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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规定有哪些?

发布日期:2022-10-16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一)个人账户划入标准 
  未退休(退职)人员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标准为:参保人员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的,按缴费工资基数的2.9%划拨;36周岁至45周岁的,按缴费工资基数的3.4%划拨;46周岁至退休(退职)年龄的,按缴费工资基数的4.2%划拨。 
  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上年度退休金基数的5%划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的老工人,按本人上年度退休金基数的6%划入。同时对退休(退职)人员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标准实行保底制度:71周岁以下全年划拨个人账户不满360元,按360元标准划入;71周岁及以上全年划拨个人账户不满420元,按420元标准划入。 
  退休(退职)人员应缴纳的医疗救助基金(每人每月5元)从个人账户中扣缴。 
  (二)个人账户划拨时间 
  未退休(退职)人员按月划拨个人账户,退休(退职)人员按半年(每年的1月及7月)划拨个人账户。 
  (三)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医疗费用中药品和医疗服务设施个人支付部分,对个人账户结余金额超过1500元的部分,按照个人自愿的原则,可用于支付本人以个人名义参保者参加职工医保的保险费用,或用于支付本人、配偶或子女参加居民医保的保险费用,也可用于购买本人的商业医疗保险。 
  个人账户实行超支自理,其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时,个人账户可随同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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