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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常州市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5-07-21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进一步增加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提高办文质量,现将市城管局提交的《常州市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在网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市政府审议发布。您可在2015年7月31日之前将自己的意见或建议以书面或邮件方式提交。感谢支持!
    通信地址: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法规处  
     联系人:罗婧  

       电话:0519—85683383    传真:85683377
       电子邮箱:zqyjfk@163.com
                                                         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5年7月21日 

        常州市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促进餐厨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和人体健康,依据《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加工废料、食物残余、过期食品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前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全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市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并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各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

    发改、公安、环保、农业、商务、卫生、工商、质监、价格、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合理膳食等方式,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参与制定有关标准,规范行业行为;推广减少餐厨废弃物的方法,将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工作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范围;支持对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的科学研究和创新,促进餐厨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第二章 餐厨废弃物的产生、申报

    第六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自餐厨废弃物首次产生之日起10日内向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餐厨废弃物产生情况,并在常州市一卡通数字化监管系统平台上填写申报表。

    申报审核通过之日起七日内与获取常州市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及综合处置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签订责任书,并自责任书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责任书报送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及综合处置特许经营企业签订责任书之日起7日内,在常州市一卡通数字化监管系统平台上详细登记信息,并上传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餐厨废弃物收运责任书等。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名称、经营场所发生变更或者餐厨废弃物产生量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及时报告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第八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和容器储存间,收集容器由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及综合处置特许经营企业统一安装射频识别卡;

    (二)将餐厨废弃物与非餐厨废弃物分类收集、单独存放,并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三)保证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射频识别卡和容器储存间完好、密闭和整洁,并保持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四)在餐厨废弃物产生后24小时内将餐厨废弃物运至指定地点交给与其签订协议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及综合处置的特许经营企业收运处置。

    第九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水库、沟渠和公共厕所等场地;

    (二)将生活垃圾(一次性餐饮具、酒水饮料容器和塑料台布等)、建筑垃圾等混入餐厨废弃物中;

    (三) 将部分餐厨废弃物交由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

    (四)放任其他非法单位和个人收运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废弃物;

    (五)人为蓄意破坏餐厨废弃物收集装置、射频识别卡;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餐厨废弃的收集、运输及综合处置 

    第十条 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依法实行特许经营。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有关特许经营的法律、法规、规章确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及综合处置企业,向社会公告并与其签订收集、运输及综合处置特许经营协议,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单位,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

    (二)配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餐厨废弃物专用密闭自动卸载运输车辆,并按规定安装使用数字化管理信息系统相关设备,具有规定的标识标志,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许可证件;

    (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五)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相应的规划许可证;

    (六)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有关标准;

    (七)具有健全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八)具有可行的餐厨废弃物废水、废气、废渣处理技术方案和达标排放方案;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及综合处置特许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废弃物,每天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清运餐厨废弃物不得少于一次;

    (二)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运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场所;

    (三)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车辆,应当为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确保密封、完好和整洁,并喷涂规定的标识标志;

    (四)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并保证其运行良好;

    (五)在餐厨废弃物处置场(厂)设置餐厨废弃物贮存设施,并符合环境标准;

    (六)建立健全日常环境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对污染物排放和周边环境影响开展委托监测,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七)收集、运输和处置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废水、废气和噪声达标排放,固废安全处置,防止二次污染;

    (八)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理餐厨废弃物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九)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十)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联单制度;

    (十一)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台账制度;台账应当每月向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报送一次,并向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备案;

    (十二)安装数字化管理信息系统相关设备,使用一卡通数字化监管系统;

    第十三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及综合处置特许经营企业应当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餐厨废弃物收运过程中向收运车辆里注水;

    (二)将收集来的餐厨废弃物随意倾倒、遗洒、丢弃、裸露堆放;

    (三)将餐厨废弃物作为食品销售,或作为食品加工原料使用;

    (四)人为恶意破坏数字化管理信息系统相关设备,造成信息采集错误;

    (五)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作为饲料销售;

    (六)未经市城市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停业、歇业;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信息平台,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特许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据餐厨废弃物特许经营企业的收运处置能力,逐步将全市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全部纳入监督管理,最终达到全面覆盖。

    第十五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加强研究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积极扶持相关企业开展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

    财政部门负责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各个环节以及处置设施运行、建设的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价格部门负责做好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价格监测工作。

    农业、工商、质检等部门负责加强对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加工成的肥料产品的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的行为,并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食用的屠宰废弃物的监督管理。

    商务部门负责加强餐饮业行业管理,督促引导餐饮服务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配合做好餐厨废弃物统一收运工作。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加强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利用等相关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卫生部门负责加强食用油安全的风险监测,完善相关检测方法。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用油、非法购买、使用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加工的食品油的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各种无证无照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废弃物以及生产经营利用餐厨废弃物加工的油脂危害环境与人身健康的犯罪行为。

    第十六条 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十七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及综合处置特许经营企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6个月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及综合处置特许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保障及时收集、运输和处置餐厨废弃物的措施。

    第十八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废弃物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废弃物的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置。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及综合处置特许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餐厨废弃物污染突发事件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据《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 月 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金坛市、溧阳市开展餐厨废弃物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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