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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低保边缘家庭认定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9-04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各辖市、区民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政策体系,增进低保边缘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根据《常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暂行办法》(常办发[2017]83号)和《常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常民救[2013]7号)及相关文件精神,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与管理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对象认定

(一)持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居民家庭,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超出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但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2倍(含2倍),且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低保边缘家庭: 

1. 大病患者(恶性肿瘤、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脑中风、慢性肾功能衰竭、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急性心肌梗塞、需外科手术介入或介入手术治疗的心脏大血管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分裂症、艾滋病等)或者患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占家庭年收入的25%以上; 

2.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人员除外);

3. 单亲家庭中有未成年子女; 

4. 70周岁以上老人;

5. 全日制公办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在读学生; 

6. 当年家庭遭受突发性灾害。 

(二)下列家庭或家庭成员不在低保边缘认定范围之内: 

申请家庭或家庭成员有《常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细则》(常民救[2013]7号)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救助待遇 

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边缘家庭可以享受以下救助待遇: 

(一)医疗救助,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在居民医保或职工医保有效的前提下,于资格认定的次月开始享受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待遇随低保边缘资格取消而结束,医疗救助待遇的起止时间及名单由系统自动生成后推送给人社医保系统; 

(二)“两节”一次性生活补助金,低保边缘家庭每年1月份可以领取一次性生活补贴; 

(三)物价补贴,当月物价指标CPI超过3%时,次月低保边缘家庭享受物价补贴; 

(四)临时救助,参照《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常政办发[2015]101号)执行。

以上各类救助待遇按相关文件规定申请。 

三、程序及标准

(一)低保边缘家庭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参照《常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细则》(常民救[2013]7号)第六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家庭收入的认定参照《常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细则》(常民救[2013]7号)第四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家庭金融资产标准的认定参照《市政府关于明确常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金融资产标准的通知》(常政发〔2016〕123号)执行,本市低保边缘家庭人均金融资产标准暂定为3.5万元。低保边缘家庭金融资产标准根据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数量,按照下列规定,依据标准值适度调节,不按家庭成员类别进行增加:

1. 1人户,按标准值上浮20%;

2. 2人户,每人按标准值上浮10%;

3. 3人以上户(含3人),每人按标准值计算,最高限额为12万元。

四、监督管理 

(一)低保边缘家庭实行动态管理,可以按月进行申请,一般每一年复核一次。申请时,必须填写《江苏省 市 县(市、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复核时,由系统自动推送常州市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进行核查。

(二)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边缘家庭资格的,由区民政部门或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对骗取的各类救助待遇根据有关规定追缴。 

(三)低保边缘家庭申请人或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严重扰乱低保边缘家庭认定与管理工作秩序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如实提供低保边缘申请家庭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五)低保边缘家庭认定与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常州市民政局

2018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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