府燃料补贴

    (2)本年度预计月均成本=本年度预计月均营运成本+出租车驾驶员月均目标工资×2

    =(月综合承包费+燃料费支出+其它)+(市区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调整系数×2)

    (3)联动基准点=(上年度月均收入-月综合承包费-其它-市区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调整系数×2)/上年度月均燃料消耗量

    联动基准点为:当本年度预计月均成本与上年度月均收入持平时,测算出的燃料价格。

    2.首次启动点:

    首次启动点=联动基准点+(1元燃料附加费可抵消的燃料提价额/2)

    1元燃料附加费可抵消的燃料提价额=(燃料附加费1元×上年度月均载客次数)/ (每公里燃料消耗量×上年度月均行驶里程)

    3.再次启动点:

    再次启动点=首次启动点+1元燃料附加费可抵消的燃料提价额或其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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