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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常州市消火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4-05-22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进一步增加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提高办文质量,现将市公安局提交的《常州市消火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在网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市政府审议发布。您可在2014年5月30日之前将自己的意见或建议以书面或邮件方式提交。感谢支持!
  通信地址: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法规处
  联系人:罗婧
  电话:0519—85683383    传真:85683377
  电子邮箱:zqyjfk@163.com


  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4年5月20日


  常州市消火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消火栓的管理,确保灭火救灾用水,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和《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室外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消火栓是指市政建设室外消火栓和单位自建室外消火栓,包括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单位配建的消火栓和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
  第四条  地区消防规划应当包括市政道路的消火栓建设规划,并与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通信等内容一并纳入并城乡规划,并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消火栓建设数量不足或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进行技术改造。
  第五条  规划、财政、建设、供水等部门及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消火栓管理的相关工作。
  规划部门会同建设、供水等部门负责消火栓的建设规划。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城市道路和供水专业系统等建设规划时,应当就市政消火栓的相关内容征询公安消防机构的意见。
  财政、建设等部门会同供水部门负责市政消火栓的新建、迁建、补建、拆除和维护保养等工作。
  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建设单位负责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
  公安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会同相关部门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六条  市政消火栓应当与市政道路同步设计、施工和验收,建设经费纳入市政道路总投资。竣工后,市政消火栓的施工图纸应当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规定,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配建的消火栓,建设单位应当将相关设计文件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中配建的消火栓,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将相关设计文件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抽查;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抽查。
  第七条  消火栓及其给水管线的建设设计、施工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施工的相关消防技术标准。
  第八条  消火栓的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选用的消火栓必须是国家消防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
  第九条  市政消火栓实行专用制度,除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条  绿化、市容环卫等部门及相关单位确需使用市政消火栓的,使用单位应当向供水部门办理市政消火栓使用手续,并在指定消火栓取水。供水部门应当分区域设置一定数量的指定消火栓,并设置显著标志。在使用过程中,附近发生火灾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市政消火栓由建设部门组织供水部门落实维护保养职责。
  单位消火栓和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护保养。
  第十二条  消火栓的维护保养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专兼职人员,建立健全巡视、维护和管理制度;
  (二)确保消火栓完好有效,无部件缺损和漏水现象;发现消火栓丢失、损毁或者接到报修电话的,应当及时进行维修、更换或者补装;
  (三)每年定期试水两次,并清除栓内污水;
  (四)定期向公安消防机构提供消火栓的设置地点、数量、规格、分布图等资料。
  第十三条  公安消防机构在消火栓日常使用的同时,应对消火栓定期进行检查,发现损坏,应及时通知供水部门修理。同时做好市政消火栓编号、建档、统计等工作。
  第十四条  城市长效管理监督主管部门应加强检查考核,发现消火栓损坏时,及时通报相关责任部门进行维修。
  第十五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或者停用市政消火栓,供水管线大范围计划降压停水时,供水部门必须事先通知当地消防部门。
  第十六条  市政消火栓的建设、日常维护保养及消防、绿化、市容环卫用水等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承担。
  单位消火栓的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维护保养经费由建筑使用单位承担。
  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的建设经费和保修期内的维修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可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日常维护维修除外。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火栓的义务。禁止下列行为:
  (一)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二)擅自拆除、停用、损坏消火栓。
  因车辆碰撞、施工等原因致使消火栓及其管线损坏、损毁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告或者通知供水部门,其修复费用及相关损失由行为人或单位承担。未报告的按相关法律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相关设计文件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未经消防验收的;未按照规定将相关设计文件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或者竣工后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开启消火栓取水的,由供水主管部门按照《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履行消火栓维护保养责任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消火栓的配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二)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
  (三)擅自拆除、停用或者损坏消火栓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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