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2019]常行复第002号)
申请人:某投资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常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新北区大队。
某投资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常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新北区大队于2018年11月27日作出的常新公(消)行罚决字﹝2018﹞03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9年1月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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