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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结果反馈

发布日期:2020-07-24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2020年6月24日至7月23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开展了《常州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社会各界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的意见和建议。

意见征集工作得到了公众的积极响应,征集期内,收到广大网民通过电话、信件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修改建议,针对常州建筑行业实际情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相关反馈意见进行了分析研究,对以下合理意见予以采纳:

网友建议:《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第二款“建筑企业应当按月足额支付建筑工人工资,并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薪酬标准,结合实名制系统考勤记录编制工资发放表。工资发放表经建筑工人签字确认,由总承包企业核实后向经办银行递交应发工资等信息。经办银行应当核对工资卡信息无误后,直接将工资从专用账户划入建筑工人个人实名制银行卡。对于工资卡信息不在实名制银行卡库的或者存在重复办卡无法代发的,经办银行应当及时反馈总承包企业,必要时可向市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建议下放报告权限,经办银行必要时可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理由是《办法》对市、辖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职责分工进行明确,具体工程项目由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管理,经办银行及时向属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能够及时纠正和处理存在的问题,能够更好地落实《条例》及《办法》有关要求。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采纳情况:同意采纳,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建筑企业应当按月足额支付建筑工人工资,并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薪酬标准,结合实名制系统考勤记录编制工资发放表。工资发放表经建筑工人签字确认,由总承包企业核实后向经办银行递交应发工资等信息。经办银行应当核对工资卡信息无误后,直接将工资从专用账户划入建筑工人个人实名制银行卡。对于工资卡信息不在实名制银行卡库的或者存在重复办卡无法代发的,经办银行应当及时反馈总承包企业,必要时可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同时,网友提出的其他问题和建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均给予了回复。在这次公开意见征集活动中,公众积极参与,对《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完善起到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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