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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08-20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不断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解决我市长期失能人员,尤其是重度失能人员的长期护理问题,市政府办公室于2018年8月14日印发《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常政办发〔2018〕11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实施意见》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我市是全国老龄化程度较严重的地区之一,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超85万。根据《江苏省2016年老年人口信息和老龄事业发展状况报告》数据,截止2016年底,我市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为24.3%,高于全省22.1%的平均水平,高于全国16.7%的平均水平7.6个百分点,位于全省前列。近年来,我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多次提出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建议。

二、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

三、目标任务

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即建立以个人缴费、政府补助和医保基金划转相结合的多渠道资金筹集机制,对经评定达到一定护理需求的长期失能参保人员,为其本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服务的社会保险制度。长期护理保险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原则。

四、实施范围

根据城乡统筹工作要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覆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同时,按照“试点先行、稳妥推进”的原则,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在武进区先行试点,适时扩大到全市范围。

五、资金筹集

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主要由个人缴费、政府补助和医保基金划转组成,接受企业、单位、慈善机构等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助。在精算平衡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稳定筹资机制,试点期间的筹资标准不低于100元/人•年。按照责任共担的原则,合理划分个人、政府和医保基金的筹资比重;对符合享受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政府全额补助条件的人员,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助。

六、保险待遇

试点期间,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失能,经过6个月以上的治疗病情基本稳定,并经失能等级评定符合重度失能标准的,可按规定享受基本生活照料和与生活密切相关的基本医疗护理等待遇。

1、参保人员选择居家接受上门护理或选择入住定点养老机构接受护理的,可享受基本生活照料待遇:发生的属于基本生活照料服务范围的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40元/日标准予以支付。同时,结合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对参保人员符合家庭病床建床条件并按规定办理建床手续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护理费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在限额内按一定比例支付。

2、参保人员经符合医养融合要求的定点医疗机构确认需要住院护理的,可享受基本生活照料待遇:发生的属于基本生活照料服务范围的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35元/日标准予以支付。同时,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护理费用以及相关的医保范围内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60%,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参保人员在接受护理期间,因病需要转为住院治疗的,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七、经办管理

明确刷卡服务、定点服务机构、经办机构、信息、结算、基金等方面的管理要求,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八、预期效果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建立将发挥其自身独特优势,预期形成以下效果:一是通过重点对重度失能人员的待遇保障,有效减轻“一人失能、全家失衡”的社会问题;二是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引导护理服务市场的培育,推进养老服务业的发展;三是整合各种政策和资金资源,发挥协同效应,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四是协同推进分级诊疗、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完善家庭病床制度,提高对失能人员的综合保障水平,促进医疗资源的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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