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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09-30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精神,加强与上位法的衔接,依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政策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市政府重新发布《常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2018年9月7日发布的《常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现就新《办法》出台的背景和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新《办法》出台背景

1.上位法的颁布实施。5月,国家颁布了《政府投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是政府投资领域的第一部行政法规,也是政府投资领域所有规章制度合法性、合规性审查的依据。为贯彻落实《条例》精神,与上位法的要求保持一致,根据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新《办法》,强化政府投资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

2.市人大审查计划的要求。为了强化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审查监督,完善计划审查制度体系,规范审查工作流程,市人大近期出台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级政府投资计划审查的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对政府投资计划和投资项目的管理提出了新的工作要求,新《办法》贯彻了《操作规程》的审查要求。

3.实际工作的需要。《常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自去年11月实施以来,对各部门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项目管理流程不够顺畅、有些环节在实践中操作比较困难、有些规定不够细致等问题,需要根据实际进行调整完善。《条例》适用的政府投资是全域全口径的范围,对全市来说,辖市区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也要符合《条例》要求,因此,在新《办法》里明确要求辖市区要参照执行。

4.机构改革后部门职能调整的要求。机构改革后,很多与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的部门和职能都发生了变化,为顺应改革要求,规范管理制度,理顺工作流程,在新《办法》中作出了相应的调整。

二、其他有关事项的说明

1.关于政府投资项目的界定

根据《条例》要求,其规范的政府投资没有起止限额,实现全口径管理。因此,新《办法》对适用的政府投资项目参照条例规定,实行全口径覆盖。

2.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的规定

根据《条例》规定,列入年度计划内的项目,要求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或者核定投资概算,因此,新《办法》调整了原来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才可以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规定,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报批提前至三年滚动计划阶段。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只是项目前期工作方案的研究论证程序,不是项目落地建设的决策依据。项目必须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落实了资金保障,才可以在当年度开工建设。因此,经市人大审议通过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才是项目落地建设的决策依据。

3.关于预备项目的规定

新《办法》中预备项目只在年度计划的初步方案里作备选,不再纳入正式下达的年度计划里。年度计划正式下达以后,预备项目将保留在年度计划的项目管理库里,可以开展前期工作,落实了资金保障后,可按规定程序纳入年度计划后开工实施。

4.关于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的规定

根据《条例》规定,新《办法》对法定调概的范围、程序和条件作了明确界定,目前执行的《关于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估算、概算调整工作的通知》(常发改〔2018〕20号)将在新《办法》正式施行后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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