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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运管处走进《政风热线》解答运输行业管理问题

发布日期:2012-08-13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8月1-2日,常州运管处处长许晓枫、副处长夏俊华、新北运管所所长蒋青等人先后走进直播室,参与我市第十一轮政风热线,面对面接受群众监督和投诉咨询,并就出租汽车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出租汽车更新、打击无证非法经营、学驾人利益维护等一系列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作了详细的解答。
  问:油价三次下调,93号汽油每升售价重回“6元时代”。全国好多地方都在取消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常州能跟上步伐吗?常州目前的油运价联动机制是怎样的?
  答:根据常州出租汽车行业实际情况,为保持出租汽车运价稳定,常州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此次暂不作调整,仍然执行“9+1”模式。
  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政策,其主要作用是在燃料价格频繁变动的情况下,保持出租汽车运价的基本稳定,维护出租汽车驾驶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主要方式是在综合测算成本的基础上,通过设定“启动点”和六个月以上的“观察期”,以“附加费”这种价格调节形式,确保燃料价格上涨的合理消化以及出租汽车运价的基本稳定。
  目前,常州使用双燃料的出租汽车已超过9成,今年4月10日,车用天然气价格也上调了,但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并没有调整。根据常州物价局、交通运输局、财政局联合制订颁发的市区出租汽车运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常州自2010年6月1日零时起,第一次加收燃油附加费每车次1元,即“9+1”模式,当时常州93号成品油价格为每升6.53元,此后成品油价格多次上调,93号成品油最高曾达到每升7.92元,在这期间,常州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也没有作出调整。今年虽然油价三次下调了,但93号汽油每升还维持在6.91元,暂时不考虑调整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
  问:乘坐出租汽车汽车还要收取空驶费?现在常州城区范围已经大幅度扩大,超过6公里就收取空驶费是不是应该调整?还有,为什么有时候同样的路程收费不一样?
  答:“空驶费”此项收费确有其规定,就是在出租汽车行驶达到6公里后开始收取,也就是说,3公里以内,车辆的起租费9元;3-6公里以内,每公里1.8元;6公里以上如属双程(即来回),车价仍按1.8元/公里价收取(此时驾驶员应按下计价器上双程按纽);如属单程,每公里加收50%的回程空驶费,即1.8×(1+50%)=2.7元/公里。
  如果要变更出租汽车空驶费的公里数,需要会同物价部门进行研究,经过召开听证会以及上报上级部门等程序,目前常州地区还没有要变更的计划。
  “其实乘坐出租汽车时,路程和车速都有讲究。当出租汽车行驶时速低于12公里/小时时,计价器计程的同时也自行计时,计时累积每满5分钟,将计费1车公里单价金额,即1.8元。夜间23:00起至次日凌晨5:00,出租汽车租价加收30﹪的夜间行驶费。按规定,除计价费外,乘客还得支付每车次1元钱的燃油附加费。如果再根据“四舍五入”的计算方法,加起来即为每公里3元钱,这便是为什么我们在乘坐出租汽车的过程中,偶尔会发现计价器从20元直接跳到23元的原因。
  问:火车站等客运枢纽地区“黄牛”“黑车”整治情况?
  答:为打击常州火车站地区“黄牛”拉客和“黑车”非法营运,维护客运枢纽等地区秩序,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一是严打黄牛。公安部门牵头,联合火车站、城管等部门加大对北广场黄牛的打击力度,采取定点看守、机动巡逻等方法,挤压黄牛的生存空间,坚决杜绝黄牛喊客、拉客现象。二是取缔黑车。对黑车聚集处,由运管、公安派员长驻。三是加强巡查。交通运管部门与公安交巡警部门密切配合,在客运枢纽周边主要出入口以及重点路段加强路面巡查,一旦发现可疑车辆从事非法营运,将严格依法进行处理。
  今年四月,交通和公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市区打击黑车长效管理机制的工作意见》,进一步确定了工作目标,明确了职责,确定了长效管理机制。
  二、开展专项整治:我处联合公安部门,自2月份起开展了多次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对“黄牛”、“黑车”开展整治。今年以来,已查处黑车307辆,同比增长55%。
  问、驾驶培训学员遭遇教练员的行业“潜规则”,该怎么办?
  答:截止到2012年6月30日,全市共培训学驾人83088人,同比增长7.8%。随着暑假假期的到来,学生学驾高潮又一次来到,一些学员担心教练员“潜规则”,觉得在学习期间不好意思讲,学完后的投诉仍有发生,影响了驾培行业的总体形象。
  针对这些违规现象,我们对所有学驾人明确,首先在报名时一定要找具备资质的正规驾校办理相关手续。另外,2012年3月1日,我省出台了《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办法》。对于教练员有索取、收受学员财物的,以及在执教过程中有侮辱、打骂学员等行为的,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元的罚款,整改期间继续从事教学活动的,将处以1000元罚款。
  今年6月份,我们运管部门联合公安车管部门,对全市43所驾校的近4000名教练员开展了继续再教育活动,学习贯彻了驾培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教练员执教经营行为。为从根本上解决“潜规则”行为,我们正在和公安管理部门一起商量研究,将尽快实现机动车驾驶人培训与考试信息共享系统的对接,通过科技手段,让驾校、运管、车管三方实现资源共享,驾校直接在网上审核培训学时、网上预约车管考试,进一步保证培训、考试的公开化、透明化。
  同时,学员一旦遭遇“潜规则”,可来信、来访或拨打“96196”直接投诉。
  问:《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办法》的内容是什么?和以前政策有什么不同?
  答:《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办法》于2012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驾培办法》分为七章,四十七条,主要围绕规范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活动,提高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质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促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行业的健康发展几个目的,从经营许可,经营管理,学员、教练员与教学车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几个方面,着重规范了驾校用地、教练车和教练员、学员的管理,突出安全驾培;坚持绿色驾驶,突出节能减排;按照市场供求规律,突出有序发展驾校;进一步规范驾驶培训经营行为,提升驾驶培训质量;强化企业服务意识,加强企业信誉管理力度;强化培、考对接,加强交通运输部门与公安部门的协调配合。
  主要有六个方面的不同点:
  (一)关于驾驶培训市场发展规划
  《驾培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市场供求状况,按照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的原则,编制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市场发展规划”,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过编制驾培市场发展规划,从时间和空间布局上对驾培行业的发展进行引导。
  (二)关于教练场用地
  《驾培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教练场用地应当作为交通设施用地纳入当地城乡规划”。
  (三)关于驾培经营许可
  《驾培办法》在第七条第一款中明确规定在设区的市城区范围内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活动的,应当向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四)增加承诺制度
  《驾培办法》在第七条第三款中规定了申请人落实许可事项承诺制度,进而在第八条第二款中规定,被许可人按照准予许可决定书的要求落实许可事项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承诺期满后10日内颁发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许可证件;被许可人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期限未落实许可事项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准予许可决定书。
  (五)关于驾培经营行为
  《驾培办法》专设一章对驾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了规范:一是明确驾驶培训安全和质量要求,在第十四条中规定驾培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以及应急保障制度,并要求其为教学车辆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同时鼓励驾培经营者为学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第十五条中规定驾培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培训,并强化对学员安全、节能意识的培养,不断提高培训质量。二是规范驾培收费行为。在第十六条第一款中规定了驾培费用的组成,明确由驾培经营者自主制定收费标准,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进而在第二款中对超标准收费、低价恶意竞争等以价格手段扰乱驾培市场秩序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三是明确驾培经营要求。在第十二条中要求驾培经营者在经营许可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四是规范驾培经营者的培训行为。在第十七条中要求驾培经营者按规定填写《培训记录》,按时报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同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培训记录;在第二十条中要求驾培经营者应当使用驾驶培训智能化信息系统,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改进管理水平和教学方法。
  (六)关于驾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驾培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两个部门的协作配合作了进一步的规定。一是在第三十二条中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驾培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制度,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预约考试时,参考信誉考核情况。二是在第三十四条中明确驾驶培训与驾驶证考试管理信息要实现共享,建立完善驾驶培训与驾驶证考试的衔接、信息互通和监督制约机制。三是在第三十五条中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受理考试申请时,应当查验《培训记录》,发现弄虚作假的,书面通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四是在第三十六条中规定对于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期整改、停业整顿的驾培经营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停受理其考试申请。
  问:目前我市针对客运行业在推进节能减排方面有什么新举措?
  答:1、严格控制新增道路客运班线和运力。对年平均实载率低于70%的县际以上客运班线,一律不予新增运力,并从严控制新增座位数。
  2、加强班线客运车辆更新管理,优化道路客运车型的结构。实现大、中、小型车辆相配套,高级、中级、普通型车辆相结合,提高客车实载率,减少空驶浪费。目前我市中高级客车比例稳定在93%左右。
  3、积极推进客运经营主体结构调整,继续做好客运班线、旅游包车公司化经营。目前,县际班线公司化率达100%,市际班线公司化率达75.1%,旅游包车公司化率达86.4%。
  4、完善道路运输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对不符合开业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客运企业,坚决清理出客运市场,我处今年已注销一家市区包车企业。
  5、做好农村客运运力调控工作。严格控制新增农村运力。在线路发展上,以现有运力的整合、调整、延伸为主,新增线路为辅。
  6、通过科技手段推进行业节能减排。截至目前,全市县际以上客运班车、旅游客车GPS安装率达到了100%,为运输企业有效核定单车行驶路线、控制油耗提供了可能。目前,我市共有71辆绿色能源车(燃气车),今年有望突破120辆。
  问:常州公交首末班时间、间隔问题?
  答:目前,常州公交根据大多数市民的工作、学习、购物等出行需求及线路特征来确定首末班时间的。途经市中心区域的线路,由于大型商场等下班为21:00至21:30左右,因此线路末班时间也基本和其同步;途经火车站地区的线路,由于考虑到上下火车的客流较多,首末班时间也较长(例如12路公交首末时间为4:50-23:15),因此适当延长首末班时间以满足市民出行需求。
  关于公交间隔问题,常州公交在途经商业、厂矿企业集中区域及学校、医院等市民集散相对集中区域,路堵、交通故障等情况时有发生,按公交时间安排,高峰时段每班车以3到6分钟为主,平峰时段为每班车6到12分不等。分析公交晚点的最直接因素是路堵。因此,我市的公交品质要想进一步提升,需要通过路权优先来保障公交车的准点率和运营速度。目前在我市公交专用道建设中,常规公交的专用道建设严重滞后,尤其是在中心城区,由于交通拥堵,往往造成公交车不准点,增加市民出行耗时。建议及早规划、开辟中心城区常规公交专用道网络,解决平面交通中的道口瓶颈。
  问:客运安全形势严峻,你们怎样推进“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
  答:1、全面推进客运驾驶人素质教育工程。严格客运驾驶人培训管理,严把客运从业驾驶人准入关,全面落实营运驾驶人继续教育,开展客车优秀驾驶人评比活动。
  2、全面落实《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完善安全管理工作,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规范》,加强指导和检查。
  3、切实提高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水平。严格落实客运企业监控主体责任,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动态监控工作的监督检查。
  4、切实抓好旅游包车客运安全管理。开展专项整治,加强旅游包车标志牌标贴的管理,加强旅游包车客运企业管理,严把旅游包车驾驶人的准入关。
  5、扎实开展“安全带—生命线”专项行动。开展广泛的宣传活动,加强安全告知和提醒,开展专项检查。
  6、严管客运车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建立联动执法机制,开展经营行为的专项检查,倒查企业负责人责任。
  7、积极推进客运站安全管理标准化。督促客运站严格执行“三不进站、五不出站”的规定,按照《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基础保障。
  问:听说上海开始“营改增”试点,税改对常州市交通运输及其辅助业的影响?
  答: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政增值税试点方案》等文件,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转增值税改革(简称“营改增”)试点。
  对照我市交通运输及其辅助业,理论上涉及新增的两档增值税低税率,即:交通运输业的11%和现代服务业-物流辅助业的6%。被替代的是现行的交通运输业3%和服务业-运输辅助业5%的营业税。
  如果“营改增”试点后,涉及增值税抵扣,则经营者要设法取得开票资质,建立完整的账目,进行核算,一些没有管理能力的经营者将很难生存,势必引起行业的整合。另一方面,运输市场目前是完全竞争市场,现有市场中一些不规范的经营者,通过一些歪门邪道的手段不公平竞争,行业中“劣币驱逐良币”现象明显,营业税改增值税后,由于税管的体制变化和法律手段的威慑作用,运输市场的格局将会发生很大的调整。从交通运输行业管理的角度看,会引导行业做大做强,符合发展方向。从这种意义上讲,“营改增”是有积极影响的。
  问:我是个运输单位,现在想从事危险品方面的运输,请问要符合哪些条件才能从事这方面运输?
  答: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①自有专用车辆5辆以上;
  ②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l8565)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l589)的要求,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l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③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车辆应当安装GPS监控系统车载终端,车载终端应符合《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车载终端》(AQ3004-2005)技术标准要求,并能适时监控;
  ④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具有运输剧毒、爆炸和Ⅰ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停车场地面积应达到车辆总数的投影面积2倍以上;
  ⑤配备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⑥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
  ⑦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l0立方米,但罐式集装箱除外;
  ⑧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
  2.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
  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人员应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 0周岁,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取得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或者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2年以上,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初中以上学历。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③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并与企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有效劳动合同;
  ④聘用非本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且从业时间超过3个月的,应当到服务地管理部门备案。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以及从业人员、车辆、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问:常州物流行业发展现状怎样?
  答:近年常州交通物流发展态势强劲。一是加快推进常州综合物流园区、江苏凌家塘物流中心、江苏苏浙皖现代物流中心、金坛天誉物流园区等一批重点物流园区(中心)建设项目,武进武南物流园区纳入常州市物流发展总体规划。二是出台《常州市区物流产业规划管理意见》,引导物流企业集聚发展;制定《常州市重点物流园区和企业认定办法》,发挥物流龙头企业、示范企业的引领作用。三是大力培育物流重点企业,江苏新誉能源物流有限公司被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评为4A级物流企业,江苏亚邦医药物流中心被评为3A级物流企业,并完成2家省级交通物流基地和3家省级农村物流示范点的申报工作。四是积极开展甩挂运输推广工作,制定《常州市甩挂运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结合企业实际,发展多元化的甩挂运输作业模式,常州港盛联合甩挂运输项目被列入市级试点。 五是配合做好省物流信息平台建设,深度打造常州物流“易呼通”平台,实现平台与工商、运管网站的系统对接,平台通过对物流企业进行诚信资质认证、建立服务评价体系、采取担保交易方式及提供费率更低的线上保险服务,提高了物流服务过程的保障性,提升了服务品质和社会影响力,目前,平台已拥有常州地区专线物流公司四百余家,专线遍布全国各地。
  问:目前常州市城市配送物流发展方向是怎样的?
  答:近几年来,随着各级政府对现代物流产业引导力度的不断加大,我市城市配送物流产业正处于自然发展的状态。其中,较具成长性的有,亚邦物流的医药、日用品城市配送,凌家塘的农副产品城市配送,溧阳绿洲百菜园的绿色蔬菜城市配送,溧阳扬子广场物流的生活资料的配送等。还有一些电子产品经销商自行组织的电器配送等。
  从网络结构建设方面来看,应以已经存在的各种城市配送形态为主体,使已有的网络体态更完备,更合理,更科学,效能发挥更大。
  从城市配送体系的布局来看,布局涉及用地,城市配送体系的布局也应结合现有的格局加以扩充和完善,也应向我市物流规划区域靠拢,结合城市周边东南西北进行合理的布局。
  问:营运车辆一定要定期进行二级维护和检测吗?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发文取消检测费用,我市为何没有取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部令规定,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必须按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规定的行驶里程或间隔时间,对车辆进行二级维护作业。到目前为止未有国家相关法规关于修改、取消机动车维护和检测的通知。
  车辆维护制度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汽车运行安全的基本制度。二级维护的标准是按照国家标准GB/T18344(《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执行。二级维护的周期是按照规定以行驶里程或行驶时间间隔确定的,具体由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目前是间隔4个月一次,一年3次,其中一次与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一并进行。
  关于检测费用问题,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规定,取消的是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而我市所有综合性能检测站本身均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不是行政事业性单位,不在取消范围。
  问:我对修理厂家的修车质量、服务质量不满意该怎么办?
  答:如果消费者遇到上述问题可以拨打交通热线96196进行投诉(或直接拨打辖区维管部门电话进行投诉:市区85578605、武进86503533、溧阳87221411、金坛82835798)。管理部门将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进行诉讼。
  为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在此提醒您送修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对汽车要维修的故障不了解时,可以先向专业机构、网站或专业人士进行咨询。送修时向维修企业业务接待员尽可能详细地陈述故障现象和维修要求。
  2、对维修企业确定的维修项目、估价单(材料费、工时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要进行比较和了解,并签字认可。
  3、签订维修合同。应包含维修项目、选用配件的类型、收费标准、预计维修费用、维修时间、质量保证期、双方权利和义务、解决争议方式等要素。
  4、维修过程中有超出合同范围,确需增加维修项目、扩大维修范围的,按规定必须征得您同意并订立补充合同后方可进行。
  5、维修竣工后应要求企业按规定提供合格证、《机动车维修记录》、江苏省统一格式的维修费用结算清单、维修发票等。
  另外,我市正在认真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行业标准《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积极倡导维修企业规范、诚信、透明经营。
  一是明确要求维修企业应在醒目位置公示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业务受理程序、服务质量承诺、客户抱怨受理程序和受理电话(邮箱);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投诉电话;经过备案的主要维修项目收费价格、维修工时定额、工时单价,常用配件现行价格、维修质量保证期等。
  二是规定了合同主要内容,维修合同应包含经营者、客户的名称、签约日期、车辆基本信息、维修项目、选用配件的类型、收费标准、预计维修费用及费用超出的解决方式、交车日期、地点、方式、质量保证期等主要内容。规定了补充合同的签订,维修过程中有超出合同范围,确需增加维修项目、扩大维修范围的,应及时与客户沟通,征得客户同意并按规定订立维修补充合同。
  三是确定了机动车维修服务流程,规定了维修派工程序、维修作业程序、过程检验程序、竣工检验程序等。《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的亮点在于加强客户的权益保护,维护客户的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监督批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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