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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9-14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公益性岗位是用于安置运用常规手段、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特殊困难群体的专门岗位,具有托底线、救急难、临时性的属性。开发公益性岗位,是托底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的重要途径。日前,我市认真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人社规〔2021〕3号)精神,出台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常州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常人社发〔2021〕114号)。现解读如下:

一、相关背景

从国家层面看,中央全会首次对公益性岗位开发作出部署,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建议提出,扩大公益性岗位安置,帮扶残疾人、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人社部首次出台公益性岗位开发文件,提出了公益性岗位开发的许多新思路、新举措、新提法,比如乡村公益性岗位、临时公益性岗位,再比如二次安置政策,等等,都是对现行公益性岗位政策的重大突破。

从省级层面看,省委省政府首次将公益性岗位开发列入民生实事项目,并要求9月底提前完成公益性岗位开发任务。6月22日,省人社厅召开公益性岗位开发视频推进会,要求各地统一思想认识,强化担当责任,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危机感,运用超常规办法,采取超常规举措,确保按时完成民生实事任务。

从市级层面看,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困难群体就业帮扶工作,副市长杭勇批示要求市人社局抓紧研究出台文件并抓好贯彻落实。市人社局第一时间与相关部门主动对接,多次深入基层开展调研,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在反复征求意见、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制定《常州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为做好就业困难人员托底安置工作提供了重要支撑。

二、主要亮点

与上一轮公益性岗位扶持政策相比,本轮公益性岗位扶持在开发主体、开发机制、扶持政策、开发领域等方面有了新的突破,具体如下:

一是扩大了公益性岗位开发主体。将公益性岗位开发主体扩大到各类用人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劳务派遣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居委会和村委会等城乡居民自治组织。

二是创新了公益性岗位开发机制。市人社、财政、民政等15个部门联合发文,由以往人社部门独自开发改为部门协同开发,形成了工作合力。

三是优化了公益性岗位扶持政策。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累计最长为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补贴期限最长为5年。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再延长3年。全日制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由原先的每月707元提高至每月1140元,增长61.2%。

四是拓展了公益性岗位开发领域。既有便民服务、公共服务岗位,又有社会管理岗位;既有长期性岗位,又有临时性岗位;既有城镇公益性岗位,又有乡村公益性岗位,满足不同类型就业困难人员的需要。

三、推进措施

为推动新政落地,重点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压实目标责任。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运用超常规办法,采取超常规举措,确保按时完成民生实事任务。

二是加大宣传力度。依托传统媒体、新媒体,加强公益性岗位扶持政策宣传,提高用人单位和就业困难人员对政策的知晓度,鼓励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充分挖掘各地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好做法、好经验,加强典型宣传,营造全社会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社会氛围。

三是提升业务水平。通过集中辅导、微信群交流、基层专题培训等措施和形式,加强政策和业务指导,帮助基层提升政策执行和业务经办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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