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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常州市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4-24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地方立法质量,以良法促发展、保善治,现将常州市市场监管局起草的《常州市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以及说明全文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

2023年4月24日至5月23日。

二、公开征求意见的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意见和建议:

1、信函:邮寄至常州市太湖东路105号常州市市场监管局食品经营处,邮编:213022;请在信封上注明“常州市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意见建议”字样。

2.电子邮件:发送至电子邮箱864420411@qq.com;请在邮件主题注明“常州市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意见建议”字样。

三、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

对征集到的立法建议,市市场监管局将与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反馈。

特此公告。


附件:1.《常州市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2.《常州市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草案)》起草说明



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4日


附件1

常州市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宗旨、依据】

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保证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职责分工和基层治理】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市、辖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分析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大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承担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网络餐饮服务行业管理工作,指导餐饮服务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建立健全各项制度。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打击危害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犯罪,依法查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领域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及拟适用行政拘留案件。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基层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体系,协助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行业组织】

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督促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责任,组织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并提供相应的指导和服务。

第五条【社会共治】

鼓励消费者、送餐人员等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治理,充分发挥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在食品安全工作中的社会共治作用。

对消费者、送餐人员等社会公众提供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违法线索,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证属实处理后,由负责举报调查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举报人给予相应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共同制定。

第六条【入网审查】

第三方平台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交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餐饮备案信息)依法进行审查,如实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等信息,并与其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食品安全责任。

第三方平台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依法审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条【进货查验】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主体责任,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采购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等食品相关产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证明、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采购或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时未查验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处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食品相关产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证明、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警告或通报批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或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八条【食品添加剂管理】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并在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规定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原则、允许使用品种、使用范围以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规范食品添加剂管理。鼓励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向消费者承诺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采用适当方式公示餐饮食品加工制作时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九条【互联网+明厨亮灶】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以视频形式实时公开食品加工制作现场,第三方平台应当为平台内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技术支持。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以视频形式实时公开食品加工制作现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警告或通报批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三方平台未为平台内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技术支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警告或通报批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膳食信息】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随餐提供食用时限等膳食相关信息,并提醒消费者收到后尽快食用。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随餐提供膳食相关信息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警告或通报批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外卖封签】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外卖包装封签或外包装袋等密封方式,封签、外包装袋口在开启后应当无法复原。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本条第一款规定使用外卖包装封签或外包装袋的,送餐人员应当拒绝配送,消费者有权拒绝接收。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本条第一款规定使用外卖包装封签或外包装袋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警告或通报批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外卖配送】

配送食品时,送餐人员应当对外卖食品进行核对,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箱(包),并保证配送过程食品不受污染。配送箱(包)应当保持清洁,并定期清洗消毒。

由第三方平台管理的送餐人员未履行上述外卖配送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送餐人员所在单位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由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自配的送餐人员未履行上述外卖配送义务的,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警告或通报批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制止餐饮浪费】

第三方平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以醒目方式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不得设置起送费等限制条件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鼓励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第三方平台、自建网站的点餐页面明示食品重量等内容,推行小份菜或半份菜。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按照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按照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方平台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或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警告或通报批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信用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第三方平台实施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建立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第三方平台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第三方平台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责任约谈等情况,并根据信用记录,调整监督检查频次。

第十五条【食品安全监测】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开展食品安全监测,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线索开展重点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实施时间】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常州市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草案)》起草说明

为加强我市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市市场监管局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要求,起草了《常州市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称《规定》),现就《规定》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规定(草案)》的必要性

近年来,网络餐饮服务以其方便快捷等优势快速发展,逐渐成为餐饮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成为消费者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项服务。目前,常州市餐饮单位持续保持在4万家以上,其中网络餐饮单位占30%左右。新业态新模式给食品安全带来许多新问题,网络餐饮单位后厨环境差、加工操作不规范、配送中食品受污染等问题屡见不鲜。2018年起,常州市市场监管局为强化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鼓励网络餐饮单位积极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使用外卖封签等措施来保障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但在实践中,“互联网+明厨亮灶”、外卖封签等措施在推进中缺乏强制性法律依据。因此,我市有必要制定出一部善治良法,为提升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管理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在市委、市人大、市政府的有力领导下,市市场监管局成立了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和起草工作专班,制定了《规定》立法起草工作方案,有序开展《规定》的立法调研与起草工作。

起草工作专班根据立法要求,围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利用各种资源及渠道广泛收集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各类专业报告,通过汇总分类,遴选出与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关联度较高的部分,形成了《立法参考资料汇编》。起草工作专班通过研制调研提纲和发放调查问卷、实地走访网络餐饮单位,开展大范围立法调研和征求意见,围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管理”主题,多次组织召开座谈会,听取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餐饮行业协会商会、基层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市民代表、法律专家等各个层面的意见和建议。在扎实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工作专班形成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三、《规定》主要内容

《规定》以“小、快、灵”为基本的立法思路,立足填补上位法的空白点,增强上位法的可操作性。《规定》共16条,针对常州市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的关键环节作出了详细规定和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第1条至第5条,确立立法宗旨、明确适用范围,确定政府、相关部门、行业组织在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并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治理,发挥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作用。

第6条至第13条,对网络餐饮第三方平台及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从入网审查、进货查验、食品添加剂管理、互联网+明厨亮灶、膳食信息、外卖封签、外卖配送、反食品浪费等网络餐饮服务的关键环节作出明确规定。

第14条至第15条,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网络餐饮信用管理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第16条,对《规定》的实施时间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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