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2017]常行复第113号)
申请人:黄某某。
被申请人: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黄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11月16日作出的常人社工认字(不受)[2017]第12017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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