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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补偿范围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日期:2020-10-11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女职工生育或者因生育引起流、引产享受休假期间,生育保险基金按照职工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计发生育津贴。生育津贴补偿期限为:妊娠7个月(含)以上生(引)产的按3个月计发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含)以上、7个月以下流(引)产的按1个半月计发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月计发生育津贴;如遇有难产或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的增加半个月享受生育津贴;如遇有晚育并自愿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增加1个月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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