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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常州市航空口岸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4-11-21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进一步增加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提高办文质量,现将市口岸办提交的《常州市航空口岸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在网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市政府审议发布。您可在2014年12月2日之前将自己的意见或建议以书面或邮件方式提交。感谢支持!
  通信地址: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经济法规处
  联系人:赵星  电话:85683393          传真:85683377
  电子邮箱:zqyjfk@163.com

    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4年11月21日

    

    常州市航空口岸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航空口岸管理,促进航空口岸各单位的协作和配合,提高口岸工作效率,创造良好的出入境通关环境,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服务,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航空口岸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口岸管理机构负责本市航空口岸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第四条  边检、海关、检验检疫等单位(以下统称查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规定,负责对出入境人员、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机上供应品及源头加工点、口岸区域内的食品、饮用水和公共场所卫生等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检验、检疫等工作。

    第五条  航空口岸实行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航空口岸重要事宜和工作中出现的重要问题。联席会议由市口岸管理机构召集,查验单位、机场公安、空港事务管理机构、机场公司及相关航空公司或航空代办等单位负责人参加。

    第六条  航空口岸内从事口岸查验、交通运输、对外贸易、空运代理、仓储转运、涉外服务、安全保卫及其他出入境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航空口岸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规定,密切配合,保证航班安全、客货运输畅通,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共建文明口岸,维护口岸形象。

    第七条  航空口岸单位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一)恪尽职守,自觉遵守工作秩序和外事纪律;

    (二)着装整齐,举止端正,自觉维护口岸形象;

    (三)热情服务,礼貌待人。

    第八条  航空口岸实行“首问责任制”。航空口岸单位工作人员对出入境的旅客或进出口企业的办理事项,对于属于本单位职责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对于不属本单位职责的,应当及时告知或移交有关单位办理。

    第九条 查验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在出境飞机起飞前2小时开始办理查验手续;出境飞机起飞前30分钟停止办理值机手续;飞机起飞20分钟后查验单位工作人员方可撤离工作现场。

    第十条 停止办理出境手续后,机场值机人员应当及时将旅客名单送交查验单位。对迟到旅客,机场公司商查验单位同意后,方可办理出境手续。

    第十一条 入境旅客接受查验前和出境旅客接受查验后不得与迎送人员接触。

    享受礼遇的宾客,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手续。

    第十二条  航空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查验单位预报载运的旅客、机组人员及有关信息。

    新开辟国际、地区航班,机场公司原则上应当提前45日报市政府、口岸查验单位和市口岸管理机构。国际备降飞机或航班变更时间及临时增加班机等,应当及时通知查验单位。

    第十三条  国际(地区)航班出入境期间,航空口岸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四条  口岸查验区安全保卫工作,由机场公安、安检和边检负责,航空口岸单位予以配合。夜间停、驻场飞机,由机场公安负责监管,机场安检负责具体监护。

    第十五条 进出口岸查验区应当按规定佩带口岸查验区通行证,无证人员不得进入;确因工作需要临时进出的,应当凭临时通行证,由有关航空口岸单位专人全程陪同,在工作人员通道通行,并遵守相关规定,主动配合相关单位查验。

    口岸查验区通行证和临时通行证的发放与管理,由机场公安负责。

    第十六条  口岸限定区域(出境口岸限定区域范围自边检旅客候检区域至机门;入境口岸限定区域范围自机门至边检验证台)由机场边检实施管理。进出口岸限定区域应当按规定佩带口岸限定区域通行证,查验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出口岸限定区域,机场边检应当提供便利。

    口岸限定区域通行证的发放与管理,由机场边检负责。

    第十七条  各航空口岸单位应当保持友好协作。查验单位组织业务工作培训,相关航空口岸单位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第十八条  市口岸管理机构对口岸查验单位工作实施年度目标考核管理,按照规定对优秀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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