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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2-23   字号:〖

各辖市(区)医保局(分局)、财政局、税务局,常州经开区医保分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助力企业纾困解难,提振发展信心,全力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根据《省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规〔2023〕1号)、《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保助力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若干举措的通知》(苏医保发〔202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等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全市职工医保用人单位缴费费率阶段性下调1个百分点,由8%下调为7%,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缴费比例阶段性下调1个百分点,由9%下调为8%。

二、完善和优化经办管理服务,实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用人单位无需提出申请即可享受降低缴费费率政策,降费率期间参保人员医保待遇不受影响。

三、各地要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做好统计监测,及时报送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缴费费率情况,确保降费率政策落实到位。

常州市医疗保障局               常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

2023年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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