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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常州市免除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2-11-08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进一步增加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提高办文质量,现将《常州市免除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在网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市政府审议发布。您可在2012年11月12日之前将自己的意见或建议以书面或邮件方式提交。感谢支持!
  通信地址: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法规处 
   联系人:岳鸣刚  
     电话:0519—85683383    传真:85683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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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2年10月29日
 
常州市免除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加快建立和完善殡葬救助保障制度,减轻群众办丧负担,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1〕128 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死亡,并在本市各殡仪馆办理遗体火化事宜,且不享受机关、事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丧葬费,并使用符合规定的殡仪专用车辆接运遗体的下列人员,免除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
(一)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
(二)出生后尚未登记户口的婴儿、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
(三)驻常部队现役军人;
(四)公安部门经办处理的无名尸。
具有本市户籍在外地死亡并在外地办理火化的人员,也可免除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死亡后的遗体火化事宜,应在其户籍所在地殡仪馆办理方可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是指在殡仪馆内发生的下列费用:
(一)普通殡仪车遗体接运费(单程20公里内);
(二)抬尸楼层费(6层以下);
(三)遗体存放费(3天内);
(四)遗体火化费(普通火化设备);
(五)骨灰盒费(300元)。
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还可以享受普通告别厅租用费和在殡仪馆1年骨灰寄存费。
第四条  殡葬基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由当地物价部门核准。
在本市各殡仪馆办理遗体火化事宜的人员,其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由提供服务的殡仪馆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直接予以免除,未发生的免费项目不能抵充其它消费项目,费用节余不返,超出部分自理。
具有本市户籍在外地死亡并在外地办理火化的人员,其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由丧事承办人(指逝者的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下同)按规定事后据实报销。
第五条  各殡仪馆办理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免除事项,应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丧葬费支付查询系统进行信息比对,相关条件核实无误的,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直接予以免除;情况复杂,相关条件无法当场核实的,丧事承办人应先行缴费,在1个月内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到殡仪馆办理退费手续。
第六条  具有本市户籍在外地死亡并在外地办理火化的人员,其丧事承办人应在火化后3 个月内凭外地火化证明和发票,携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殡仪馆,按规定据实报销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
第七条  逝者为具有新北、天宁、钟楼、戚墅堰四城区户籍城乡居民的,其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由市本级财政与区级财政按5:5比例承担;逝者为具有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户籍城乡居民的,其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分别由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由财政承担。
第八条  逝者为出生后尚未登记户口的婴儿、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或驻常部队现役军人的,其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由办理火化的殡仪馆所属地政府财政承担。
第九条  丧事承办人申请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免除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常州市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可在殡仪馆领取并填写);
(二)公安或卫生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三)承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逝者身份证明材料:
1.逝者为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的,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1份;
2.逝者为出生后尚未登记户口婴儿、社会福利机构抚养儿童的,提供医院、公安、民政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
3.逝者为驻常部队现役军人的,提供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及《军官证》或《学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逝者为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还需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第十条  公安部门经办处理的无名尸,由经办的公安部门凭相关证明到殡仪馆直接办理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免除。其遗体处理费用按实际发生结算,由办理火化的殡仪馆所属地政府财政全额承担。
第十一条  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由提供服务的殡仪馆先行垫付,按季度结算。殡仪馆应按时填写《常州市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结算清册》(以下简称《费用结算清册》)并附《申请表》复印件,送属地民政部门审核,由属地民政部门在《费用结算清册》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并盖章。市、区财政部门按照审核确认的金额于次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将资金拨付到殡仪馆账户。
第十二条  各级相关部门应明确责任分工,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惠民殡葬工作顺利开展和落实。
民政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认真核实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发生额。各殡仪馆要完善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加强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提供优质服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配合民政部门做好不享受一次性丧葬费人员的核实认定工作。
财政部门应按时拨付资金,严格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审核管理。
民政部门应与财政部门建立联合督查制度,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虚报冒领的应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金坛市、溧阳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  月 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本市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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